关于印发2010年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政办发〔2010〕26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驻河池中直区直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0年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2010年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 实施方案 为逐步解决和改善我市农村贫困群众的住房安全问题,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桂政办发〔2010〕148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2010年河池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试点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扶持政策,逐步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居住问题,切实改善农村困难群众的生活条件,推动农村基本住房安全保障制度建设。 二、农村危房改造的任务 2010年我市列入自治区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规划二期工程的任务是15400户,其中金城江区1000户、宜州市1000户、罗城县500户、环江县2000户、南丹县1300户、都安县2600户、天峨县1500户、大化县2000户、东兰县1000户、巴马县900户、凤山县1600户。(详见附表1) 三、农危房改造的原则 (一)坚持“两个严格”原则。一是严格确定补助对象。优先考虑居住在最危险房屋中最贫穷的困难户,包括今年强降雨过程造成的农村危房贫困户,特别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二是严格控制建设标准。首要解决的是最困难农村群众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二)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的原则。县级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组织者,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工作合力;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农村危房改造试点的直接承担者,要加强引导、搞好服务;广大农民群众是农村危房改造的主体,要充分尊重群众的意愿,引导群众积极、主动建设美好家园。 (三)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公开资助政策、公开申请审批程序、公开审批结果,阳光操作,接受群众监督。 (四)坚持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的原则。农村危房改造必须从农村实际出发,确保改造的住房既经济实用、又美观大方,避免大拆大建和形象工程;要注意量力而行,“一村一策”,以当地农民最易于接受的方式开展工作,形成各具特色的建设格局,不搞“一刀切”。 (五)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科学合理编制农村危房改造规划和年度计划。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按照轻重缓急有序推进,先易后难,循序渐进。 (六)坚持适当集中、节能省地的原则。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引导群众适当集中兴建住房,建设农村社区。新建、改建住房要符合镇、乡和村庄规划,优先安排利用原宅基地、闲置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在危房改造中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充分利用当地丰富的页岩、石灰石资源,建设低能耗、低污染、高强度、高性能的新型节能农房。 四、改造内容及要求 (一)农村危房改造村庄规划和设计。一是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的危房改造。危房户超过10户以上的自然村寨,应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规划应包含“五改”(即危改、水改、路改、厕改、灶改)内容,并尽可能直观,让群众看得懂。二是做好农房设计或采用标准图集。三是按程序报审村庄改造规划和房屋设计图纸。 (二)农村危房改造形式。农村危房按其危险状况划分为一、二级。一级(D级),指整体危险,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二级(C级),指局部危险,通过对局部构件进行更换、维修,即可恢复正常使用功能的危房。在农村危房改造的具体操作中,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分别采取结构修复加固以达到安全要求,或拆除集中重建、分散重建等不同的改造形式,尽量就地维修或拆建,避免异地大规模迁建;处于地质灾害危险地带或自然村寨危房联片超过10户以上的村屯,原则上在统一规划的基础上,集中连片建设。 (三)农村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农村危房改造建设面积,家庭人口2人或1人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40平方米;家庭人口3人(含3人)以上的,原则上每户不超过60平方米,重点解决居住安全问题。 (四)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五)农村危房改造要求。一是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的农户解决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二是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三是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批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并作为“一户一档”的重要内容。四是在抓好危房改造工作的同时,具备条件的各自然村屯应开展道路、饮水、通电等基础设施建设,整体改变农村面貌。五是要注意保护好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做好传统民居的修复和保护工作。在历史文化名村和特色景观旅游村庄或传统风貌特色保存较完整的村庄,新建或拆建的农村危房在总量上,原则不超过50%,主要以维修为主,以保持原有的传统民居特色,避免大拆大建。六是对木结构危房的改造,在可能条件下,各地要试点探索引导和帮助村民将木结构房屋的柱、梁、墙和楼板、屋顶等构件由可燃性材料改为不燃或难燃性材料,提高房屋的耐火等级,彻底消除火灾隐患。七是做好使用新型墙体材料政策宣传、技术讲解等工作,引导农民正确使用节能、环保、利废的新型墙材。八是改造后的农房,房屋结构根据当地所具备的条件,以及群众的意愿,可分别选择砖瓦结构或砖混结构;位于抗震设防区的房屋还应设置地梁、圈梁和构造柱等,以达到当地抗震设防标准要求。 (六)时间安排。 1.前期工作阶段。各县(市、区)要尽快以乡镇为单位,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工作协调及相关工作,着手组织工作人员深入各村屯开展农村危房调查评定、公示核实、确定改造户数等工作,务必将准确的统计数据于2010年8月30日前报送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2.开工建设。争取在2010年8月上旬逐步开工。 3.竣工验收。2010年11月底前竣工。对完成改造的项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验收,竣工一个验收一个,投入使用一个,最迟在2010年12月初全面完成竣工验收任务,全市在12月中旬抽查验收。 五、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使用 (一)投资估算。经测算,每平方米平均改造造价约500元,每户60平方米平均约需3万元。我市2010年实施改造15400户,需要投资约4.62亿元。 (二)资金筹措。采取“争取国家支持一点,自治区级补助一点,市县补助一点,农户自筹一点,社会捐助一点”的办法多渠道筹集资金。拟采取以下资金筹措方案。 1.中央补助资金:中央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 2.自治区配套资金:自治区对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5000元。对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农村危改户,按平均每户1500元予以补助。 3.市、县配套资金:市、县按2009年的标准配套5000元/户。根据2009年实施情况及合理负担原则,市县配套比例由原来的8︰2调整为6︰4,即市级配套3000元/户,县级配套2000元/户。其中,都安县为自治区财政直管试点县,由自治区配套1000元/户,剩余1000元/户由县级配套。 4.其他:危改指标达2000户以上的县,每县由自治区补助配套资金100万元。 (三)补助标准。具体补助标准由各县级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危改办”)根据本地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农户经济状况和财力等因素制定(不宜平均分配),并进行公示,经市农村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危改办”)审批,报自治区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危改办”)备案。 各县级危改办在制定具体补助标准时,优先照顾居住在一级危房中的残疾人家庭,要按照农村危房改造与城乡风貌改造、村寨防火改造相结合的要求,优先安排风貌改造和防火改造的农村危房户。 (四)补助资金的使用。市、县财政设立“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专户,对财政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统一使用。项目动工前,按经审批的补助额度先预付10%补助资金给危房改造户,项目动工后,预付30%,主体工程完成后支付50%(其中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农户须在主体工程完工后抹灰前申请对墙体材料进行核验,核验合格后方可支付墙改补助资金),项目经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 (五)补助资金的申请和审批。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2.评议:村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评议,议定是否符合救助标准,并予以不少于15天的公示;公示后,将有关材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 3.审核:乡(镇)人民政府接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组织人员上门核查。经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报县级危改办。 4.审批:县级危改办接到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材料后,分批次召开部门联审会议进行审批。对符合条件的,根据危房状况及改造方式,核定补助标准。审批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六、项目申报与审批 (一)集中连片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集中连片改造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县(市、区)逐级审核申报,市危改办审批,自治区危改办备案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4)《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见附表2); (5)《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见附表3); (6)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规划; (3)县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二)分散改造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1.程序。分散改造项目按照建房对象申请,村组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危改办初审,市危改办审批的程序进行。 2.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申报材料 (1)建房对象申请(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补助的,在申请书中写明拟使用的新型墙体材料种类); (2)房屋设计方案(含平面图、立面图等);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4)县级危改办所需的其他资料。 3.县级危改办报市危改办申报材料 (1)乡(镇)报县级危改办的相关材料和图纸; (2)试点村屯危房改造规划方案; (3)县级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申报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专项补助基本情况的说明; (4)县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资金的配套承诺书。 七、工作措施 (一)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确保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人民政府已成立了以市长为组长的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项目的推进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从各相关部门抽调。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领导。 (二)明确职责,推进实施。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努力推动构建“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村民委员会组织管理、村民群众共同参与”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机制。各地方政府要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工作责任,明确责任人,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各项措施,及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1.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根据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年度建设进度计划和阶段具体实施计划,组织、督促各县(市、区)抓好贯彻落实;加强纵向、横向交流和信息沟通,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做法,建立项目进度旬报制度,及时通报和报告信息;负责组织评比检查验收,按要求和程序进行考评、奖惩;负责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2.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工作职责。 建设部门牵头负责改造项目的指导和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编制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制订农村危房(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危房)认定标准和改造范围,核查农村危房(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危房)改造规模、数量;审定各县(市、区)制定的农村危房(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程项目进行技术指导,统筹安排项目补助资金(包括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资金),指导和协助抓好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的培训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争取上级对口部门补助资金,并配合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对口国家补助资金、统筹项目建设资金投入危房改造工程,检查、指导各地农村危房改造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和自治区补助资金,做好市级配套资金的筹措,统筹、审核和分配有关补助资金,设立专户专账管理,对补助资金的安排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民政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项目中农村五保户、低保户和农村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人口计生部门做好农村计划生育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残联做好农村残疾人困难户的核查、统计工作。民政、人口计生、残联等部门要加强联系,避免重复统计,同时,共同协助建设部门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建设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扶贫部门负责与相关部门共同争取国家对口危房改造补助资金投入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对贫困村中集中连片改造10户以上的未通路的自然村屯的通屯道路建设给予扶持,并按扶贫资金、项目管理规定进行资金安排和项目管理,配合做好农村危房改造试点项目实施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水利、电力、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通水、通电、通路的技术指导、检查和资金、政策的倾斜。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解决农村危房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宅基地安排、置换、调整等相关工作。民委、林业等相关部门按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做好项目实施工作。 3.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作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实施的主体,承担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直接组织领导责任,组织实施工作方案,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整合落实县级配套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统筹工作进度,加强督促检查,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竣工验收。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参照市直有关单位的职责确定。 4.乡(镇)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负责具体组织实施辖区范围内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负责做好农村危房的核查落实、数据上报等工作,做好农村危房改造涉及农户的思想发动、组织实施、项目推进、工作协调等工作,协助开展农村建筑工匠、村庄规划协管员培训,落实建房审批、技术服务等工作,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5.各县(市、区)要担负起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职责。 各县(市、区)应积极开展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试点工作。可参照本方案做法,结合本地墙改基金的使用情况,有选择性地配套墙改基金补助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建房,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报市墙改办公室审核后实施。市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应参与农村危房改造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补助试点的验收,确保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真实、正确、保质、保量。 (三)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将民政、财政、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民委、国土资源、农业、水利、扶贫、林业、文化广播影视、残联、电力等部门的资源进行整合,本着“渠道不改、投向不变、统筹安排、各负其责”的原则,形成合力。要进一步完善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 (四)政策扶持,简化手续。国土部门要将宅基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增减挂钩统筹安排,简化审批手续,对纳入整村推进范围,且符合土地综合整治条件的项目可一并实施;林业部门对危房改造的农户采伐自有林木自用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优先安排配套沼气池建设,给予资金补助;建设部门减免有关规费,并免费提供图纸资料;供电部门完成供电线路的改造工作;文化广播影视部门积极配合扩大农村广播电视覆盖面;水利部门负责人畜饮水配套;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通建制村公路建设的指导,加快通建制村公路建设;金融部门帮助解决群众建房小额贷款问题。 (五)社会动员,援建帮扶。充分发挥基层组织作用,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发动亲帮亲、邻帮邻,调动村、组积极性,开展社会互助,动员机关单位、工商企业、社会各界捐款捐物帮助农村困难农户进行危房改造。 (六)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监察、审计、财政、民政、建设等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农村危房改造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农村危房评定标准、农村危房改造技术导则、农村危房改造管理办法、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验收办法等,切实加强对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使用管理的督促检查,严肃纪律,确保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高效。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大力宣传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加强舆论监督。建设(墙改)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供给、施工技术等方面的指导和督促,大力促进当地资源综合利用,努力建设节能环保示范新农村。 八、总结验收 改造试点工程结束后,由各县(市、区)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估,写出专题报告,对组织领导、政策措施、质量监督、资金管理、整体效益以及存在的问题等进行全面总结。12月初市农村危房改造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总结验收, 附件:1.2010年广西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分解及投资计划表 2.广西农村危房改造户审批表 3.广西农村危房改造集中建房项目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