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的通知 苏国土资发〔2002〕135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 最近,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国土资源厅、经贸委、建设厅、环保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整治砖瓦窑业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意见》(苏政办发[2002]42号)。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这个文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整治砖瓦窑业是一项复杂的工作。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站在切实保护耕地,确保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来认识和抓好这项工作。砖瓦窑业整治牵涉到计委、经贸委(墙改、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建材)、建设、环保、技术质监、工商、公安、法院等多个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作为这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紧紧依靠政府,主动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联系,由政府有关负责人亲自抓,建立砖瓦窑业整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制度,齐抓共管,把这项工作做好。在已经开展砖瓦窑业整治工作的市、县(市),要对照苏政办发[2002]42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抓贯彻落实的力度。9月份,省厅将会同省经贸委(墙改办)等有关部门对这项工作落实情况组织一次检查。 二、弄清情况,对照整治标准,严格把关 开展砖瓦窑业整治工作,首先要掌握情况。以乡镇为单位,组织乡镇国土资源所对所在乡镇的砖瓦窑进行详细登记,一窑一表,标在所在乡镇的土地现状图上,并拍摄一些照片,作为资料保留。表格内容包括:窑厂的名称,企业性质,所在地(所以乡镇、村、组、地籍图斑号等),企业规模(包括年产量、产值、利税、从业人员等),占地情况(包括窑基地、生产场地、堆坯场、生产生活附属用房等),土源情况(包括取土区一般耕地、基本农田、非耕地等),生产设备情况(实心砖、空心砖及其他建材生产线等),生产产品情况(包括实心砖、实心瓦、空心砖瓦、砼砌块等产品结构),环境污染情况等,所在乡镇整治处理意见、整治领导小组审核处理意见等。在弄清情况的基础上,各市、县(市)砖瓦窑业整治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对照整治标准,逐一审核,确定关停或保留企业,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讲究实效,及时对被拆除砖瓦窑业用地进行复垦 对于被确定拆除的砖瓦窑厂,一定要及时组织复垦。对这次砖瓦窑业整治需要复垦的土地,不论该地块面积大小,都要以乡镇为单位,按项目库的有关规定组织进库和管理。 对于1996年10月30日前的砖瓦窑厂并有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这次拆除复垦的面积,经确认后,100%折抵为建设用地指标。 四、严格《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年审 对砖瓦窑业取土的管理,在国土资源和地矿两个部门未合并之前,有各自的管理要求。现在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机构改革已经到位,因此,对砖瓦窑业生产取土的管理,统一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并发放《采矿许可证》,原《采矿许可证》不再使用。《采矿许可证》的审批程序是:取土砖瓦企业凭企业营业执照、墙改部门的审核意见、申请报告到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的有关产业政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取土审核。取土审核坚持实行“一勘六定”,即现场勘察是否可以取土,是否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定取土范围,划定四址;定取土浓度;定取土数量;定取土方法和复垦要求,如在耕地上取土要将耕作层留下,取土完成后用于复垦;定取土季节,取土要尽量不影响农民的种植;定补偿标准,在农田上取土,一定要对农民进行经济补偿,补偿包括两个方面,土地质量补偿和种植影响补偿,切不可损害农民的利益。 对原核发的《采矿许可证》要按《江苏省采矿权审批管理办法》(苏国土资发[2002]30号)的有关规定重新审核发放。 对《采矿许可证》的发放和取土区的划定,坚持每年核定一次,在核发本年度《采矿许可证》时,一定要对上年度取土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有关规定取土、复垦的,停止对该企业的用地供应。对《采矿许可证》的年度审核程序和办法,参照《江苏省采矿权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年度监督检查办法》(苏国土资发[2001]298号)执行。 对取土区要按临时用地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并按国务院《土地复垦规定》有关规定收取土地复垦保证金。按国务院150号令、苏财预[1996]15号、苏地管发[1996]14号的规定,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 国土资源部门对保留的砖瓦企业,特别是被国家列入2003年6月30日前禁止使用粘土实心砖13个省辖市、14个县级市的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国土资源部、国家经贸委《限制供地目录》、《禁止供地目录》(国土资发[1999]357号)的供地政策,严格控制粘土的供地总量,确保“禁实”工作的落实。 五、从严审定保留生产仿古砖瓦的小土窑企业 确需保留的生产仿古砖瓦的小土窑厂一定要从严控制,原则上一个省辖市不超过两个。由省辖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建设、经贸三个单位共同审核。审核程序是由小土窑企业附营业执照、有关生产证明向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企业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县(市)经贸委(墙改办)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报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市国土资源局接到县(市)国土资源局提出的申请后,在15个工作日内会同市经贸委(墙改办)、建设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需要仿古建材的总量,提出保留或者关闭的明确意见。 六、建章立规,促进砖瓦窑业健康发展 各市、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在抓好砖瓦窑业整治的同时,要与政府其他职能部门联合制定规范窑业取土用地、禁止粘土砖生产和使用的有关管理具体规定,对粘土实心砖要从原料供应、生产、使用、费用征收等各个环节,运用行政、经济、法律法规等手段进行依法管理,确保砖瓦窑生产的健康发展,促进新型墙体材料的生产和使用,促进耕地资源与社会经济的和谐协调发展。 以上通知,请各地切实贯彻执行。 二OO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