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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汕头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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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汕府办〔2009〕165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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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09-12-10生效日期:1900-01-01

印发汕头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 

汕府办〔2009〕16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执行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市经贸局、机关事务管理局报告。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汕头市“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公共机构节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面推进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确保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持续、有效进行,根据省经贸委《转发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关于编制“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计划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9〕57号)的精神,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特制定本计划。
一、公共机构用能现状和问题
我市公共机构用能主要包括办公建筑用能和公务用车用能,能源消费种类以电、水和油为主。据对我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和省驻汕单位共590个用电户用电量的统计,2007年度用电量8957万千瓦时,比2006年增长7.48%。
近年来,我市公共机构积极开展节能工作,干部职工的节能意识有所增强,节能管理制度不断完善,节能措施逐步到位,较好地控制了能耗不断增长的势头。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市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不高的状况还没有根本扭转。据摸查,我市公共机构的用能设备能效普遍不高,节能灯的使用比例较低,中央空调、电梯等大型用电设备普遍未采用节能技术,节能管理模式简单。同时,我市公共机构在节能管理工作上还有一些深层次、普遍性的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一)节能意识比较淡薄。
我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存在较大的不平衡和差异性,部分单位对节能工作领导重视,责任明确,措施到位,但还有一些单位对节能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未设置能源管理负责人,节能责任不明确,节能宣传力度不够,节能技术改造进度不快,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存在浪费能源资源的现象。
(二)节能管理制度及激励政策需进一步完善。
当前我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度还没有建立起来,绝大多数机构能源费用实行“实报实销”,在节能管理、节能改造、节能应用等方面尚未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节约没有奖励,超耗没有处罚,难以调动各方面的节能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总体上还处于被动状态。
(三)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工作需进一步加强。
我市大部分公共机构未进行能源消费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全市尚未建立完善的公共机构能源消费统计制度,缺乏全面反映全市公共机构能源消费和节能情况的统计资料。
(四)节能技术推广应用不够。由于缺乏鼓励节能技术推广的政策和支撑体系,造成先进适用的节能技术在我市公共机构推广应用困难。同时,节能信息匮乏也影响了高效节能产品的推广普及。
二、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原则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资源基本国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条例》为依据,以建设节约型公共机构为目标,以节约用电为重点,加强宣传、统筹规划、创新机制,加强管理、抓好示范,充分发挥公共机构在构建节约型社会中的带头作用。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对全市公共机构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十一五”后两年公共机构节能目标和措施。
2、坚持分类推进。充分考虑全市不同类别公共机构的的差异,立足建立公共机构节能长效机制,先易后难,有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推进各类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
3、坚持突出重点。近两年公共机构节能的工作重点是通过加强监管以及健全奖惩制度,督促各单位加强节能管理,并辅以必要的节能改造,实现管理节能。节能重点放在推进节约用电方面。
三、主要目标及总体部署
全面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条例》;建立公共机构节能目标责任制,将节能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建立公共机构能耗统计制度;完善公共机构节能监管体系和政策保障体系。到2010年,全市公共机构人均年用电量在2008年基础上降低8%。新建公共机构建筑100%按照省建筑节能标准进行设计和运行。
2009年,开展公共机构节能宣传,培养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良好的节能意识和节能习惯,切实降低能源消耗;组织全市各有关单位实施本计划,对全市公共机构节能工作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建立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费统计制度,开展公共机构能源资源消耗统计工作。
2010年,组织节能项目检查督促,逐步完善节能评价考核体系和能源管理体系;全面推广节能示范经验和节能产品使用,对节能改造项目、建筑项目、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采购、公务车辆使用管理以及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节能指标如期实现。
四、公共机构工作重点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能耗统计工作。
1、进行分户计量改造。全市公共机构的办公建筑要根据实际情况,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2009年底前,集中供电、供水的办公楼,有条件分户改造的,要按单位加装独立的水电表,实现一户一表,保证用能数据准确完善。
2、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信息管理。开展公共机构能耗普查,依据能耗普查取得的数据,建立全市公共机构能耗数据库,并定期进行维护,建设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网络化、数字化平台,逐步提高全市公共机构用能管理效率。
(二)积极推广节能技术应用。
1、加快用能设备节能改造。逐步淘汰高能耗的空调和计算机、打印机等用电设备;对耗能量大的中央空调、电梯、电热水器等用能设备,在综合考虑费效比的基础上,积极实行节能改造,提高能效水平。
2、积极应用节能新产品。逐步淘汰高能耗灯具,更换为节能灯具;楼梯、走廊、卫生间等公共场所的照明,应安装节能技术较为成熟的延时开关或感应开关等自动控制装置,杜绝长明灯现象;逐步更换公共机构办公区内的水龙头、洁具为节水型器具,杜绝跑、冒、滴、漏和长流水现象。
3、抓好新技术、新能源试点。完善政策,建立有效的技术支撑体系,通过试点示范,逐步扩大新技术和可再生能源使用范围。
(三)抓好公共机构建筑节能。
1、对所有新建公共机构建筑,要抓好设计文件质量,严把施工图审查关,确保施工图文件达到建筑节能标准,项目建设前期必须依照设计方案进行节能评审,符合节能要求的方可开工建设。
2、严格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加强对建筑节能材料和产品的质量监督,加强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节能验收,没有达到建筑节能标准要求的工程项目,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3、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及运行管理人员建筑节能技术培训。
(四)加强节能管理。
1、加快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
2、改进空调运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
3、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合理设置电梯开启数量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五)大力开展公务用车节能。
全市公共机构要严格执行车辆编制和配备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公务用车日常管理,实行“一车一卡”加油和定点维修制度,进一步降低燃油损耗。建立完善本级公共机构公务车辆档案,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定期对公务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严格公务用车使用范围,执行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的规定,除特殊公务车外,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公务车按牌号尾数每周少开一天,星期一至星期五停开车牌号尾数分别为1和6、2和7、3和8、4和9、5和0的公务车。
(六)加强公共机构节能采购管理。
全市公共机构要落实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制度,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加强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管理,健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体系和监督制度。不断扩大实施节能产品政府采购的范围,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导向作用,促进节能产品和技术的推广。
五、保障措施
(一)健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机构。
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涉及的单位多、覆盖面广,管理难度大。为保证节能工作的有效开展,成立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我市市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重要事项的决策、领导、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和有关协调工作。具体事项候市府办另行发文明确。
(二)广泛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活动。
为营造贯彻实施《条例》的良好社会环境,提高公共机构工作人员节能意识,培养节能习惯,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纸、杂志等媒体,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宣传活动,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公共机构要将学习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条例》等节能政策法规作为本单位节能宣传的重点,通过开展知识竞赛、节能体验、图版巡展、争当节能标兵等活动,在节能管理人员和普通工作人员中广泛宣传《条例》的内容和要求,做到人人皆知,正确理解,准确执行。
(三)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制度建设。
1、建立日常节能管理制度。全市公共机构要把节能工作纳入本部门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本机构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措施,建立健全节能运行管理制度和用能系统操作规程,加强用能系统和设备运行调节、维护保养、巡视检查,推行低成本、无成本节能措施。设立能源管理岗位,实行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重点用能系统、设备的操作岗位要配备专业技术人员。
2、建立能耗统计和报告制度。全市公共机构要进一步完善能耗统计和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耗统计,如实记录能源消费计量原始数据,建立统计台帐,并及时做好各项能耗报告工作。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组织协调,切实做好市级机关单位统计报表及台帐基础工作的布置、落实及数据的汇总与分析工作,为市级公共机构节能政策和目标的制定提供依据。
3、建立能源消耗定额管理制度。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根据本市不同行业、不同系统公共机构能耗综合水平和特点,在充分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组织制定能源消耗定额。财政部门根据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耗支出标准。
4、开展能源审计工作。在专项能耗调查的基础上,有计划地选取典型的办公建筑进行能源审计,对办公建筑能耗进行深入全面的调查和全程监控,分析挖掘建筑的节能潜力。
5、推广合同能源管理。积极研究、探索合同能源管理的新路子,完善公共机构节能投资体制和机制,解决节能管理和节能改造的资金瓶颈,实现政府投资、公共机构、节能服务机构、社会效益的多赢局面。
(四)加强公共机构节能监督检查。
市公共机构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市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经常性检查。对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及时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机关对公共机构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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