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通知 韶府〔2010〕8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和《广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3号,以下简称《规定》),进一步做好我市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切实保障我市农村五保供养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调整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0年10月1日起调整提高全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 二、按照《规定》要求,各县(市、区)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不再区别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的形式,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60%确定,但最低不少于人均250元/月。各地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情况,以市统计局编制的年度统计公报为准。各地应以县级政府名义下发文件,并向社会公布当地调整提高后的五保供养标准。 三、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将农村五保供养所需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实行专款专用。 四、提高我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是市委、市政府关注民生、解决民生的重要举措,是贯彻树立正确权力观、提高执行力的具体体现。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调整好财政支出结构,及时安排提标所需资金,确保提标工作落实到位。同时,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五保对象纳入五保供养范围,尽可能将五保对象安排到敬老院集中供养。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