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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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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宜府办函〔2009〕271 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9-10-10生效日期:1900-01-01

宜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

宜府办函〔2009〕271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 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川委办〔2009〕16 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调解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09〕44 号)以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构建“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意见》(宜委办〔2009〕37 号)精神,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大调解”工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现就加强行政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行政调解工作的范围和原则
范围:行政机关(包括具有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纠纷。行政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调解机关应当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地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的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当事一方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解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要增强行政调解的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和配合。
二、坚持依法行政,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一)坚持依法行政,是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行政争议的重要措施。各级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政争议和与行政管理有关的纠纷,着力解决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争议纠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争议纠纷调解的具体工作程序,做到有章可循、有规可依;根据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专业人士或者其他人员参加行政调解,被邀请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予以支持。在调解行政争议时,要找准争议纠纷的焦点和各方利益的连接点,充分发挥专业优势,着力采取灵活多样的方式方法,进行耐心、细致的说服疏导工作,促使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消除隔阂,引导当事人达成解决争议纠纷的协议。经行政机关调解的争议纠纷,达成协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调解书。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自觉履行行政调解协议,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对不愿意进行行政调解的或未达成协议的行政调解,行政机关要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解决,调解不成功或对行政复议和裁决结果不服的,应主动告知当事人救济权利和渠道。
(二)行政复议是解决行政争议的重要渠道。要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重要作用。各级政府、各部门在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调解原则、范围,优先适用调解方式解决行政争议。对于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复议案件,要积极促成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复议决定做出前自愿和解,力争把行政争议化解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对于可能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争议纠纷,要及时制订工作预案,积极介入处理。对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的调处情况要及时向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报告。
三、行政调解工作的职责分工和保障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切实转变行政管理方式,强化行政调解意识,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做好争议纠纷调处工作:
(一)各级政府对行政调解工作负总责。要认真贯彻执行省、市《意见》的规定,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认真落实目标责任制。各级政府要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将行政调解工作情况记入领导干部抓稳定、综治工作的政绩档案。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将行政调解工作经费、调解员工作补助纳入财政预算统筹安排,配齐配强工作人员,落实办公场所和设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提高行政调解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要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行政调解组织机构和网络。
各级政府要建立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公安、民政、司法、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建设、农业、卫生、法制、机构编制等部门负责人参加,定期研究解决行政调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定期汇总、分析上报行政调解工作开展情况。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的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成立市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日常工作由政府法制部门承担。各区县也要成立行政调解指导中心。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基层行政调解工作,建立行政调解专兼职工作人员队伍,配合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开展行政调解工作。要对辖区内的矛盾纠纷进行认真梳理,仔细排查,及时了解群众的诉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二)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发挥牵头的作用,加强对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督促、协调。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行政调解工作制度,使行政调解工作有序开展;分析和研究行政调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对行政调解工作的指导;汇总和分析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调解工作情况,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加强对政府各部门的指导和协调,做好同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衔接配合工作,加大对行政调解工作的督办力度;加强行政调解人员的法律知识和调解技能培训,努力提高行政调解人员的业务水平;组织调处法律关系复杂、重大疑难的争议纠纷。
(三)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发挥行政调解的主体作用。行政调解实行“谁主管、谁负责”。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工作机构和行政调解人员,具体承担行政调解工作。要把政治思想好、业务能力强、有较高法律素质的干部充实到行政调解队伍中,建立调解员信息库,公布调解人员名单,并加强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要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信息化平台和组织网络。要根据部门、行业的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调解工作相关制度,在调解申请、受理、调查、听证、调解实施、调解期限以及调解协议书的制作等方面制订出具体的规定,确保行政调解工作规范进行。要定期向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本部门行政调解工作情况。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落实行政调解工作责任制,对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不落实、责任不到位,导致争议纠纷突出的地区和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对工作敷衍塞责、无故推诿和拖延而导致发生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要实行责任倒查,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加强协调配合
政府各部门在行政调解工作中,既要各司其职,又要密切配合。对法律关系单一、一个职能部门能够解决的争议纠纷,由该职能部门负责解决;对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争议纠纷,由最初受理的部门或涉及主要管理工作的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协调解决;对法律关系复杂的重大、疑难争议纠纷,最初受理的部门应主动告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由政府法制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解决。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在做好行政调解工作的同时,积极建立健全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机制、信息沟通机制,优化、整合调解资源,实现“三大调解”优势互补。在行政调解工作中,需要当事人所在基层人民调解组织配合的,可以邀请其参加,共同开展调解工作。人民法院在进行司法调解时,需要行政机关配合的,行政机关要积极配合。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不断推进行政调解工作,努力使行政调解工作取得新实效、实现新突破,为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二 OO 九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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