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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八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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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株政发〔2010〕22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9-06生效日期:1900-01-01

株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八项优惠政策的通知

株政发〔2010〕2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八项优惠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年九月六日

株洲市鼓励休闲农业发展八项优惠政策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休闲农业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休闲农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6〕5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优惠政策。
  一、加大财政引导和扶持力度。市财政设立休闲农业专项资金;整合项目资金,综合运用新农村建设、水利设施建设、农业产业化贴息、旅游发展、土地整理、农业综合开发、农村环境治理、乡村清洁工程、农村能源、“三边”造林等项目资金扶持市级(包括市级)以上的休闲农业示范项目建设。
  二、兴办的休闲农业企业其非农建设用地,可按不高于经营面积的5%的比例配套生产、生活用地(包括发展农产品加工用地),但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00亩,永久性建筑物用地的审批手续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其他按程序办理临时用地手续。
  三、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免征增值税。休闲农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项目的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免征或减征企业所得税。休闲农业企业,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一年。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业的土地,包括经营采摘、观光农业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村居民居住用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对经审批的休闲农业企业生产加工用地及生产生活等建筑,纳税确有困难的,其土地使用税、房产税按税收管理权限报批减免。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休闲农业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定额减免地方税收8000元。2010年12月31日前,从事休闲农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的岗位中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予以定额减免地方税收每人每年4000元。
  四、休闲农业企业以改造林地为主的,免收征占用林地费,项目配套设施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需要更新造林的,优先安排林业造林项目;对投入较多、森林经营面积大的,可编制单列的森林经营方案,申报林业建设项目资金;涉及野生动物养殖或野生动物经营的,优先办理野生动物经营许可证及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五、经依法登记注册的休闲农业企业和新上的农业产业化建设项目,三年内工商部门只收注册登记费和年检费,免收其他事业性、服务性费用。
  六、休闲农业企业用水价格按工业用水类别收取,农村种、养殖业用电价格按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收取。
  七、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和其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发适应于休闲农业发展的配套信贷产品,充分利用产业链贷款、应收帐款质押贷款、经营权质押贷款、农户联保贷款、农户小额贷款、农村个人生产经营贷款等新型贷款形式满足休闲农业企业信贷资金需求,同时,劳动、财政部门按就业小额担保贷款予以贴息;组织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根据信用等级,确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给予利率优惠,进一步降低贷款门槛,简化手续。
  八、对于投资规模大,带动能力强,且符合我市休闲农业产业发展规划的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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