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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旅行社招徕国内外客源到伊春旅游实施奖励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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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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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伊政办发〔2010〕49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7-05生效日期:1900-01-01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旅行社招徕国内外客源到伊春旅游实施奖励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0〕4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开拓伊春旅游客源市场,调动和激励旅行社组团引客的积极性,大力开展旅游宣传促销活动,有效开发国内外客源,提升伊春旅游产品的吸引力和竞争力,促进我市旅游业的发展,市政府决定,对招徕国内外游客达到一定数量的旅行社予以适当奖励。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奖励条件

(一)奖励对象:我国境内合法注册的旅行社。

(二)游览行程:旅游团队需在伊春住宿两夜以上,游览两个以上收费旅游景区(点),旅游团队应统一旅游行程。

二、组团奖励标准

(一)从省外招徕一趟400人以上的普通旅游专列(含200人以上的豪华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从省内招徕一趟400人以上的旅游专列,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

(二)招徕一架100人以上或外宾50人以上的旅游包机,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

(三)一次性招徕旅游自驾车30台以上,旅游人数8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000元。

(四)一次性招徕250人以上的大巴车队,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5000元。

(五)一次性招徕境外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1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1万元;一次性招徕境外团队(含香港、澳门、台湾)200人以上的,奖励组团旅行社人民币2万元。

(六)一次性招徕全国性商务会议50人以上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本条奖励标准适用于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奖励标准适用于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

(七)一年内招徕5趟以上旅游专列的(含5趟),另外奖励人民币5000元;招徕10趟以上旅游专列的(含10趟),另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招徕5架以上旅游包机的(含5架),另外奖励人民币1万元。

(八)对符合以上奖励标准的旅游团队,游览旅游景区(点)时,给予门票7折优惠,给予漂流、滑雪7折优惠,并免收景区停车费。

三、广告宣传奖励标准

旅行社在国家、省和伊春市以外城市发行量大、影响面广的新闻媒体上做独立的伊春市旅游产品和线路广告,根据媒体级别和广告内容以及所占比例,给予旅行社30%的广告费补贴。

四、兑奖程序

(一)团队确认后,组团社应在组团来伊春旅游的前3天告知市旅游委市场开发科,并填写《旅行社奖励申请表》,同时交报团队接待计划。

(二)团队抵达伊春后,由市旅游委派人到现场确认人数,并填写《旅游团队奖励确认单》,由组团社领队、地接社或景区(点)负责人确认签字。

(三)在团队离开伊春后,由组团旅行社向市旅游委递交以下材料:

1、组团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旅游景区的门票收据、食宿发票的原件及复印件,以及向游客出具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等证明该团队真实性的相关凭据。

2、与地接社、景区(点)、住宿宾馆签订的合同书复印件。

3、包机、专列团队须提供组团社与机场、铁路管理部门签订的包机、专列合作协议。

(四)奖励资金支付由市旅游委按《旅游团队奖励确认单》的实际人数,对组团情况核实后,给予一次性支付。

(五)凡是在市外媒体做伊春旅游产品线路广告的旅行社,应提前报广告计划,经市旅游委审核后再行刊登。广告刊登后,向市旅游委提供媒体广告原样(报纸、刊物、录像带、录音带、光盘)和广告代理公司出具的收费收据或发票,并填写广告补贴申请表,经市旅游委审核后,集中办理广告费补贴事宜。

五、旅行社应杜绝不正当竞争,一旦发现削价组团、降低服务标准组团,将不予奖励,并追究组团旅行社的责任。各组团旅行社不得有虚假行为,如经查实不符合奖励条件和标准,将收回奖励资金,并取消本年度奖励资格。对县(市)、区、局已给予奖励的旅行社,市本级不再重复奖励。

六、本奖励有效期限截止2012年12月31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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