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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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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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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庆政发〔2010〕17号

颁布部门:黑龙江省大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8-17生效日期:1900-01-01

大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的通知

庆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建设工程抗震性能,确保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增强城乡综合抗御地震灾害的能力,最大限度地减轻震害损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和《黑龙江省防震减灾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将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审批程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确定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局根据国家或省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机构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并监督实施。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由市地震局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烈度区划图或地震动参数区划图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二、各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阶段确定建设位置之后,应到市地震局确定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未经确定抗震设防要求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部门不予批准初步设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审核备案施工图设计文件。
三、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执行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博物馆、科技文化馆、图书馆、商场、交通枢纽站等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工程,应依法按照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建设单位要对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施工全过程负责。
四、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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