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饶府字〔2010〕8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三清山管委会,上饶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8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 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工作,切实维护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住房保障中的基础性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自《条例》颁布实施以来,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提高职工居住水平,促进全市住宅与房地产业的发展,拉动国民经济增长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也应当看到,我市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覆盖面还不广,大多数非公企业还没有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部分县(市、区)财政配款尚未足额到位;还有少数国有企事业单位因多种原因停缴或未缴住房公积金,导致部分职工没有享受到住房公积金优惠政策,损害了职工合法权益。为了促进新形势下住房公积金事业健康发展,各地要从实践科学发展观,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按照依法行政、以人为本、积极稳妥的原则,因地制宜,分批分步推进这项工作,自2010年起,市政府将把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情况作为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政府考核体系,以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 (一)明确要求,应建尽建。所有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公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都必须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依法为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要按照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缴存比例,安排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并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对于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要确保在2010年全面依法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对于已经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不得拖欠住房公积金;对于历年因财政困难拖欠的住房公积金,要采取措施逐年予以补齐,确保财政补助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公积金应缴尽缴。 (二)突出重点,分类推进。重点要推动企业特别是非公有制企业及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10年底,全市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各类中央、省驻我市单位必须按照属地原则,全面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各类上市公司、国有与国有控股企业及其职工,要率先全面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且正常经营生产的企业,应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因改制、转制暂时停缴住房公积金的原国有、集体企业,在改制、转制后,要限期续建续缴。 为鼓励非公企业及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根据非公企业员工流动性相对较大的特点,对非公企业员工提取或转移住房公积金采取更加灵活宽松的政策。 对一时缴存确有困难的企业,可按《条例》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办理缓缴手续;对建立全员住房公积金制度暂有困难的,可先在企业的管理人员和生产骨干范围中推行,以后逐步扩大参建范围。 在非公企业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扩面工作中取得重大进展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开展城镇个体工商户、自有职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试点工作,试点方案应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批准。 三、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缴存基数 (一)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应不低于5%,但最高不超过12%。 各县(市、区)在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时,应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在上述规定比例范围内,按“先规范,后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2010年,全市县(市、区)及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5%;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及单位在规定的范围内先行提高缴存比例, 对先行提高缴存比例的财政拨补行政事业单位,其财政配套不足部分,允许其利用自有资金予以补齐。 (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2010年,各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应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口径确定,但原则上最高不超过当地设区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其中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核准,可按当地政府公布的企业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四、依法加强住房公积金征缴 (一)严格缴存比例调整和缓缴审批。用人单位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需要缓缴住房公积金时,应按规定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申请批准手续,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统一报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议批准。 用人单位在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时应提供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书面决议。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得受理其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申请。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确需延长的应按规定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缓缴的用人单位,缓缴期满后应按规定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二)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破产、解散或者改制等情形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包括未缴、缓缴和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方可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同时,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或变更登记手续。 (三)合理确定补缴住房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或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原则上应当补缴自《条例》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未按照规定的职工范围和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应当从单位办理缴存登记之月起按规定为职工补缴少缴的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者职工对提供的工资情况有异议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依据当地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该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水平。 (四)加大宣传和行政执法力度。全面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一项政策性强、工作量大、涉及面广的民生工作,各地要加强舆论引导和思想发动,努力形成全社会关心、支持和主动参与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良好氛围。同时,要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执法手段。对经多次宣传和上门工作以及职工举报后仍不及时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或逾期不缴、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用人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依法行政,责令其限期办理或限期缴存,对逾期仍不办理或缴存的,要按国务院《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五、大力推进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一)根据消费需求,开展业务创新。要根据职工住房消费需求和房地产市场变化,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进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转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等新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品种;努力拓宽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支持符合我市贷款政策的居民改善居住条件;分步推进低收入家庭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试点。 (二)合理降低费用,减轻职工负担。取消住房公积金贷款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投保;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和用一年内(以购房发票为准)新房抵押,免于办理评估,直接办理抵押登记;对必要的评估收费,要引入竞争机制,降低收费标准。 六、切实加强资金风险管理 (一)严格住房公积金贷款审批。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审核借款人身份、还款能力、个人信用以及购建住房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加强对抵押物审查,并指导借款人在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有关文件上当面签字。 (二)加强贷款风险防范措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现借款人在还款期内无正当理由违约逾期不偿还贷款的,及时按规定程序,向借款人发出贷款催收通知书,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要充分发挥舆论的监督作用,在电视、报纸等媒体予以曝光;监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财政、金融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大对逾期借款的清欠力度。对住房公积金逾期借贷人,属财政统发工资的,由财政部门协助代扣工资偿还逾期借款;对违反有关行政法律法规的,监察、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要按有关规定追究其相应纪律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要进一步确定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标准,着手建立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良信用档案库,由人民银行将纳入其个人信息征信系统,逐步建立起住房公积金借款人诚信体系。经采取上述措施后,仍然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则应及时发出律师函,限期归还,对限期后仍拒不归还的,应按借款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借款合同,并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直至收回贷款。 (三)规范贷款风险准备金的建立。要严格按上级有关政策规定建立贷款风险准备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按不得低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核定,确保住房公积金安全完整。 七、建立健全监管机制 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度。要形成内部监管、社会监督及专职部门共同监管的住房公积金监管体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建立完善责任追究、公开曝光等一系列内部监管制度,建立健全住房公积金信息网络系统,改进内部监控手段,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要积极引导社会各界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的监督作用,管理中心要加大有关政策、管理情况的公开范围和宣传力度,不断提高社会各界的监督水平;强化专职机构的监管职能,各级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住房公积金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检查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要依据管理权限进行严肃处理,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