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建省技术监督局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人薪[1996]31号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省人事厅《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薪[1996]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技术监督行业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的发放工作,结合我省技术监督工作的特点,特制定《福建省技术监督局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福建省技术监督局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福建省人事厅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四日 福建省技术监督局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实施办法 根据福建省人事厅《关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闽人薪[1996]15号)中关于从事艰苦技术监督岗位的工作人员,其津贴可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提高8%作为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以下简称“艰苦岗位津贴”)的意见,结合技术监督系统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艰苦岗位津贴的发放范围和对象 凡在福建省技术监督局局属事业单位中从事与有毒有害物质和环境有关的检定、测试、检验、科研、教学、稽查以及相关仪器设备维修等工作的工作人员,均可享受艰苦岗位津贴。 二、艰苦岗位津贴的发放类型和发放标准 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岗位(项目)或接触有害有毒物质(环境)的种类以及工作量(接触时间、剂量)防护条件等因素,将艰苦岗位津贴分为以下三个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发放标准。 (1)“甲等”适用于专职从事较高剂量放射性(极毒组、高毒组)、强致癌物质、剧毒物品及烈性传染病等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参见附表二中的第一类)。 (2)“乙等”适用于在较低剂量放射性(中毒组、低毒组)、高功率激光、大功率微型波、高电压、强电磁、强电流、接触粉尘、致病菌、高(中)毒物质及在高空、噪声、振动、高温、高湿、低温环境下工作的人员(参见附表二中的第二、三类)。 (3)“丙等”适用于经常使用低毒物质或长期在密闭、恒温环境下的人员(参见附表中的第四类)。 (4)根据技术监督工作人员从事艰苦技术监督岗位的工作量及劳动条件,制定相应的甲、乙、丙、三等艰苦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见附表一)。 (5)艰苦岗位津贴的发放标准将随着职务(技术)工资的提高而调整。 三、艰苦岗位津贴发放办法 (1)按附表一《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标准表》的发放,必须在工资基金主管部门核定的8%津贴总额内进行,不得突破。专职从事放射性工作的人员按月计发津贴,停止该岗位工作后仍可按原标准再发放三个月的津贴。 (2)在其他有害环境下工作的人员,按每月实际接触的天数或所在岗位和从事项目的天数划分成不同的比例计发。每月累计16天以上的按100%发放;每月累计10~15天的按70%发放;每月累计10天以下的按50%发放;每月未出勤者不发。 (3)符合两类以上津贴的人员只能按其中高的一种津贴标准执行。 (4)鉴于技术监督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含工人)在日常工作中或多或少接触有害物品,可比照丙等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标准,按此条第二款的办法发放。 四、艰苦岗位津贴总额计算和审批程序 (1)提高8%的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总额应是本单位工资总额组成中的一部分。其计算公式为: 享受艰苦津贴对象 月职务(技术)工资总额 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总量=───────────────X(原享受津贴 1-(原享受津贴比例+8%) 享受艰苦津贴对象 月职务(技术)工资总额 比例+8%)- ────────────X原享受津贴比例 1-原享受津贴比例 (2)技术监督稽查队(参照机关工改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各岗 位的工作特点,直接按艰苦岗位津贴标准表中的标准执行。 (3)各单位应将享受人数按类别和执行标准分别造册上报工资基金管理部门审批。 五、其他事项 (1)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列入工资性开支,纳入工资基金手册管理。 (2)艰苦岗位工作年限,按在技术监督系统内实际工作的年限计算,非因公原因连续一年及以上不在技术监督工作岗位工作的年限,不得计算为艰苦岗位工作年限。 (3)原在有毒有害工作岗位上享受的各种补贴,不再执行。 (4)1993年10月1日以后办理退休,退休时仍在艰苦技术监督岗位上的,其艰苦岗位津贴列入退休费基数。退休前享受上个等级津贴标准时间累计满十年及以上者,退休时可将上个等级的津贴标准作为退休费基数。 (5)在经省技术监督局授权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中,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人员,可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6)增加艰苦技术监督岗位津贴,体现了党和国家对技术监督工作的重视和关心,政策性强,关系到每位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希望各单位切实加强领导,严格执行政策,不得随意超范围执行标准,否则,停发津贴,严肃纪律。 (7)其他未尽事宜,按闽人薪[1996]15号文件规定执行。 (8)本办法自1996年8月1日起执行。本办法由福建省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