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实施意见 琼府〔2009〕5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巩固和发展退耕还林成果,促进生态省建设,根据《退耕还林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退耕还林政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进一步改善退耕农户生产生活条件,逐步建立起促进生态改善、农民增收和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促进退耕还林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目标任务。一是确保退耕还林成果切实得到巩固。加强林木后期管护,搞好补植补造,提高造林成活率和保存率,杜绝砍树复耕现象发生。二是确保退耕农户长远生计得到有效解决。通过加大基本口粮田建设力度、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等措施,从根本上解决退耕农户吃饭、烧柴、增收等当前和长远生计问题。三是确保国家退耕还林补助资金按时足额兑付给退耕农户。建立严格的补助资金兑现运行机制,完善兑现程序和手续,杜绝截留、挪用、冒领退耕还林补助资金现象发生。? (三)基本原则。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国家基本政策和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制相结合;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林权制度改革、文明生态村建设、农业综合开发等相结合。? 二、严格兑现补助政策 (四)严格执行对退耕农户直接补助政策。现行退耕还林粮食和生活费补助期满后,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适当的现金补助,解决退耕农户当前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年限是:退耕地还林每年每亩补助现金105元和生活费20元;生态林连续补助8年,经济林连续补助5年。? 经营性承包土地实施退耕地还林的,承包者除了按合同享受承包经营收益外,不再享受新的退耕地还林补助政策,新的补助政策资金全部兑现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五)兑现补助政策的依据。省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国家下达的粮食、生活费补助资金,按退耕地还林面积分解下达到各市、县,市、县财政应依据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的退耕还林检查验收单,将补助资金兑现给退耕农户。? (六)兑现补助资金的管理。各市、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应加强补助政策资金兑现管理,开设退耕还林农户专户,完善领取补助政策资金签名手续,确保补助资金按时足额直接兑现到退耕还林农户,禁止村组或他人代签代领退耕农户补助资金。财政、林业部门应将退耕农户领取补助资金签名记录表备份存档。? 因自然灾害、保存率、复耕、征占用、权属纠纷等原因暂停兑现补助资金的,应在半年内处理结束,并将补助资金兑现给退耕农户。? 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 (七)制定管理办法。省发展改革委应会同财政、农业、水务、林业等有关部门,尽快制定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及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范项目建设和专项资金使用行为,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有序推进。? (八)编制实施方案。国家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项目和资金下达后,省发展改革委应依照专项规划,会同财政、农业、水务、林业等部门编制省级实施方案,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 (九)下达年度建设项目和资金。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林业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实施方案,编制和下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年度建设项目计划,省财政部门应根据年度建设项目计划,下达建设资金,发展改革、林业、农业、水务部门按分工组织实施。? (十)实施项目建设。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应依照本市、县专项规划和省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市、县级年度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包括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后续产业发展、劳动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内容),将年度建设项目落实到乡镇、村组,明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期限、建设单位、受益农户、责任单位和建设资金等,经省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报省有关部门备案。形成基建项目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加强检查指导和严格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各个项目建设的检查指导,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工程竣工后要组织验收,编写竣工验收报告,每半年及年底编写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情况报告,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对专项建设情况进行检查,确保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取得成效。? 四、林地林木保护管理? (十二)稳定退耕还林面积。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按省有关部门历年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认真落实造林,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管理,确保本市、县退耕还林面积不减少,林分质量符合有关要求。? (十三)林地征占用。基础设施或开发项目建设应以不征占或少征占退耕还林地为原则,确需征占用的,由该工程建设单位负责征占用造林补偿和异地造林重建费用,严格执行占补平衡的原则,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十四)林木采伐。原补助政策执行期间,禁止采伐退耕还林林木,原补助政策期满后,林木所有者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并于当年或次年按原林种进行更新造林。? 退耕还林荒山造林,林木所有者可按林木采伐的有关规定申请采伐,并于当年或次年更新造林。? (十五)林分改造。因树种选择不当或树种进入衰老期而生长不良,既无生态效益又无经济效益的林分,退耕还林者可按原林种或高一级林种进行改造,需要采伐林木的要按有关规定办理林木采伐手续。? (十六)林权发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把推进林权制度改革和落实退耕还林政策紧密结合,将退耕还林地纳入本市、县的林地总体规划,并于2009年底前完成退耕还林的确权发证工作,切实保障退耕农户的合法权益。? 退耕还林土地和荒山荒地造林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可依法继承、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期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继续承包。? 五、退耕还林工程检查验收 (十七)年度检查。退耕还林工程每年实行市县级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市县级自查实行全查,其结果作为兑现补助政策的直接依据,省级复查和国家核查实行抽查,其结果作为评价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质量的依据。?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在每年年底组织有关部门,对历年退耕地还林和前第三年的荒山造林逐一农户、逐一地块进行全面检查,发现存在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特别是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基本农田种树、土地权属纠纷等问题的,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确保本市、县退耕还林符合政策要求。检查验收结束后,编写年度市县级自查总结报告,报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每年的3至4月,对全省历年退耕还林工程建设和管理情况进行复查,并编写年度省级复查总结报告,连同市、县自查统计汇总情况上报国家林业局退耕办备案。? (十八)阶段验收。原补助政策期满后,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第二年组织对退耕地还林进行阶段验收,编写阶段验收报告上报国家有关部门,作为国家审批和拨付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的依据。? 六、作业设计和档案管理 (十九)作业设计。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每年应根据省有关部门下达的退耕还林计划,依据省级组织方案编制市县级年度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报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档案内容。退耕还林档案分公共档案和农户档案,公共档案包括退耕还林工程总体规划及分布图、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省级下达的年度计划文件、作业设计及其报批文件、年度市县级自查验收总结报告、各农户历年领取补助资金清单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程、规章、办法和管理文件资料等;农户档案包括退耕还林申请书、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退耕还林工程审批表、退耕还林合同书、退耕还林工程竣工图、历年市县级自查验收单、林权证、户主身份证及地块有关管理文件资料。经营性承包土地实施退耕还林的,还应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书、土地租赁合同书、土地流转(转包、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合同书和退耕还林钱粮补助资金分享协议等。?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组织对退耕还林档案进行全面检查, 凡是档案不完整、不齐全、不准确的,应采取措施予以完善。? (二十一)档案管理。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配备专室、专柜、专人,对退耕还林档案实行电子文档和文本资料双重管理,严格执行档案使用借阅制度,确保档案完整、齐全、安全。? 七、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二十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退耕还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涉及面广、建设期长、内容复杂,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把各项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省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部门和人员,切实加强全省退耕还林工作的领导。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和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规划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的落实;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退耕还林和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年度计划编制、综合平衡、年度计划下达、后续产业发展工作;省林业局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全省退耕还林工程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的补植补造和后续产业发展中的用材林和经济林种植指导及检查验收;省财政厅负责退耕还林资金和退耕还林工作经费的安排和监督管理;省农业厅负责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劳动技能培训等工作;省水务厅负责退耕农户基本口粮田的水利灌溉设施建设。?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相应调整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部门和人员,市、县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退耕还林的各项工作。?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市县制度,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退耕还林和巩固成果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问题。要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并认真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十三)强化资金监管。退耕还林资金(包括补助资金、专项资金、配套资金、补缴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单独记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审计、监察、发展改革、财政、农业、林业、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安全。每年兑现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和巩固退耕还林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要逐级公示到自然村和经济社,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对违法违纪现象,一经核实,要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 (二十四)落实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开展退耕还林工作必须的工作经费列入同级林业部门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项目前期工作、技术指导、档案管理、检查验收、政策兑现、确权发证、效益监测等,保证退耕还林各项工作正常开展。 ?????? 二○○九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