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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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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肇府(2007)2号

颁布部门:广东省肇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7-01-19生效日期:1900-01-01

肇府〔2007〕2号

关于认真解决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肇庆高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近年来,我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尤其是下岗的和参加对越自卫还击战的军队退役人员(其中大部分人不符合享受国家抚恤补助条件)时有来访、来信、来电要求解决社保、医保、就业、治病等工作和生活问题。为妥善解决当前我市部分军队退役人员的实际困难,促进平安和谐社会的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帮助军队退役人员解决好生活问题

  军队退役人员是在革命战争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群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各级政府要从巩固国防、密切军政军民关系、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安全和促进经济发展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加强对军队退役人员工作的重视。各级政府要结合本地的实际,制定具体办法,增加资金投入,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军队退役人员反映的问题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依法依规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按照“谁家孩子谁家抱”的原则,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二、妥善处理好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险问题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颁布〈广东省职工社会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府〔1993〕83号)和国家对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解决好军队退役人员的社保和医保问题:

  (一)对现仍在岗的军队退役人员和已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一直以来均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应由工作单位从其进入本单位工作时起按当时国家、省、市关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法规、规定补办参保手续,补缴社会保险费。已失业的军队退役人员,可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登记,报当地政府审定后,由当地政府责成退役人员原工作单位(如原工作单位已关闭或转制的,则由原工作单位关闭或改制前的主管部门)按规定为其补办参保手续,并补缴单位应缴的社会保险费,属于个人负担部分则由个人补缴。

  (二)对原工作单位没有按规定为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退役人员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含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照肇庆市人民政府《印发〈肇庆市国有工业企业改革对劳动者劳动关系处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肇府〔2000〕35号)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由原工作单位为军队退役人员办理一次性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以维护其合法权益。下岗的退役人员可持相关有效证明,到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登记,报当地政府审定后,由当地政府责成退役人员原工作单位(如原工作单位已经关闭或改制的,则由原工作单位关闭或改制前的主管部门)按政策规定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

  (三)对企业关闭或改制时,距离法定退休年龄5年内的退役人员与原工作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原工作单位在计发经济补偿金(遣散费)时,已把其至法定退休年龄的社会保险费一并计算在内发给了退役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由退役人员自行缴纳。

  下岗退役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费,应由新接收单位按有关规定负责。

  (四)对在乡的退役人员要求解决社会保险的问题,在乡退役人员中属残疾军人和在乡复员

  军人(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其医疗问题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七部委《关于认真做好部分军队退役人员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7号)的第五点“关于残疾军人和在乡老复员军人”的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余在乡的退役人员,目前国家尚未有相关的政策规定,对此,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释和化解工作。

  三、帮助退役人员解决再就业问题

  退役人员下岗后,由于受年龄大和缺乏技术等因素的影响,再就业确实存在一定的困难。因此,各级政府要增强“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意识,采取有效措施,尽力帮助退役人员解决再就业问题。尤其是通过加大就业技能的培训,进一步提高退役人员的就业竞争能力。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规定条件的退役人员,由劳动保障部门发给《再就业优惠证》,享受再就业相关优惠政策,并提供免费职业介绍和再就业培训;对就业困难人员可由劳动保障部门提供一次以上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一次创业培训。各级劳动和保障部门要根据退役人员所掌握的技能、特长,优先推荐他们就业。

  四、认真帮助退役人员解决生活上的实际困难

  (一)对已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各级政府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规定的标准,将抚恤补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他们手上。对部分领取了国家抚恤补助之后,生活仍然有困难的对象,民政部门应根据其实际困难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也可将其列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各级政府在建立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时,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8〕7号)的规定,不应将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计入家庭收入,以体现对他们的特殊保障。

  (二)对不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退役人员,如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由本人向当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报当地民政部门核实后,符合条件的,可列入最低生

  活保障范围给予救助;对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在乡退役人员,由本人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报当地民政部门审核,经核实后,民政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临时困难补助;退役人员的子女入学有困难的,可向教育部门提出申请,由教育部门依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妥善解决。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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