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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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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枣政办发[2010]9号

颁布部门: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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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日期:2010-03-17生效日期:1900-01-01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枣政办发[2010]9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及时有效供应并得到充分利用,纠正和遏制土地闲置浪费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各级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加强建设用地供应,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用地保障。但是,重用地指标争取、轻土地供应,重用地审批、轻批后监管,批而未征、征而未供、供而未用、用而未尽等土地闲置、低效利用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当前,我市正处在城市转型的关键时期,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是依法依规用地,提高土地集约利用水平的迫切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发展方式转变,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高度,充分认识强化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工作。

二、加快土地征收和建设用地供应工作

(一)优化供地结构。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状况,编制国有土地供地计划。对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应根据工业用地和土地市场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供应。要把握好生产性用地与非生产性用地的供地比例,工业用地、基础设施用地与房地产用地的比例。新增建设用地要重点用于重点工程、重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和民生工程,保障转方式、调结构用地的供应。

(二)加快建设用地征收和供应。加快征地实施工作进度,确保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能够及时形成供地条件,保障用地供应。对经依法批准征收和农转用的新增建设用地,须在农用地转用方案和土地征收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征地工作,两年内完成供地。上年度已批土地的供地率应达到80%以上,本年度供地率应达到50%以上。

(三)依法依规供地。要严格执行供地政策,严格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项目用地定额控制指标供地。对通过出让方式供应土地的,出让前要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供应方案,明确容积率、绿地率和建筑密度等规划条件。工业和经营性用地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及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安全的项目,要坚决停止供地。

(四)加强合同管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要严格执行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网上填报制度,并严格约定建设项目投资额、产业政策、开竣工时间、规划条件、价款、违约责任等内容。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约定或明确政府可以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严格实行用地合同管理,严格土地用途管制。

三、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监管

(一)严格闲置土地处置。对认定的闲置土地,各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拟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各区(市)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充分利用。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征收土地闲置费。

土地闲置费全额纳入同级政府一般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耕地保护、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管理工作。区(市)政府不按规定收取的,由市政府收取纳入市财政管理。

(二)严格土地出让管理。受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容积率、投资强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利用土地,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原批准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依法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求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1.已经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经营性用地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经规划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及时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按规定办理土地登记。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用途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改变土地用途后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降低的,不再返还差价。其他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已经出让的非工业用地需提高容积率的,应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提高土地容积率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提高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容积率×取得土地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同时改变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按以上方法分别计算。

3.此文件下发前,已经规划部门同意提高容积率的出让经营性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提高容积率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列公式确定:

提高土地容积率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以上涉及的土地评估基准日均为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日期,土地使用起始日期应与原出让土地起始日期保持一致。

(三)严格投资强度。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四)加强临时用地监管。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健全供地和批后监管制度

(一)完善供地备案制度。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供应成交(或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按规定渠道上报备案。

(二)完善用地公开制度。供地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开发利用等动态信息情况,并在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建立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四)建立批后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五)完善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六)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和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市、滕州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滕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八)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区(市)每半年要对所有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税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区(市)供地和批后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负总责,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同时,要对本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依规用地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严格供地考核。自2010年起,建立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考核机制,对本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50%的,前一年度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80%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区(市)建设用地上报。对久拖不供的地块,市政府将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土地收益全部归市财政。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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