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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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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百政办发〔2010〕82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05-24生效日期:1900-01-01

百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百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百政办发〔2010〕8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百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百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2009年8月以来,我市持续高温干旱少雨,遭遇了1951年有气象记录以来最严重的旱情。高温干旱使农作物容易发生病虫害,导致种植业生产过程中农药使用量和使用频次加大。同时,一些不法厂商改头换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违法违规加入禁限用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导致我市农产品质量下降,危及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为有效消除农产品质量安全隐患,确保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市人民政府决定于2010年5月至12月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活动(以下简称整治活动)。为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整治活动,提高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稳步提高农产品检测合格率,蔬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5%以上,水果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茶叶农药残留监测合格率达到98%以上,水产畜牧产品合格率达到98%以上,杜绝大宗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同时,进一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检打联动机制、风险预警机制、应急处置机制,进一步扩大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实施范围,进一步增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能力。

二、工作重点

(一)农业投入品整治。

1. 整治对象:农药、兽药、饲料及添加剂生产企业,农业投入品经销单位。

2. 整治内容:一是重点整治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特丁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限用农药)和违法添加违禁农药成分的复配农药;二是整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兽(渔)药及饲料添加剂等行为。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 种植业。

(1)重点整治对象:蔬菜、水果、茶叶生产经营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2)重点整治内容: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是否按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农产品生产技术要求生产,是否存在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特别是高毒高残留农药现象、生产记录台账是否完整、残留农药是否超标等。

2. 畜牧业。

(1)重点整治对象:获无公害养殖产品和产地认证的生产单位、养殖专业合作组织、申报健康养殖示范场、大型规模场和2009年检出阳性样品的养殖场(户)、定点屠宰场。

(2)重点整治内容:鱼类、猪肉、家禽、生鲜乳等农产品,开展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等禁用药物为重点的水产品养殖用药专项治理,清查收缴养殖环节违法使用的禁用药物和有毒有害化学物质;严厉查处在饲料原料和产品中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加大养殖环节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养殖过程中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物的违法行为;加大畜禽产品兽药残留监控力度,重点监测禁用药物、喹诺酮和磺胺类等抗菌剂类药物残留,以及蜂产品中抗生素药物残留;加强肉类、水产品等质量监督抽检,依法对证件不全及无证经营企业实施处罚。

(三)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

1. 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卫生、公安、工商、农业(含水产畜牧兽医)、质检、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通报、联合执法等长效机制;建立健全农业行政部门内部农产品质量安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配合制度;农业、安监、工商、质检等部门要建立农药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水产畜牧兽医、商务、公安、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建立瘦肉精监管协调配合机制;水产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硝基呋喃类药物监管协调配合机制。

2. 完善联合执法和检打联动机制。完善检打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监督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率,组织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3. 完善风险预警机制。构建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信息平台,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上报和预警管理办法,适时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分析会议,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举报和调查制度。

4. 完善应急处置机制。根据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修订、完善市级农业部门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预案,指导各县(区)农业部门修订相应的应急预案,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的属地管理责任,逐步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应急管理体系,强化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5. 推进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制度。加强大白菜、番茄、辣椒、四季豆、西葫芦、芒果、香蕉等大宗农产品产地采收前质量安全检测和准出工作,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工作。加强外来水果、蔬菜、肉类检测,逐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进一步落实农产品生产记录、包装标识等制度,逐步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建设。

(四)抓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继续开展每月以蔬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水产品硝基呋喃残留为重点的例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加强对批发市场自行监测的监督,要求批发市场对进场农产品的每个批次都进行监测,并对不合格的农产品按规定进行处理。加强对农产品的执法抽检,重点对基地、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农产品的抽检,防止不合格的农产品流入市场。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反馈、及时调查、及时查处。

(五)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执法。

1. 开展农产品生产记录执法检查。要求所有的基地都要按照相关要求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情况、生产过程和销售情况等记录,水产品生产统一使用塘口生产记录;对没有建立农业投入品使用、生产过程和销售情况记录的基地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 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情况执法检查。大力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对有“三品”证书或当地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报告(或证明)的市外农产品实行免检,其他外地产品必须经市场抽检合格后方可进场销售。重点对批发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和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情况进行检查,通过检查依法查处没有开展农产品入市检测的农产品批发市场。

3. 开展高毒农药专项执法检查。重点开展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五种高毒农药的专项执法行动。给生产基地和所有农药经营单位发告知书,告知禁用农药的品种和替代的低毒低残留农药品种;对违法使用高毒农药的行为进行查处。

4. 开展“三品”标识使用执法检查。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农业部《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快建立、实行农产品包装标识制度,坚持“先易后难、重点实施、企业带动、统一规范”原则,规范农产品标识,强化标识标签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进行包装、标识的行为和冒用农产品质量标志的行为。

5. 开展兽药(渔药)的专项执法检查。对生猪养殖企业进行检查,检查免疫登记和兽药使用记录;积极推行兽药GSP、GMP质量认证制度和饲料登记制度,在部分兽药经营企业开展GSP认证试点;对外来猪着重开展瘦肉精检测。开展孔雀石绿、硝基呋喃、氯霉素等禁用、限用渔用药物的执法检查,对违规经营使用以上药物的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三、成立整治活动领导机构

为确保整治活动取得实效,市人民政府成立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王 健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

副组长:韦晓新 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黄英振 市农业局局长

黄彩毕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局长

黄联玲 市卫生局局长

韦先进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

李树林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局长

卢东龙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成 员:黄 政 市农业局副局长

梁仲达 市农业局副局长

零达将 市农业局副局长

谭少芬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副局长

钟 华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徐应达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刘振杰 市公安局副局长

罗昌祝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沈开焕 市商务局副局长

黄再波 市卫生局副局长

郭其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农加岁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周泽志 市农业局副调研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农业投入品整治组、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办公室主任由黄英振兼任,副主任由黄政兼任;农业投入品整治组组长由梁仲达兼任,副组长由钟华、周泽志兼任;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组长由零达将兼任,副组长由农加岁兼任;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组长由谭少芬兼任,副组长由沈开焕兼任。各组工作人员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抽调相关人员组成。

四、各部门职责分工

市农业局:种植业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农业投入品监管,种植业农产品质量检测;农业生产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引导和指导农产品生产单位建设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园等。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养殖业农产品生产环节和兽药、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监管,肉类、水产品等养殖业农产品检疫和质量检测;生产技术培训、技术指导;引导和指导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单位建设无公害或无公害以上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标准养殖场等。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加强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加强对上市流通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上市不合格农产品的处罚力度,督促农产品批发市场和主要农贸市场蔬菜农药残留检测室建设及运转。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检查,加强农产品(如大米、面粉、食用油等)生产加工环节监管,与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制定等。

市商务局:负责牲畜屠宰环节整顿和私屠滥宰的整治,加大对私宰肉、注水肉等处罚力度。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消费环节食品卫生许可和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加强兽(渔)抗生素药物监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加强农药等危险化学品(农业投入品)管理,加强农业生产安全监督。

市卫生局:负责食品(食用农产品)安全综合协调和组织查处食品重大事故责任等。

市环保局:防止外来污染物对农业生产环境的污染,加大污染农田案件的查处力度等。

市公安局: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和有毒食品犯罪行为。

农业投入品监管和农产品质量监管存在交叉和重叠,因此各部门要加强合作和联合执法,齐抓共管,确保整治质量。

五、时间安排

(一)工作部署阶段(5月20日—6月5日)。

制定、印发整治活动工作方案,在全市范围内动员、部署、开展整治活动。请各县(区)人民政府及市领导小组各工作组结合实际,分别制定具体的整治活动方案,尽快组织实施整治活动。

(二)集中整治阶段(5月—10月底)。

5月下旬起开展肉类和蔬菜等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和农药等农业投入品整治。9—10月份重点转入蔬菜生产基地整治,包括技术培训,技术指导、质量安全等。专项整治过程中要加强联合执法,保证整治效果。

1. 加强农业投入品整治。此项工作主要由农业投入品整治组实施,牵头单位为市农业局,协作单位为市工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在5—9月份农药等农业投入品使用高峰时段深入各级销售网点和农村进行进行清查。

高毒禁用农药、禁用兽(渔)药是农产品质量隐患的主要原因,必须从源头上整治,坚决依法查处生产、销售和使用违禁农药行为:一是大力整顿农药市场,重点整治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销企业和农资经营户。根据《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销售和使用甲胺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百政发〔2004〕31号)和《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通告》(百政发〔2004〕37号)精神,严厉打击违规生产、经营甲胺磷等5种禁用高毒农药行为,严厉查处农药生产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成份和经营活动中一证多用、套用或冒用证件等违法行为,严厉打击违法违规使用禁限用农药行为。二是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水产、畜牧养殖禁用兽(渔)药和饲料添加剂,重点整治兽(渔)药和饲料生产企业、经销企业和经营户。

同时,督促农业投入品经营企业建立规范的进货查验、进销货台账、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

2. 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此项工作主要由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和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组实施,种植业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牵头单位为市农业局,协作单位为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水产畜牧产品质量安全整治牵头单位为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协作单位为市商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1)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加强无公害农产品基地检查指导。各级农业、水产畜牧兽医、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逐步建立无公害农产品技术标准体系。市农业局、水产畜牧兽医局要切实加强对农产品生产者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培训,特别是在关键季节要开展有针对性技术培训,让千家万户群众掌握、使用无公害生产技术,保证农产品质量安全。推进种植业标准园和养殖业标准场建设,促使规模农产品生产企业、交通要道两旁规模农产品生产基地首先建设好标准园和标准场,示范带动我市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2)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整治。深入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水产、畜牧养殖基地检查生产记录台帐、检查基地环境,走访农户,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检查,检查生产者是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否有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特别是禁用农药行为。重点检查全市无公害农产品(种植业)生产基地县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其他蔬菜生产基地。

(3)加强农产品加工过程监管。加强农产品初加工过程监管,加大对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保鲜剂等行为的处罚力度。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商务、水产畜牧、工商、质监、公安、卫生等部门对辖区牲畜定点屠宰进行联合检查,加强牲畜检疫和屠宰管理,取缔不合格屠宰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防止非法屠宰病死牲畜,消灭注水肉。

(4)加强检测。在农产品例行检测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生产源头和市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力度,扩大监测范围。重大节日及重大活动期间、安全隐患较大的季节要加大检测密度和频度,发现农产品安全隐患要及时处置并上报。

(5)加强上市农产品质量监管。对上市农产品要加强检查,查验证照,杜绝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上市。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流动检测站要加强蔬菜采收前检测,主要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要逐步建立蔬菜农残检测室,防止农药残留超标蔬菜上市销售。

3.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机制。

(1)落实编制。农产品质量安全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要建立长效机制,必须成立相应机构,才有专职人员进行系统监管。

(2)落实经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农产品质量安全经费,用于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财力情况,把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4. 加强指导和督查。全市各级各部门要纵向互动,横向联动,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督促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整治活动期间,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查,深入重点县(区)督查整治活动开展情况。通过指导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提高。

(三)验收总结阶段(11月—12月)。

11月上旬起,市人民政府将对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适时召开工作总结会,总结交流经验,表扬先进典型,对工作较差的县(区)和部门进行通报批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实行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问责制。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整治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将领导责任、工作责任、监督责任落到实处。

(二)细化整治方案,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安排,做到有阶段安排、有重点活动、有检查指导、有责任追究、有总结提高,确保各项工作目标和任务落到实处。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涉及面广、因素多,在整治工作过程中,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重点任务,梳理当地存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出问题,一并整治,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整体提升。

(四)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配合,形成合力,齐抓共管,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及时互通信息,反馈情况。

(五)强化技术服务,营造社会氛围。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工作,指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民科学使用农业投入品,掌握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流程。加强对从事农业投入品经营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依法经营意识。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六)坚持标本兼治,建立和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在集中开展专项整治的同时,也要着眼今后的日常监管工作。要改善检验检测条件,提高检验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要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完善准出准入、质量追溯、包装标识等各项制度,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强化综合执法,逐步完善服务、管理、监督、处罚、应急五位一体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



附件:百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任务表



附件

百色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活动任务表



工作分项
工作内容
牵头单位
协作单位
时间安排

一、

农业投入品整治
1. 重点整治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克百威、甲拌磷、特丁硫磷、氧乐果、水胺硫磷等高毒高残留农药(限用农药)和违法添加违禁农药成分的复配农药。
市农业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水产畜牧兽医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公安局


5月—9月

2. 重点整治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类禁用兽(渔)药、瘦肉精、三聚氰胺饲等料添加剂。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商务局、公安局




5月—9月

3. 农业执法体制建设人员、经费落实情况。
市农业局
市编委办、财政局、水产畜牧兽医局
5月—10月

二、

农产品质量安全整治
1. 推广无公害农产品生产技术、种植业标准园建设、技术培训等。
市农业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
5月—10月为正常整治,9月—10月重点转入蔬菜基地培训

2. 推广无公害养殖业农产品生产技术、养殖标准场建设、技术培训等。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
5月—10月

3. 种植业生产基地整治:检查生产记录台帐、检查基地环境,走访农户,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检查,检查生产者是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否有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特别是禁用农药行为。
市农业局


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


5—10月

4. 养殖业农产品生产基地整治:水产、畜牧养殖基地检查生产记录台帐、基地(场)环境,加强对农产品生产环节的检查,检查生产者是否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是否使用禁用兽(渔)药等农业投入品行为。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环境保护局


5月—10月

5. 牲畜屠宰:加强牲畜检疫和屠宰管理,取缔不合格屠宰场,打击违法经营行为,防止非法屠宰病死牲畜,消灭注水肉。
市商务局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5月—8月

6. 种植业农产品质量检测:主要检测蔬菜、水果、茶叶等鲜食农产品。
市农业局
市工商局、市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5月—12月

7. 水产品、肉类质量检测。
市水产畜牧兽医局
市商务局、市卫生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5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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