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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通信业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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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眉府办发〔2010〕55号

颁布部门:四川省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法律效力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10-11-10生效日期:1900-01-01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通信业发展的通知

眉府办发〔2010〕5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经开区和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以上有关企业:

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通信业的意见》(川办发〔2010〕1号)精神,结合眉山实际,现将加快我市通信业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全市通信和信息服务基础设施建设,统筹规划、资源共享、深化应用,努力实现通信网络、应用、技术和产业的良性互动;加快电子政务和社会事业信息化建设,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和社会信息化发展水平;进一步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不断完善通信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体制机制,推进信息服务业成为全市支柱产业之一。

二、工作目标

到2012年,我市通信和信息服务业对经济贡献率大幅提高,增加值达到4.1亿元;全市电话用户总数达到324万户,宽带互联网接入用户数达到30万户;实现所有行政村通电话,5年内基本实现具备条件(20户以上,通电)的自然村通电话、互联网通达所有已通电行政村;互联网宽带接入端口达到50万个,互联网出口带宽达到220G(1G=1024兆)以上。

三、工作重点

(一)大力推进通信基础设施建设。

1.构建统一的网络传输体系、数据资源与灾备体系、信息安全体系和信息化应用支撑体系。整合信息网资源,积极推进“三网合一”。加快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电子政务网络平台和工业园区信息化平台建设,全面提升经济社会信息化水平。

2.大力发展宽带通信,推进“光进铜退”,实现区县城区光纤到楼,乡镇光纤到场镇,条件具备的地区光纤到村。加快中国移动眉山分公司第三枢纽楼建设,中国电信眉山分公司第三枢纽楼建设,中国联通眉山分公司第二枢纽楼建设。

3.加快“无线城市”建设。到2012年投入12亿元,建设3G网络基站1700个,WLAN(无线局域网)热点区域覆盖1250个,形成全市无线城市区域内覆盖率99%,网络接通率≥85%,通信中断率≤5%,通信速率5—10Mbit/s(兆比特/秒)的高速、安全、可靠接入的无线城市网络系统。

(二)大力发展通信新业务及增值业务。

1.积极推进我市通信业向现代信息服务业转型,培育新型市场。大力推进信息服务在重点企业、行业领域的应用普及,重点加快建设工业园区公共信息平台;以现代物流、商贸流通和金融为重点,加快服务业信息化进程;加快发展电子商务,建立面向中小企业及不同行业、区域和消费者的电子商务交易和服务平台;大力推进电子政务,加强眉山电子政务内外网络建设;构建社区综合便民服务信息平台,提供社区公共信息服务。

2.加快推进三网融合步伐,积极探索三网融合新业务应用;加快物联网发展步伐,积极推动射频识别、二维码、手机支付等新兴技术手段在各行业、领域的应用、推广。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率先使用通信业发展的新技术、新产品,推进现代通信技术的普及和应用。

3.逐步将水电气、社保医保、医疗、教育、交通违章及路况信息等涉及民生的内容资源向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开放,使广大群众通过现代通信技术获得更方便、更快捷的服务,实现各行业信息互联共享。

(三)大力推进农村通信建设。

1.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民生工程的总体部署,全面完成“村通电话、乡通宽带”工作任务。

2.大力推广农业信息服务,推广以“三农百事通”、“信息田园”、“天府农业信息网”、“农村信息机”、“农信通”、“农技110”为代表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提高农村信息入户率。加快建立和完善农业综合信息服务站点,建立“一镇一店、一村一点”的服务网点,建立农村连锁信息服务体系,提高农业生产、加工、商贸流通领域的信息服务水平。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针对重大通信项目,成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市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问题。政府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通信运营企业的建设管理,统筹规划、同步建设、统一管理,杜绝各自为阵,重复建设。

(二)加强规划指导。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将通信传输网建设和升级改造纳入重要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范围,统筹规划,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提高网络利用率,避免重复建设。将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信息服务业发展规划(2008—2012年)的通知》(川办发〔2008〕2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无线城市规划(2010—2012年)的通知》(川办函〔2010〕33)号以及省政府与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所涉及的局房、管道、基站等通信项目,纳入全市通信行业发展专项规划,并在全市城乡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帮助做好选点协调工作,重点支持在政府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体育场馆、大型公共设施等场所设置必要的通信设施。

地铁、高铁、高速公路及政府投资的大型公用设施建设,市政、产业园区、交通干道、小城镇建设等要将通信设施统一规划、同步建设,建设单位在项目规划、勘察设计前应书面征求通信部门投资同步建设需求,做到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各级政府和建设部门要将通信驻地网、基站等通信设施纳入住宅小区和商住楼的竣工验收。

(三)保障生产要素。

1.保障通信用地。对有关通信项目所需生产用地(含基站机房)的选址、征地工作,各级政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要依法办理用地、建设审批手续。对村通、乡通等项目用地,要按照统一规划、按项目申报、审批的原则加快审核进度。

2.落实用电价格政策。切实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的实施意见》(川府函〔2007〕132号)中有关用电价格政策,实现通信生产动力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同价执行,并按照国家电价改革进程逐步实现通信服务照明用电与普通工业用电价格并轨。

3.解决应急发电油料储备问题。各级政府在储备油储备与使用上应充分考虑通信运营企业油机用油需求。

(四)规范通信建设过程中的各类补偿费用。

通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涉及的征地费、交流电引入费、管道开挖重置费、杆路建设补偿费,各级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电力等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优惠。其中,管道开挖重置费参照《四川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灾后通信基础设施恢复重建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8)307号)有关规定执行;杆路建设补偿费参照三家通信企业各自省公司最高补偿标准执行。即:电信设施杆洞:50元/洞,拉线杆:50元/根,直埋:2000元/公里。

(五)加强对通信业发展的保护。

1.加强正面舆论宣传,引导群众正确认识移动通信基站建设问题,消除少数群众对移动通信基站进小区的抵触情绪。

2.进一步加大对盗窃破坏通信设施、非法收购通信器材等不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对基站、传输等通信设施的保护。各级政府在基础设施、市政设施建设及旧城改造中应保护好电信基础设施,需要电信基础设施迁、改建的要做好相关协调工作并给予合理补偿。对施工过程中的恶意损坏通信基础设施的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加大对WAP(无限应用协议)社会网站盗版内容的打击力度,引导用户通过合法渠道下载正版音乐、正版书籍。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至2012年12月31日有效。







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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