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转发《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的通知

关于转发《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环函(2007)179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7-05-25生效日期:2007-06-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

  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执行过程中,地方环保部门普遍反映:移出地环保部门发出商请函到接受地环保部门审查后复函所需时间一般都在20个工作日以上,环保部门难以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时限(20个工作日)内完成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工作。

  为保证环境执法行为的合法和高效,2007年3月28日,我局商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许可”的办理时限是否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解释。

  2007年5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回复了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现将《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法工委发〔2007〕2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法工委发〔2007〕25号)》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法工委发〔2007〕25号)

关于如何适用固体废物跨省转移行政许可办理时限的答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你局2007年3月28日来函收悉。经研究,交换意见如下:

  同意你局意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申请办理行政许可的时限,适用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函件邮递的时间应当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时限内。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
  2007年5月21日

同地区相关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5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申报人员考核大纲(2025版)》《从事船舶载运危险货物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人员考核大纲(2025版)》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2025年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关于加强电化学储能安全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关于印发《国家应对气候变化标准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
餐饮业促进和经营管理办法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冬春季节和疫情防控特殊时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同行业相关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地震应急预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关于开展2025年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深化电梯安全筑底行动开展电梯安全排查整治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农业防汛防台应急预案(2025年)》的通知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上海市核技术利用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