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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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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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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函〔2009〕767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09-07-31生效日期:2009-07-31

黑龙江省、河南省、湖北省、重庆市、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为贯彻落实《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关于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以下简称“产生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的有关规定,我部于2008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在2008年试点工作的基础上,我部对试点工作方案进行了修订完善,决定在你省(市)开展第二期试点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试点省市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试点工作,根据《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见附件),结合实际,抓紧编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保障必要的工作条件,落实人员,明确职责,积极组织实施。

  二、试点工作要因地制宜,探索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产生单位建立危险废物台账的模式。要与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促进产生单位掌握危险废物产生、贮存、利用、处置的实际情况,提高危险废物管理水平以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数据的准确性、可靠性。

  三、请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于2009年9月15日前报我部污染防治司。有关工作动态和进展请及时上报。

  四、我部将安排部分资金补助各省市试点工作。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张喆

  电 话:(010)66556254

  传 真:(010)66556252

  附 件:第二期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建立台账试点工作方案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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