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3被《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为加强电磁环境管理,摸清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底数,我局于2005年在部分省、市开展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试点工作。2006年,已有部分省、市开展了申报登记工作。
根据总局的工作部署,从2007年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厅)应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逐步纳入排污申报登记的整体工作体系,到2008年底,应完全纳入排污申报登记体系。
现将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印发给你们,请根据你们的工作安排,制定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工作纳入排污申报体系的实施计划,积极推进申报登记工作,并于2007年3月15日前将实施计划报送我局。
联 系 人: 国家环保总局辐射安全管理司 张家利
联系电话:(010)66556369
传 真:(010)66556371
附件:1.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范围
2.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
3.电磁辐射设备(设施)申报登记表填报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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