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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关于贯彻落实《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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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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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安健〔2009〕210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职业健康类

颁布日期:2009-10-23生效日期:2009-10-23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宣布失效,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中央企业: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7号,以下简称《申报办法》)已于2009年9月8日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申报办法》,进一步加强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申报办法》的重要意义

  职业危害申报是企业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安全监管部门履行职业健康监管职责的重要内容。开展职业危害申报有助于引导企业掌握本企业的职业危害情况,做好防控工作,也有助于安全监管部门掌握辖区内职业危害的分布情况,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管工作。《申报办法》以《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和行政法规为依据,对职业危害申报的内容、方式、程序以及变更申报、监督检查等作了具体规范,是全面指导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部门规章。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学习贯彻《申报办法》,全面推动本地区、本企业的职业危害申报工作。

  二、规范申报内容和申报程序

  根据《申报办法》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见附件1),明确了申报内容。《申报办法》第五条所规定的前六项相关资料已包括其中,不再另行上报。

  为提高申报工作效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研发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申报系统,网址:http://www.chinasafety.ac.cn)。企业应通过该申报系统进行申报。申报工作流程为:

  登录申报系统注册;

  在线填写和提交《申报表》;

  安全监管部门审查备案;

  打印审查备案的《申报表》并签字盖章,按规定报送地方安全监管部门。

  安全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报送的纸质《申报表》后,应当即为企业开具《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见附件2,可在申报系统中打印),并将《申报表》归入职业健康管理档案。

  三、制定工作计划,做好宣传培训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各中央企业要结合本地区、本企业的实际,把职业危害申报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率达到80%以上”的工作目标。

  要高度重视《申报办法》的宣传和贯彻,大力开展职业危害申报培训,积极借助“安全生产月”和《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等活动,扩大职业危害申报工作的覆盖面。同时,做好职业危害常识的宣传和培训,增强广大企业管理人员和劳动者对职业危害的认识。

  四、加强申报管理,实施分级监管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职业危害申报的备案工作要严格管理,《申报表》填写内容不全或有明显错误的,应要求企业立即补全或更正;应组织对通过申报备案的企业进行现场抽查。拒不申报或申报虚假信息的,一经发现,要依照《申报办法》进行严肃查处。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以职业危害申报为契机,建立健全职业危害企业数据库,加强对职业危害形势的研究分析,积极探索职业危害企业分级监管的方式、方法,把职业健康管理薄弱的企业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切实加大执法力度,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附件:

  


1.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doc

  


2.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doc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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