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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已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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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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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管四〔2009〕159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类

颁布日期:2009-08-20生效日期:2009-08-2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6月1日被《应急管理部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修订,自2018年6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年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行业(以下简称冶金机械等行业)发展迅速,大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和投入生产,其中一些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依法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源头上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留下了隐患,由此引发的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为进一步做好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减少事故隐患,防范事故发生,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冶金机械等行业相关生产经营建设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执行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创新工作机制,采取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法,把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作为冶金、机械等行业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做好事前预防的重要措施,作为强化冶金、机械等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手段。

  二、分级负责,规范职能

  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实行“分级、属地”的原则。

  (一)下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

  1.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建设项目;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3.有明确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二)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三、完善制度,确定程序

  各地区要建立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备案制度:

  (一)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当编写安全专篇。安全专篇应当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安全专篇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验收评价,编写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对于已实行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制度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应继续做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摸清情况,夯实基础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对本辖区内2003年1月1日以后设立的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调查,把相关行业“三同时”制度执行情况分类建档;对本地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现状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和完善有关监督管理机制,夯实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基础。

  五、加强监管,全面推进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执行“三同时”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做好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备案及跟踪检查工作;对已投产但没有执行“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存在重大隐患的,督促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报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实施关闭;进一步加强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和掌握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情况,并将相关建设项目的安全情况反馈给有关部门,形成监管合力,全面推进冶金机械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九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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