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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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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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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发改办工业[2008]485号)

颁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其他类

颁布日期:2008-02-02生效日期:2008-02-02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7日被《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废止,自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石化行业管理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保护生态环境、保障食品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进一步加强农药行业管理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新核准农药企业门槛。自2008年3月1起,新开办的农药企业核准资金最低要求为:原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其中环保投资不低于投资规模的15%;制剂(加工、复配)(包括鼠药、卫生用药)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投资规模不低于2000万元(不含土地使用费),环保投资应不低于投资规模的8%。不再受理分装企业、乳油和微乳剂制剂加工企业核准。制剂(加工、复配)企业新增原药生产,须重新核准。

  二、严格核准考核。对《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试行)》(发改办[2005]1191号)进行修订,发布《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修订)》。农药企业更名、搬迁参照延续核准考核要求执行。

  三、进一步做好农药企业延续核准工作。调动和发挥地方农药行业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决定将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工作由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我委备案。企业更名由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报我委备案。我委主要抓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企业更名工作的监督、抽查和指导工作。各省农药行业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和《农药企业核准、延续核准考核要点》等有关规定的要求,做好制剂企业的延续核准、企业更名工作。

  四、加强农药企业日常管理。从2008年开始,我委将定期或不定期地在国家发展改革委网上公布已通过核准、延续核准、更名的农药生产企业名单,接受社会监督。

  特此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八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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