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

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渝办发〔2004〕318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10-20生效日期:2004-10-20


  为及时、妥善地处理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精神,制定本处置程序。 

一、适用范围 
本处置程序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的现场处置及相关工作。 

二、主要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34号); 
(三)《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令第75号); 
(四)《重庆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1〕64号); 
(五)《重庆市伤亡事故处理程序暂行规定》(渝府发〔2000〕44号); 
(六)《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试行)(渝府发〔2002〕38号); 
(七)《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4〕80号)。 

三、事故分类 
(一)事故级别分类 
1.一般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2.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3.特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4.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二)事故类别分类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颁发〈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办字〔2004〕6号)要求,现行安全事故种类分为: 
1.煤矿事故; 
2.金属与非金属矿事故; 
3.工商企业事故(含建筑业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民爆器材及烟花爆竹事故、其他工商企业事故); 
4.消防火灾事故; 
5.道路交通事故; 
6.水上交通事故; 
7.铁路运输事故; 
8.民航飞行事故; 
9.农业机械事故; 
10.渔业船舶事故; 
11.其他事故。 

四、处置原则 
(一)逐级报告原则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事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事故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时限立即向上级政府和部门报告。重大、特大、特别重大事故发生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应在得知情况后,半小时内报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及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市级部门如接基层的直接报告,也应迅速报市政府值班室;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6小时续报一次。市政府值班室和市安监局接报后,立即报国务院值班室、国家安监局和市委值班室,事故处置过程中,一般应每隔24小时续报一次。各级、各部门对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误报或故意拖延不报。 
(二)统一指挥原则 
根据党委、政府指导和部署,在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下,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救援力量,落实责任,科学组织,保障抢险救援工作快速、有序进行。 
(三)优先保护群众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思想,坚持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作为事故处置的首要任务,有效防止和控制事故危害蔓延扩大,千方百计把事故造成的危害和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 
(四)及时抢险原则 
1.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和事故现场人员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注意保护好事故现场。 
2.事故发生地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迅速组织抢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指挥、调度,积极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实施快速应急响应和快速抢险,相关部门、救援机构必须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发生地,相应的救援抢险设备也必须迅速到达。 
(五)属地管辖和分级处置原则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化和分级处置。 
1.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和市级相关部门报告。 
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危害大、社会影响面广、性质严重的重大事故,根据市政府领导决定,可由市政府直接牵头按本程序处置。 
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及副秘书长应赴现场,市安监局、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以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要尽快到达事故现场了解情况,指导、协助当地政府进行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同时,根据事故现场需要,及时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赶赴现场。 
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所在区县(自治县、市)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及时向市政府值班室报告。根据处置工作实际情况,市政府市长、分管副市长率市安监局、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及时调集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设备赶赴现场,并及时向国务院值班室报告。国务院调查组到达现场后,在国务院调查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开展相关工作。 
(六)妥善处理善后原则 
按照相关规定,在事故抢险救援的同时,应尽快开展善后处理工作。要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对一”的包户安抚等措施,落实领导和人员,落实责任,积极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切实关心受损群众,有效维护社会稳定。 

五、职责分工 
(一)组织机构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处置。成立事故现场处置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抢险救援工作。 
1.现场处置指挥部 
指 挥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指定相关负责人)。 
副指挥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市安监局、相关部门负责人。 
成员(按需要确定):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安监、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公安(交管、消防)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市政委、市交委(港航)、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商委、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中小企业局、市农机局、市总工会、市气象局、市政府救灾办、市煤监局、重庆海事局等部门负责人,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电力公司、电信及移动通信公司、供水企业、保险公司负责人。必要时,请武警部队、驻渝部队负责人参加。 
2.指挥部下设若干事故现场工作组:综合协调组、抢险施救组(技术专家组)、善后(医疗)组、安全保卫组、后勤保障组等。 
(1)综合协调组 
构成:市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值班室、市安监局、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等。 
任务:接处事故报告,通知成员单位赶赴现场;传达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协调其他各工作组的抢险救援工作,保障抢险救援工作通讯畅通;负责文字资料和现场报告、及时上报事故抢险救援进展情况,组织宣传报道。 
(2)抢险施救组(技术专家组) 
构成: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事故单位、事故涉及的单位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公安局、武警重庆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市政府救灾办、市环保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等。现场抢救组与技术专家组合署运作,两组组长为一人。 
任务:组织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勘察、研究事故现场情况,提供现场抢险救援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所需各种资料、抢险器材和物资或相应清单;组织各方救援力量,调集专业抢险队伍,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3)善后(医疗)组 
构成:事故单位、事故单位主管部门、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市劳动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总工会、负有事故赔偿行政调解职责的部门及保险公司等。 
任务:配合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开展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事宜;组织有关医疗单位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和处置;安置临时疏散人员;进行理赔、安抚工作,做好群众思想工作。 
(4)安全保卫组 
构成:市公安局、武警部队、有关区县(自治县、市)公安局、事故单位等。 
任务:参与抢险救援工作,迅速组织对事故现场、危险区域及周边地区进行警戒、控制;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保障抢险救援工作正常开展和防止发生新的次生事故;维护社会稳定。 
(5)后勤保障组 
构成: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事故单位等。 
任务: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所需的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组织提供救治工作所需医药物资;为临时疏散群众提供必需生活物资;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工作人员的生活后勤服务。 
3.根据事故特殊情况的需要,经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可适当调整各事故现场工作组的构成单位和相应任务。 
(二)职责分工 
1.市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值班室):接处事故报告,请示市政府领导启动事故处置预案,通知指挥部成员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联络协调各成员单位的处置工作。及时向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报告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传达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关于事故处置的指示和批示。负责联系武警部队、驻渝部队援助工作。协助抢险救援物资的调运。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宣传报道工作。 
3.市安监局:负责现场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监督检查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组建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 
4.市发改委:参与事故抢险处置相关工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帮助。 
5.市经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组织、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等。 
6.市国资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必要的抢险器材和物资等。 
7.市教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发生事故的教育机构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对教育机构事故处置中,负责对师生员工的疏散、抢救,稳定教职员工、学生和学生家长情绪,保持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为事故处置提供所需的各类资料、器材和物资等。 
8.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区域警力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迅速组织力量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组织事故可能危及区域内的人员疏散撤离,保护现场和财产安全。实施危险区域安全警戒和人员撤离区域的治安管理,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维护社会稳定。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9.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所在地交警支(大)队启动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及处置程序预案。实施事故区域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保障救援的道路畅通。 
10.市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所在地消防支(大)队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参与事故抢险救援,扑灭各种火灾,协助提供控制泄漏方案。实施现场抢险搜救受伤人员,配合环保、卫生部门灾后洗消工作。 
11.市监察局:对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情况以及事故处置情况实施监督。查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部门和市政府各部门、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而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的行为。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2.市民政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负责组织事故处置过程中受灾群众所需的相关救灾物资,协助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13.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要求,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应急资金支持,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14.市劳动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帮助。负责工伤事故善后工作。 
15.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突发性房屋住用安全及地质灾害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各方面力量,对房屋垮塌、地质灾害实施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相关资料、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参与非煤矿山、房屋拆迁及相关安全生产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16.市建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建筑工程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负责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17.市市政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市政设施引发的事故,组织有关方面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18.市交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交通运输行业和交通建设行业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交通事故的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相关资料、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为各类安全事故抢险提供所需要的水、陆交通运输和通行便利,为灾区疏散群众安排运输工具。 
19.市港航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港口(码头)安全事故和除长江干线水域以外的支小河流、湖泊及水库的水上交通、航道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事故处置过程中,负责调集抢险船舶,组织疏散遇险人员,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警戒,维护事故现场通航水域秩序,提出施救技术方案,组织水上搜救。 
20.市水利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水库等水利工程事故,立即组织各方面力量实施抢险,提出抢险技术方案,提供抢险救援的各类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1.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对渔业船舶事故,组织力量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为抢险救援提供必要的渔业船舶资料、器材和物资。 
22.市商委: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力量对危险化学品、民爆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相关技术资料和抢险技术方案。负责协调各类安全事故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的调配,保障事故处置物资供应。 
23.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事故所在地医疗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确定受伤人员救护与专业治疗定点医院,派出医护专业人员参与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负责事故现场调配医护人员、医疗器材、应急药品,组织现场救护及伤员转移,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24.市环保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启动本系统对事故所在地环境污染的监测应急预案。负责对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环境破坏事件的处理。负责对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及周围区域的环境质量进行监测,配合相关部门提出控制建议,指导消除事故现场遗留的危险物质。 
25.市质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提出相关特种设备事故处置方案,组织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6.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协调组织应急救援力量,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救援所需的技术资料、器材和物资。 
27.市旅游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涉及事故的直属单位启动旅游行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力量,对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资料、器材和物资。 
28.市中小企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企业事故及时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 
29.市农机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农用机械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有关力量,对农用机械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抢险技术方案,提供必要的抢险救援器材和物资。 
30.市总工会:参与事故抢险及调查工作。配合当地政府和主管部门做好群众的稳定工作,并为群众提供相关权益咨询。支持配合善后处理工作。 
31.市气象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启动事故所在地应急气象服务预案,负责为事故处置提供现场风向、风速、温度、气压、雨量等气象资料。进行气象灾害的调查评估。 
32.市农办: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协助组织力量及时抢险救援。 
33.重庆煤监局:负责组织、协调、监督煤矿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协助煤矿事故的抢险救灾,组织、指导煤矿救护队及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工作。 
34.重庆海事局: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本系统涉及事故的单位启动长江水域水上交通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组织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力量,进行事故抢险救援,提出抢险救援技术方案,为事故抢险救援提供所需的器材和物资。负责组织疏散遇险人员,对事故现场水域进行警戒,维护好事故现场通航水域秩序。 
35.电力公司: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的指令,保障电力供应(或必要时切断电源),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力量支持和协助。 
36.市燃气公司、中石油重庆协调组: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相关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同时在其他事故抢险施救过程中,根据现场指挥部的指令,采取有效措施,排除输气(油)管线安全隐患,保障抢险安全。 
37.电信及移动通信公司: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的指令,在通信不畅通的地区,为抢险救援工作提供必要的通信支持,保持抢险救援工作的通信畅通。 
38.供水企业: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根据现场处置指挥部的指令,对生活用水已被污染的地区或疏散群众的临时安置地提供必要的生活用水。同时,为事故抢险救援中的洗消、去污等工作提供必要的用水资源。 
39.事故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所属事故企业启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第一时间内,组织力量对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提供所属企业事故抢险救援所需的相关资料、器材和物资。提出抢险救援方案。及时上报事故态势和处置情况。组织事故善后处理工作。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40.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启动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安全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事故处置程序,政府领导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相关部门,调动各类应急资源及时对辖区内发生的事故进行抢险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危害,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保持社会稳定。同时,立即将事故及有关处置情况上报市政府值班室。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提供后勤保障。 
41.事故单位:负责启动本单位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发生事故后,在第一时间立即组织所属各方面力量进行抢险救援,抢救受伤人员,迅速转移可能导致连锁反应事故和严重社会危害后果的危险物资,疏散现场人员,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防止事故态势进一步扩大。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保护事故现场和财产安全,配合事故调查。负责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为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工作提供后勤保障。 

六、处置程序 
(一)报告与通知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按属地管理原则立即报告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所在地区县(自治县、市)政府要立即将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初步伤亡情况、初步判断事故原因、现场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事故报告单位、报告人等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市级各部门和各单位接到下级部门和单位的事故情况报告后,也要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市政府值班室。市政府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分管安全及分管该行业或领域的副市长、副秘书长报告。接到特别重大事故报告时,市政府值班室可直接向市长报告。 
市级相关部门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或接到市政府值班室通知后,立即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市政府值班室根据市领导指示精神,迅速督促、协调市级相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启动事故处置程序及相关应急预案,并督促检查有关负责人赶赴现场的到位情况。 
(二)指挥与控制 
当地政府接报后,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启动相关现场处置程序进行处置,并立即成立本地区现场处置指挥部,迅速组织抢险施救、保护群众、防止危害扩大等应急行动。指挥协调现场各救援队伍开展救援行动,合理高效地调配和使用应急资源(技术力量、救援器材等)。及时作出保护生命和财产安全以及控制事态所必须的各种决定,尽一切力量控制事态的进一步恶化。 
市政府负责人到现场后,按相关规定,对当地指挥部进行整合,成立现场处置指挥部和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统一指挥抢险救援工作。并根据事故严重程度,作出事故应急范围、应急启动程度、应急力量的出动和设备、物资的调集规模、疏散的范围等相应决定。同时,为现场处置相关机构之间建立畅通有序的协调配合机制。 
(三)警报、预警与公众防护 
当事故影响或可能影响到周边地区,对周边地区的公众造成或可能造成威胁时,应采取多种快捷有效方式及时向公众发出警报(或预警)。告知事故性质、对健康的危害和影响、自我保护措施、自救逃生知识技能、注意事项等,以保证公众能够及时作出自我防护响应。决定实施疏散时,应通过紧急公告确保公众了解疏散的有关信息,如疏散时间、路线、随身携带物、交通工具及目的地等。 
(四)事故危害监测与评估 
由相关部门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对事故危害进行监测与评估,监测评估活动包括:事故的危害区域范围、危害性质及影响边界;环保、气象及地质条件;对空气、食物、食用水、卫生以及水体、土壤、农作物、设备设施等的污染及危害;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性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区等。监测评估情况随时报告指挥部,作为应急决策依据。 
在事故处置过程中,必须安排专业人员对事态的发展进行24小时监测,对任何可能产生的危害,必须以各种可能的方式、手段、措施,以最快的速度将预警信息传达给群众,切实保护群众安全。同时,采取必要手段遏制事态发生和发展。对评估出对人体有伤害的水、食物等基本生活保障物资,指挥部要立即做出停止使用或其他防范措施,并为灾区群众提供必须的生活物资,保障人民群众生活。 
(五)专家组与技术支持 
指挥部应根据事故的性质,从市政府安全生产技术专家库中抽调有关方面专家,组成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对事故处置过程中事态的发展、危险程度以及对人员的伤害、环境影响进行评估,为指挥部作出事故处置的各种决定及行动方案提出建议和技术支持。建议内容包括:提出对事故处置、排险措施、技术方案及步骤的建议;提出对抢险救援人员、排险作业人员的安全防护手段及措施的建议;提出对险情控制、环境监测、群众疏散等各要素的建议;提出特殊职业病危害、防范、救治、医疗的方案和措施的建议;提出现场恢复的条件、方式、程序及措施的建议等。 
(六)抢险与危险源控制 
  针对不同性质事故情况,按相应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抢险,控制事态发展,防止事故蔓延和进一步扩大,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营救事故现场的受害人员。与此同时,根据专家组的意见和建议,制定切实可行的抢险技术方案,科学组织,合理安排,有序施救。尤其是涉及危险物质的泄漏、火灾事故,其消防和抢险工作的难度和危险性十分巨大,对消防和抢险工作的组织、抢险措施、器材物资、行动方案、人员要求以及现场指挥必须做好周密安排和精心准备。 
对可能的二次反应有害物、爆炸危险物和受损建筑垮塌危险性以及污染物质滞留物、危险物质泄漏等危险源进行监测控制。在组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转移、销毁、保护、保存等有效措施,组织专业人员妥善处置。特别是因危险物质泄漏的有毒物质或蒸汽溶解于水或灭火用的水,给现场抢险和环境造成重大影响,必须对危险物质的泄漏物进行控制,明确收容装备(泵、容器、吸附材料等)、洗消设备及洗消物资,并对泄漏物及时围堵、收容、清消和妥善处置。 
对施救现场寻找到的死者遗体要由公安部门按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对财物等要逐一进行登记造册,并进行妥善处理。 
(七)应急抢险与次生事故预防 
相关部门及安全生产技术专家组必须在事态监测与评估的前提下,制定出抢险施救及应急人员安全预防措施,明确抢险施救、应急人员进出现场和紧急撤离的条件和程序,实施现场安全监测,统一指挥,科学组织,科学施救,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应急人员的自身安全,防止抢险施救过程中的次生事故发生。 
(八)现场安全与社会稳定 
为保障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事故相关情况,立即在事故现场周围建立必要范围的警戒区域,实施合理的交通管制。对危害区外围的交通路口实施定向、定时管制,防止事故危害区外的公众进入;指挥、调度撤出危害区的人员和车辆顺利通过通道,及时疏散交通阻塞;对重点目标实施保护,维护社会治安。 
警戒范围根据事态发展及时进行相应调整。现场安全与维护稳定由公安、交通、武警部门负责。凡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特别重大事故时,应通知武警部队参与救援及相关任务。必要时,可请求驻军支援,启用民兵、预备役和志愿人员。 
(九)人群疏散与安置 
根据事故大小、强度、爆发速度、持续时间及其后果严重程度,确定人群疏散范围。人群疏散由当地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民政等部门和社区组织抽调力量负责具体实施(必要时,请武警和驻军支援)。对毒气、危险化学品等事故,在处置和疏散群众过程中,要迅速印发危害情况、自我防护和逃生方法等宣传品,增强群众的自我防护能力和掌握逃生方法。同时,对在危险区域内没有撤离的群众,要立即提供必要的防护药品或防护器材,并安排干部负责,做好群众的组织和稳定工作,宣传防护知识和方法,有秩序地组织群众撤离。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负责为已疏散人群提供安全的临时安置场所,准备充足的衣物、食品和帐篷等必须的生活物资,保障其基本生活要求。 
(十)救治与防疫 
卫生、防疫及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医疗专家、医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伤员运送、治疗、防疫、急救物资药品及卫生监测等工作。 
(十一)安抚与善后 
在组织抢险救援工作同时,市及区县(自治县、市)和各级部门领导适时看望慰问受伤人员及死亡、失踪人员亲属,看望慰问事故区域及疏散安置的群众。指挥部要充分发挥当地党组织和基层干部的作用,充分发挥党员、团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广泛深入地做好人民群众的思想工作,保持人民群众的思想稳定。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组织基层干部和有关人员,组建若干善后安抚工作小组,采取“一对一”的包户安抚措施,按相关规定尽快妥善处理好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和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二)事故信息与宣传报道 
事故发生后,指挥部要明确信息发布的审核和批准程序,会同宣传部门指定新闻发言人。事故处置的新闻报道工作由宣传部门统一负责。按相关规定,将有关事故的原因、影响、人员伤亡、抢险救援工作进展及党委、政府已采取的相关措施等情况及时进行统一发布,坚持实事求是,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防止失实和炒作。信息发布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宣传部门领导同志把关审批。必要时,举行新闻发布会,准确、统一发布信息。 
(十三)现场恢复与洗消 
现场抢险施救工作基本结束、事故的危险源被排除、事故发展态势被控制住后,及时将事故现场恢复到一个基本稳定的状态。内容包括:指挥部命令下达;宣布现场处置结束;部署现场清理和受影响区域的连续检测;撤点、撤离和工作交接;事故调查与后果评估;恢复正常状态等。对现场恢复过程中可能存在的潜在危险,如余烬复燃、受损建筑倒塌、不可移动危险物质的泄漏、爆炸等,必须有充分的考虑,同时,在现场恢复中要为长期生产生活创造条件,或提出改造、迁建等建议。 
在现场清理过程中,必须对事故现场做好认真细致的洗消工作,特别是有毒有害物质事故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必须严格按照有关卫生防疫和环境保护要求,进行彻底的洗消,排除有毒有害残留物质,恢复正常安全的生产生活环境。 
(十四)支援与配合 
根据事故危害的严重程度和抢险救援的需要,由市政府向驻渝解放军或武警部队通报情况,并请求支援。指挥部应为解放军或武警救援部队的开进、驻扎及生活提供保障和便利。 

七、事故调查 
(一)事故调查级别分类及组织机构 
1.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的一般、重大安全事故,按企业隶属关系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调查。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市政府负责调查。 
2.发生一次死亡10—29人的特大安全事故由市政府负责调查。成立特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或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结案。 
(1)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 
组  长: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或市政府副秘书长。 
副 组 长: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及相关主管部门。 
成员单位: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市公安局、市总工会、相关部门及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等。 
(2)调查组下设3个工作组: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 
①综合组 
构成:市安监局、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相关部门等。 
任务: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和批示;协调调查组及其他各工作组的调查工作,保持调查工作信息畅通;负责收集撰写文字资料和调查工作进展简报,建立并管理调查工作组档案;进行事故调查总报告拟文,并上报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事故调查组);为整个调查工作提供保障服务。 
②技术组 
构成:事故涉及的企业主管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市公安局、专家组成员等。 
任务:勘察事故现场,进行调查取证;组织专家组对事故直接原因从专业技术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拿出专家组意见;收集事故调查专业资料,建立技术调查档案;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写出事故技术原因调查报告报综合组。 
③管理组 
构成:市监察局、市安监局、市总工会、市公安局、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等。 
任务:组织对事故发生企业、行业管理部门、专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和安全监督责任落实情况进行调查取证,查明事故管理方面原因;收集事故管理原因调查资料,建立管理调查档案;写出事故管理原因调查报告报综合组。 
3.发生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 
4.发生一次死亡10人(不含10人)以下煤矿安全事故,由所在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征求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意见后,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纪律处分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回复时应附当地监察局的意见;对发生一次死亡4人以上(含4人)的责任事故中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政纪处分的,需经市监察局审核,然后作出处理决定。 
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煤矿安全事故,由重庆煤矿安全监察局组织调查。事故调查处理报告征求市政府意见,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纪律处分的,回复时应附市监察局意见,再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事故调查组职责 
1.查明事故经过、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 
2.查明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责任事故或者非责任事故); 
3.确定事故责任者,提出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三)事故调查报告内容 
1.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及经过; 
2.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3.事故调查的经过; 
4.事故人员伤亡情况和直接经济损失; 
5.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及认定依据; 
6.事故的性质; 
7.事故责任者的责任、认定依据以及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8.事故的主要教训和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需采取措施的建议; 
9.其他需要报告的问题; 
10.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八、其他说明 
(一)本程序是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内容,重点突出应急响应和现场处置功能。 
(二)本程序未包括事故单位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参照本程序和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制定所管辖职责范围内的事故处置程序。市安委会成员单位要制定相应的内部快速应急响应工作细则,将相关职责落实到处室和人员。 
(四)事故造成死亡人数不到10人,但因事故同时造成的受困、掩埋、中毒、失踪或危及生命的重伤等可能超过死亡10人以上的重大事故的处置,原则上由区县(自治县、市)政府牵头负责。市政府认为必要时,可由市政府直接牵头负责处置。 

附件:1.重庆市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处置程序图(略) 
   2.重庆市特大安全事故调查程序图(略)
 

同地区相关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碳排放核查机构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轨道交通条例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等14部门关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违法违规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公布2024年度重庆碳市场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单的通知
重庆市电动自行车充换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实行分类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地方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和消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健康标准委员会章程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已被修订)
同行业相关
甘肃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
四川省射钉器材安全管理条例
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管理条例
北京市水土保持条例(2025年修订)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中考高考期间禁止噪声污染的通告
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甘肃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