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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委托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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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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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渝府令第175号

颁布部门:重庆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4-09-09生效日期:2004-09-09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方便管理相对人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职责。 

第三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管理实际,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前款相应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委托的,应当与受委托部门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等具体事项。 

第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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