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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关于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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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公安局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

颁布日期:2008-05-27生效日期:2008-05-27

  为了切实履行公安机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秩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职责,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上海市公安局特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通告如下: 
  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交车、单位班车、商场免费巴士、长途客运车、旅游专线车、地铁、轻轨、磁悬浮列车、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 
  二、广大市民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应当自觉维护公共安全,主动配合接受安全检查。市民发现他人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应当积极劝阻,经劝阻不听的,应当立即向司售人员、运营单位管理人员或者公安机关举报。 
  三、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运营秩序的管理,确保安全运营。公共交通运营单位工作人员发现乘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当予以教育、劝阻,拒不听从劝阻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公安机关将处以行政拘留。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阻碍执行公务,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所指的易燃易爆危险品,是指汽油、柴油、煤油、喷雾剂、酒精、松香、油漆、双氧水、液化气体、溶剂油、雷管、炸药、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物品。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上海市公安局 
  二〇〇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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