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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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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13号

颁布部门:上海市安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类

颁布日期:2006-08-14生效日期:2006-08-14

关于印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为切实做好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依法规范其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程序,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关于开展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函〔2006〕103号)和《关于启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等4种证件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厅危化〔2006〕89号),我局制定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附件2: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受理通知书

  附件3: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OO六年八月十四日


附件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


为了做好本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工作,根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现将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备案工作程序规定如下:

一、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核发

(一)受理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生产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 生产设备、仓储设施和污染物处理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4.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安全生产知识的证明材料;

  6.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技术、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7.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三)办理程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许可工作。受理点设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地址:中漕路94号,电话:54894375)

(四)许可时限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许可工作,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6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五)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的申请书可以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www.shsafety.gov.cn)上下载。

(六)证书有效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七)变更手续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2)单位名称改变;

  (3)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4)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第(1)、(3)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2)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申请第(1)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本条第(2)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本条第(3)项的变更,生产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申请本条第(4)项的变更,应当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八)项或第八条第(二)、(三)、(六)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八)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的单位,应当凭生产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

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核发

(一)受理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单位(包括厂外销售网点)均需申请办理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材料

经营单位申请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两份);

2. 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情况说明材料;

3. 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管理制度和包括销售机构、销售代理商、用户等内容的销售网络文件;

4. 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相应易制毒化学品知识的证明材料及无毒品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5.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三)办理程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受理点设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地址:中漕路94号,电话:54894375)

(四)许可时限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许可工作,审批机关自受理之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许可证的决定。

(五)申请书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书可以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www.shsafety.gov.cn)上下载。

(六)证书有效期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许可证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经营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于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并提交相应资料,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七)变更手续

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在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许可证颁发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证:

  (1)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改变;

  (2)单位名称改变;

  (3)许可品种主要流向改变;

  (4)需要增加许可品种、数量。

  属于第(1)、(3)项的变更,应当自发生改变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属于本条第(2)项的变更,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后提出申请。

申请第(1)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五)、(六)项或第八条第(四)项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申请本条第(2)项的变更,应当提供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申请本条第(3)项的变更,经营单位应当分别提供主要流向改变说明;申请本条第(4)项的变更,应当提供《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第七条第(二)、(三)、(八)项或第八条第(二)、(三)、(六)项要求的有关资料。

(八)经营范围变更登记

取得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的单位,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未经变更登记,不得进行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

三、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的核发

(一)受理范围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三)申请材料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品种、产量、销售量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印件),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进行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1.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2.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3. 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4.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还应当提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免于提交上述第4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四)办理程序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和第二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受理点设在上海市化学品登记注册办公室(地址:中漕路94号,电话:54894375)

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备案。受理点设在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

(五)备案时限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工作,审批机关收到申请人的备案材料后,应当于当日发给备案证明。

(六)申请书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的申请书可以在上海安全生产信息网(www.shsafety.gov.cn)上下载。

(七)证书有效期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证明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备案证明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八)变更手续

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单位名称、单位地址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生产或者经营的备案品种增加、主要流向改变的,在发生变化后30个工作日内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附件2

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

         沪    非药易制毒许可受字〔     〕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有关资料收悉。经审查,符合《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要求,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   年  月  日受理你单位提出的申请,并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30个工作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的决定。

 特此通知。

 经办人:        

                                         (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受理通知书(存根)

                   沪    非药易制毒许可受字〔     〕     号

单位名称:

地  址:              邮编: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上海市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沪    非药易制毒许可补告字〔     〕     号

                     :

你单位    年  月  日提交的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 经营□)许可证申请文件、有关资料收悉。依据《易制毒化学品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的规定,经审查,需补正以下几项材料:

一、

二、

三、

四、

五、

 特此告知。

经办人:        

                                         (受理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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