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局(安委办)、有关单位: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第397号令)、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04]10号)和《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行政许可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四[2004]11号)等规定,为认真做好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项目内容
目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项目中,由我市各级安监部门承担的工作内容包括五项: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初审);
(二)设立(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初审);
(三)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四)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并签署意见;
(五)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审查并签署意见。
二、申办安全生产许可的期限和程序
(一)申办期限
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必须在下述规定期限内向安监部门提出有关的安全生产许可申请,对未按规定取得相应安全生产许可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不得从事相关的生产经营活动。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2005年3月15日前;
2.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2003年评估结果为A类的企业提出申请的期限为今年年底前;其他为2005年5月30日前;
3.补办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审批手续(2002年3月15日前设立的企业暂不需补办):2005年1月30日前;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企业定点审查:2005年3月15日前。
(二)申办程序
省安监局已经制定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工作指南,我市也相继下发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设立(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审批程序。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和规定,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申请。
1.市经贸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的通知》(珠经贸字[2003]24号);
2.市安监局《关于印发〈珠海市设立(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审批程序〉的通知》(珠安监管[2004]6号);
3.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指南(见附件1);
4.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申报指南(见附件2)。
三、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各项工作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核心是将安全生产准入措施法律化、制度化,以行政许可的方式对企业进入市场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和监管。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部门、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从源头上严把安全生产的准入关;要按照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基本条件和标准规范要求,不断改进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防范事故的技术水平,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二)各区、经济功能区安监部门要继续开展辖区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和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确保没有遗漏;认真做好安全生产许可的组织工作,制定工作计划,召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使企业明晰安全生产许可的法律规定、申请条件、申办程序和截止时间以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组织好培训工作,督促企业在规定期限内落实取证的各项基本条件,加快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步伐;要加强对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管,对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进行现场核查,及时报告评价机构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评价工作的质量。要把好初审关,严格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工作,如实签署上报意见。
(三)各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自行根据安全生产许可的条件和要求,尽快委托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评价,整改安全隐患,落实安全评价机构提出的各项安全措施;按规定派员参加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如实填报和认真整理申请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资料和文件,在规定期限内向安监部门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四)各安全评价机构要严肃对待安全评价工作,严格按《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3号)和评价导则的规定来开展安全评价,并对其评价报告的结果负责。评价机构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评价合同后,必须在2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所在区和市两级安监部门完成告知性备案。凡是在《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价导则(试行)》发布以前自行开展评价并完成的评价报告,必须按导则的要求进行必要的补充评价,确保评价报告质量。
附件:
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指南
2.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申报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