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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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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质监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双碳与节能

颁布日期:2007-04-26生效日期:2007-04-26

一、基本原则
  在国家法律法规、相应安全技术规范和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明确提出气瓶充装站的规模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的具体要求,以气瓶自有产权带动气瓶充装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以严格落实许可条件的规定促进气瓶充装单位规模化经营和整体水平的提升。

二、工作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373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46号令)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2000]250号)
  《气瓶充装许可规则》(TSG R4001-2006)
  以及相关的气瓶充装国家强制性标准。

三、基本条件
  (一)《气瓶充装许可规则》和相应气瓶充装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件。
  (二)气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呼吸用气瓶、灭火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和市质监局同意的气瓶除外)。
  (三)气瓶充装单位储罐总容积应大于等于100M3(不包括残液罐的容积)且自有气瓶数量应大于等于2000只。(适用于液化石油气瓶充装单位)
  (四)充装单位负责人和气瓶充装人员应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

四、工作程序
  气瓶充装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和审批发证。
  1、申请单位应向市质监局提出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北京市气瓶充装许可证申请表》4份(登录市质监局网站www.bjtsb.gov.cn查询);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和复印件1份;
  (3)气瓶充装质量管理手册1份;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
  (5)政府规划、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6)气瓶使用登记表或使用登记表电子文档。
  2、经审查,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和数量符合要求的,由市质监局受理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鉴定评审。
  3、市质监局根据鉴定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按许可程序完成审批发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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