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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排污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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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桂环办字[1983]20号

颁布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环保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1983-06-29生效日期:1983-07-01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2〕126号文件发布的《关于执行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通知》,结合我区一些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管理原则:
(一)一切排污单位,必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排污单位治理污染,应首先利用本单位的自有财力进行,如确属不足时,可向主管部门申请治理补助费。补助的金额一般不得高于所缴纳排污费的百分之八十。但属于国务院发布的《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第六条第二款所列情况的单位,不予补助。
(二)治理补助费,坚持专款专用,不得超支、挪用,如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凡是违犯上述规定者,财会人员有权拒付,银行拒绝拨款,对批准乱开支的领导者应追究责任。
(三)使用排污费安排的治理项目,应突出重点,首先解决污染严重、危害大的污染源特别是位于居民稠密区、水源保护区、风景游览区和海产养殖区的污染源。制定治理方案时,首先作可行性研究和经济分析,在技术上要可靠,力求做到与技术改造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努力提高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四)环保、财政和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治理项目的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上级环保、财政和主管部门,如发现资金使用不当,有权通知拨款单位,立即停止拨款,终止计划的实施,并追究其责任。
(五)排污费的有关使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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