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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XF 411-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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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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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XF 411-2003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法律效力:行业标准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03-01-29生效日期:2003-07-01

备注:本标准原来的代号GA已于2020年8月25日被《关于消防救援领域行业标准以“XF”代号重新编号发布的公告》修改为代号XF。

前言


本标准的5.1、5.4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非等效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批准的EN401:1992《自救用呼吸保护装置;再生装置;化学氧(KO2)自救器;要求,试验,标记》(英文版),主要差异如下:
——按照汉语习惯对一些编排格式进行了修改;
——将一些适用于国际标准的表述改为适用于我国标准的表述;
——标准的英文名称不相同;
——型式有所减少;
——结构要求有所限制;
——增加了防护头罩材料抗辐射热渗透性能;
——佩戴质量有所减轻;
——取消了贮气袋与药罐的密封性能。
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公安部消防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第五分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公安部上海消防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凌新亮、戴国定、沈坚敏、徐兰娣。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以下简称呼吸器)的型式和型号、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发生火灾时人员以逃生为目的的一次性使用的以碱金属超氧化物为生氧剂的隔绝式呼吸器。
本标准不适用于作业型和救护型呼吸器,也不适用于潜水型呼吸器。本标准规定的呼吸器,基本设计尺寸为成人使用。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891-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面罩性能试验方法
GB/T 2892-1995 过滤式防毒面具滤毒罐性能试验方法
GA 209-1999 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MT 425-1995 隔绝式化学氧自救器

3术语和定义

3.1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chemical oxygen respirator for fire self-rescue
使人的呼吸器官同大气环境隔绝,利用化学生氧剂产生的氧,供人在发生火灾时缺氧情况下逃生用的呼吸器。

3.2防护性能 protective performance
呼吸器在防护时间内,保证人体正常呼吸的性能(如吸气成分、吸气温度、呼吸阻力等)。

3.3防护时间 protective time
呼吸器能保证人体正常呼吸的时间;即检验呼吸器防护性能时,从试验开始到防护性能指标未达到标准规定值瞬间的时间。

3.4吸气阻力 inhalation resistance
检验呼吸器防护性能时,试验装置的吸气口与贮气袋之间吸气时的瞬时压力差。

3.5
呼气阻力 exhalationresistance
检验呼吸器防护性能时,试验装置的呼气口与贮气袋之间呼气时的瞬时压力差。

4型式和型号

4.1型式
按呼吸器的额定防护时间分为四种型式:15型、20型、25型和30型。

4.2型号
呼吸器型号的编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示例:HFZY15表示额定防护时间为15min的化学氧消防自救呼吸器。

5技术要求

5.1制造要求呼吸器应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制造。

5.2结构要求
a)呼吸器应打开密封即能使用,不应有多余的附加动作;
b)呼吸器应由防护头罩、面罩、药罐、通气管和贮气袋组成,联接应牢固可靠,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应不易拆开;
c)呼吸器应在防护头罩的额部设置环绕头部一周的反光标志;采用具有反光特性材料制造的防护头罩,可以不设置反光标志; d)药罐外壁应有防热传递的措施,进、出口处应有滤尘措施;
e)呼吸器的密封一经打开,即可识别。

5.3材料要求
5.3.1金属材料要求
呼吸器的所有金属零部件应耐腐蚀,其表面应无龟裂、皱折、毛刺等缺陷;药罐应由金属制成,不应使用非金属材料。
5.3.2橡塑材料老化性能
橡塑材料老化性能应符合GA 209-1999中5.3.2的规定。
5.3.3与药罐外壁接触的橡胶材料耐热性能与药罐外壁接触的橡胶材料经高温试验后,不应发勃,并不得产生刺激性气味。
5.3.4裸露在外的非金属材料阻燃性能
裸露在外的非金属材料阻燃性能应符合GA 209-1999中5.3.3的规定。
5.3.5防护头罩材料抗辐射热渗透性能
防护头罩材料抗辐射热渗透性能应符合GA 209-1999中5.3.4的规定。
5.3.6包装材料强度
包装材料强度应符合GA 209-1999中5.3.5的规定。

5.4佩戴质量
呼吸器的佩戴质量不应大于1800g。

5.5抗机械碰撞及环境变化性能
当规定的机械负荷、环境温度和湿度发生变化时,呼吸器应具有足够的稳定性,不应有裂纹、爆开、破碎等能导致失效的损坏,且仍应符合5.6~5.12的要求。

5.6防护性能
5.6.1防护时间
呼吸器的防护时间不应小于额定防护时间。
5.6.2氧浓度
在试验开始2min内贮气袋中氧浓度不应小于17%,其余防护时间内氧浓度不应小于21%。
5.6.3二氧化碳浓度
在防护时间内,贮气袋中二氧化碳平均浓度不应大于1.5%,最大不应大于3.0%.
5.6.4贮气袋吸空现象
在防护时间内,贮气袋不得出现吸空现象。
5.6.5吸气温度
在防护时间内,15型吸气温度不应大于60℃、20型、25型、30型吸气温度不应大于55℃。
5.6.6呼吸阻力
在防护时间内,吸气阻力与呼气阻力之和不应大于1600Pa,且吸气或呼气的单个阻力最大不应大于1000Pa。

5.7漏气系数
防护头罩眼区的漏气系数不应大于20%,面罩的漏气系数不应大于5%。

5.8防护头罩视野
防护头罩视野应符合GA 209-1999中5.8.2的规定。

5.9呼吸系统气密性
经气密性试验、1min内压力计水柱上升值不应大于98Pa。

5.10贮气袋有效容积
贮气袋有效容积不应小于6L。

5.11联接强度
药罐、贮气袋、通气管与面罩间的联接,能承受的轴向拉力不应小于50N.

5.12多余气体排放阀
贮气袋如果装有多余气体排放阀,应符合以下规定:
a)多余气体排放阀的开启压力应在98Pa~294Pa范围内;
b)多余气体排放阀经逆向气密性试验、1min内压力下降值不应大于49Pa。

5.13人员佩戴性能
5.13.1主观评价
呼吸器在不借助工具的情况下应能快速打开;佩戴应迅速、简便;系带应能快速拉紧且脱卸方便;面罩与人员的脸部贴合应紧密、舒适。
接触佩戴者皮肤的材料,不应刺激皮肤;接触佩戴者的部件均应无锐边、毛刺等缺陷;人员佩戴呼吸器后,应对行动无明显影响,吸人的气体不应刺激呼吸器官,不应出现呼吸困难;视窗不应因上雾而影响视觉,且视觉不应模糊不清。
5.13.2客观评价
客观评价应符合5.6的规定。

6试验方法

6.1佩戴质量测定
用量程为0g~3000g,精度为1/3000的电子秤测定呼吸器的佩戴质量,结果应符合5.4的规定。

6.2材料试验
6.2.1金属材料要求
用目测法测定,结果应符合5.3.1的规定
6.2.2橡塑材料老化性能试验
橡塑材料老化性能试验按GA 209-1999中6.2.2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3.2的规定
6.2.3与药罐外壁接触的橡胶材料耐热性能试验
在180℃±3℃环境中放置120min±5min,结果应符合5.3.3的规定。
6.2.4材料阻燃性能试验
材料阻燃性能试验按GA209-1999中6.2.3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3.4的规定。
6.2.5防护头罩材料抗辐射热渗透性能试验
防护头罩材料抗辐射热渗透性能试验按附录A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3.5的规定。
6.2.6抗跌落性能试验
抗跌落性能试验按GA 209-1999中6.2.5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3.6和5.5的规定。
6.2.7包装材料抗穿孔、撕裂性能试验
包装材料抗穿孔、撕裂性能试验按GA 209-1999中6.2.6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3.6的规定。

6.3抗机械碰撞及环境变化性能试验
6.3.1抗机械碰撞性能试验
抗机械碰撞性能试验按GA 209-1999中6.3.1的规定进行,试验时间为20min±1min,结果应符合5.5的规定。
6.3.2抗环境变化性能试验
抗环境变化性能试验按GA 209-1999中6.3.2的规定进行,结果应符合5.5的规定。

6.4防护性能试验
6.4.1试验条件
试验条件如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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