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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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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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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苏府规字〔2012〕3号

颁布部门:苏州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政府规章

应用分类:固体废弃物类

颁布日期:2012-07-31生效日期:2012-09-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20年12月1日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加工贸易边角废料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苏州市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保障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废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内销处理的边角料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出区内销的残次品。

  第三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管理协调机构,建立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共同管理的工作机制。
  海关负责加工贸易废料内销征税、核查、核销等监管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危险废料的转移审批、危险废料处置单位的资格确认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组建、运作监督等工作;监察部门负责交易平台的监督检查工作。
  发改、经信、公安、工商、商务、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的资格确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为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市场化运作提供统一通道。

  第五条 平台运营单位通过平台组织加工贸易废料交易,记录交易过程、提供相关服务、做好日常维护,协助相关管理部门进行交易技术监管。

  第六条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与平台联网运作,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平台数据及交易过程进行审核、查询、实时监控和在线监察。

  第七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应当通过平台进行。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经相关管理部门依法确认交易资格后,方可在平台进行登记。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遵守平台的管理要求和交易规则。

  第八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申请交易加工贸易废料的,应当通过平台向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经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平台相关规则进行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通过平台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由平台运营单位发布交易公告,告示相关信息,并公开交易。
  加工贸易废料交易双方应当根据有关规定提供交易保证金。
  平台运营单位应当将交易过程予以记录,妥善保存相关资料,并出具书面报告。

  第十条 对于经三次以上在平台上竞价,并已采用无底价的竞价方式进行竞价都未能交易成功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可以委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认证中心进行价值鉴定。
  经过价值鉴定的加工贸易废料,加工贸易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平台运营单位违反平台的管理要求或者交易规则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平台管理和交易细则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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