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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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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赣安监管二字〔2013〕15号

颁布部门: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1-31生效日期:2013-01-31

各设区市安监局:
  为进一步规范化工企业日常安全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在借鉴原化工部四十一条禁令和总结近年来我省危化企业管理经验教训的基础上,特制定《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以下简称《禁令》,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各化工企业要将《禁令》作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重要举措,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熟悉《禁令》,列入厂、车间、班组岗位培训的必需内容,将《禁令》制作成公告牌进行宣传,大力营造贯彻落实《禁令》的安全文化氛围。

  二、各设区市、县安监局要把积极推行《禁令》作为加强化工企业安全监管的有力抓手,充分利用专题会议、举办相关培训班、广播媒体等形式,加强对《禁令》的宣贯,并将《禁令》作为各种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标准化创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大力创新安全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

  三、各级安监部门要将化工企业《禁令》执行情况列入执法检查计划,对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禁令》的行为及时纠正,问题严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四、请各设区市安监局及时将《禁令》转发至本辖区内县级安监部门和所有化工企业。

  附件: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月31日

江西省化工企业安全生产五十条禁令

  (一)生产厂区十二个不准
  一、加强明火管理,不准在厂区内吸烟。
  二、生产区内,不准未成年人人员进入。
  三、当值时间,不准睡觉、干私活、离岗和干与生产无关的事。
  四、在班前、班上不准喝酒。
  五、不准使用汽油等易燃液体擦洗设备、用具和衣物。
  六、不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不准进入生产岗位。
  七、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包括移动式电动工具)不准使用。
  八、未经许可,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九、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
  十、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经检查合格,不准启用。
  十一、未办理相关作业证,未采取相应措施,措施未落实,不准进行作业。
  十二、未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未经考试合格的职工,不准独立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取证,不准作业。

  (二)操作工的六严格
  一、严格执行交接班制。
  二、严格进行巡回检查。
  三、严格控制工艺指标。
  四、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六、严格执行安全规定。

  (三)动火作业六个禁止
  一、未取得动火证,禁止动火。
  二、未按规定作动火分析,进行危险分析并采取控制措施,禁止动火。
  三、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
  四、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
  五、除特殊动火作业外,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
  六、消防措施不到位的,监火人不到位的,禁止动火。

  (四)进入受限空间的八个必须
  一、必须按规定进行安全分析合格;申请、办证,并得到批准。
  二、必须与相关的装置、设施进行有效的安全隔绝。
  三、必须切断动力电,并使用安全电压和灯具。
  四、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五、作业人员和监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安全教育。
  六、必须佩戴规定的防护用具。
  七、必须有工作人员在容器外进行监护,并坚守岗位。
  八、必须有相应的抢救措施和设施。

  (五)危险装置、场所必须设置的八类安全设施:
  一、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必须设置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二、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装置必须设置自动控制系统,自动控制系统必须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有效运行。
  三、生产、使用、储存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设置规定的安全措施,安全设施必须完好、有效,并按应急处置原则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演练。
  四、产生可燃(或有毒)气体的场所必须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装置,并定期校准、校验、维修,确保其灵敏、好用。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相应的计量器具(压力表、温度计、液位计和流量计等),计量器具必须定期校验,确保其准确、可靠。
  六、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场所必须设置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防雷防静电接地系统必须定期检测、维护,确保其有效。
  七、 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必须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附件,并定期校验。
  八、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消防设施必须定期组织运转、维护,确保完好有效。

  (六)危险物品储运十个不准
  一、放射性物品、剧毒物品不准与其它危险物品同存一库。
  二、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化学品不准与还原剂或易燃物品同存一库。
  三、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不准存放在低洼仓库或露天场地。
  四、盛装有性质相抵触的气体气瓶不准同存一库。
  五、危险物品的装卸不准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
  六、不准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有毒的液化气体等危险物品。
  七、剧毒物品用后的包装箱、纸袋、瓶、桶不准随意丢弃,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八、储存易燃和可燃物品的仓库,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
  九、运输车辆未装阻火器不准进入禁火区,不准占用消防通道。
  十、不准酒后驾车,不准超速和超标装载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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