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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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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国电计[1998]325号

颁布部门:国家电力公司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1998-07-29生效日期:1998-07-29

  为了进一步加强电力环境保护工作,根据《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电力工业部令第九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电力公司制订了《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办公室反映,以便今后进行修改和完善。

  附件: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国家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规定(试行)


  1 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和《电力工业技术监督工作规定》 等有关法律和规定制订本规定。
  1.2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是全过程环保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是火电厂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保证, 必须纳入火电厂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
  1.3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以燃料及原材料、 环保设施和污染特排放为对象, 以环境保护标准为依据, 以环境监测为手段, 监督环保设施的正常投运和污染物的达标排放。
  1.4 本规定适用于各电力集团公司、 各省 (市 、 自治区)电力公司及所辖各火力发电厂。 上述各单位可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实施细则。

  2 监督机构与职责分工

  2.1 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2.1.1 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法律、 法规和标准。
  2.1.2 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1.3 监督与指导各电力集团公司、 各省 (市 、 自治区)电力公司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负责与有关部门协调重大的环境保护问题。
  2.2 国家电力公司环境监测总站是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技术指导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2.2.1 协助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制定和修订国家电力公司系统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有关规定。
  2.2.2 掌握国家电力公司系统各火电厂环保设施的主要技术和管理状况, 并定期向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2.3 受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委托, 组织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技术交流、业务培训和考核。
  2.2.4 负责建立各级电力环境监测站的质量保证体系。
  2.3 各电力集团公司、各省 (市、自治区) 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本部门和所辖火电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其职责是:
  2.3.1 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及国家电力公司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实施细则。
  2.3.2 开展本公司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协调解决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2.3.3 组织有关单位对火电厂环保设施及污染排放进行监督管理。
  2.3.4 制订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的考核制度。
  2.3.5 接受本公司以外火电厂委托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4 各电力试验研究院 (所) 是各级电力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部门, 受同级电力公司环境职能部门的领导。其职责为:
  2.4.1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2.4.2 组织实施本公司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4.3 掌握本公司火电厂主要环保设施的技术和管理状况, 并向同级电力公司环保职能部门提出工作报告。
  2.4.4 对火电厂环保设施及污染排放进行监督。
  2.4.5 参加火电厂环境污染事故的调查并向主管部门汇报。
  2.4.6 组织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情报交流、 监测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2.5 各火电厂应配备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专责人员, 并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网, 开展火电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各火电厂的职责是:
  2.5.1 贯彻执行环境保护的法律和规定, 制定本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实施细则。
  2.5.2 组织实施本厂的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
  2.5.3 对本厂的污染排放及环保设施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2.5.4 将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及具体任务、 指标落实到有关部门和岗位, 并做好协调工作。
  2.5.5 建立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检查和考核制度, 并与经济利益挂钩。
  2.5.6 按有关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检测手段, 加强环境保护技术监督人员的业务培训。

  3 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的范围

  3.1 火电厂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内容
  3.1.1 燃料等原材料
  3.1.2 各种废水泊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3.1.3 烟气处理设施及排放情况。
  3.1.4 各种噪声治理装置。
  3.1.5 贮灰(渣) 场及粉煤灰 (渣) 综合利用现场。

  4 对燃料及原材料的监督

  4.1 对燃料 (煤等) 的硫份、 灰份、挥发份、 发热量等进行定期监督。
  4.2 对用水中的污染物与电厂排放有关的污染因子进行监督。

  5 环保设施的监督

  5.1 静电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5.1.1 静电除尘器考核指标为: 电场投用率、 除尘效率、阻力、 漏风率、 一次电压、 一次电流、 二次电压和二次电流。
  5.1.2 静电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 应进行静电除尘器的性能验收试验, 性能试验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 不能投入运行。
  5.1.3 静电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 设备台账、 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2 湿式除尘器的技术监督
  5.2.1 湿式除尘器的考核指标为: 除尘效率、 阻力、 漏风率、 水压、 水量。
  5.2.2 湿式除尘器新建或改造工程完工及机组大修后, 应进行湿式除尘器的性能验收试验, 性能试验没有达到标准要求的, 不能投入运行。
  5.2.3 湿式除尘器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 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3 脱硫设施的技术监督
  5.3.1 脱硫设施的考核指标为: 脱硫效率、 烟气处理率、耗电率、设备投用率及其他根据不同脱硫方式确定的考核指标。
  5.3.2 应定期对脱硫设施的脱硫效率进行监测。
  5.3.3 脱硫设施应有管理制度、设备台账、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4 废水处理设施的技术监督
  5.4.1 废水处理设施的考核指标为: 废水排放口污染物浓度、 废水处理率、 设备投用率、 处理水量。
  5.4.2 废水处理设施应保证排水达标排放。
  5.4.3 废水处理设施应有管理制度、 设备台账、 运行检修规程及记录。
  5.5 噪声治理设施的监督
  5.5.1 火电厂厂区产生噪声的主要污染源均要设置噪声治理设施并符合有关规定。
  5.5.2 定期对设备的消音隔声装置使用状况进行检查, 保证其正常投用。
  5.6 贮灰 (渣) 场及综合利用设施的技术监督
  5.6.1 贮灰 (渣) 场应有使用、 维护规程制度, 防止二次污染。
  5.6.2 综合利用设施及现场粉尘及现场粉尘污染的监督。
  5.7 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监督各类环保在线自动监测仪器应正常投运, 考核指标为: 在线自动监测仪器的投运率。

  6 污染排放的监督


  6.1 烟气排放的监督
  6.1.1 烟气排放监督的主要项目: 烟气量、 烟尘浓度、 烟尘排放量、二氧化硫排放浓度、 二氧化硫排放量、 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和除尘器出口空气过剩系数等。
  6.2 废水排放的监督
  6.2.1 对各类废水排放的污染因子按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6.3 噪声监测的监督
  6.3.1 按有关规定定期进行厂界和重点噪声源的噪声监测工作。
  6.4 灰渣排放的监督
  6.4.1 对灰渣排放量进行监督。
  6.4.2 对灰场管理 (碾压、 喷水、 覆土、 绿化、 扬尘等)进行监督。
  6.4.3 对灰渣的综合利用量和综合利用率进行监督。

  7 附则

  7.1 各级环保职能部门应制定与火电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相关的技术管理制度、 考核指标及奖惩办法。
  7.2 各级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工作应建立火电厂环境保护技术监督统计报表。
  7.3 本规定由国家电力公司环境保护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7.4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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