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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废止)

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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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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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长政发〔2012〕40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人民政府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节能与资源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12-31生效日期:2012-12-3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11月28日被《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废止。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现将《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印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整体推进长沙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以下简称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工作,加强中央财政节能减排综合示范综合奖励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777号)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综合奖励资金是指在节能减排综合示范期内(2012年-2014年),中央财政安排到我市并由我市统筹使用的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城市奖励资金。

  第三条 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的指导、监督下,市财政局、市发改委会同市国家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称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根据项目的轻重缓急和建设进度,负责按年度统筹安排使用综合奖励资金。

  第四条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及相关部门,负责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制定下发资金申报指南,提出综合奖励资金的年度支持范围和重点,编制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做好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考核验收等具体工作。市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综合奖励资金的分配使用,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加强财务管理,办理资金拨付。市发改委负责加强项目管理,参与提出综合奖励资金的年度支持重点及分配使用。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和市能源局分别牵头并会同相关部门负责产业低碳化、交通清洁化、建筑绿色化、服务业集约化、主要污染物减量化和可再生能源利用规模化(以下称“六化”)项目的申报、初审,参与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批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专户管理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六条 综合奖励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综合奖励资金使用管理规定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落实“突出重点、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专款专用”的要求,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综合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实施方案的批复》(财建〔2012〕245号)(以下称《实施方案》)确定的项目。如需调整项目和资金使用,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八条 综合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在“六化”方面的相关支出,优先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的典型示范项目,也可支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同意但未能享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其他项目。

  第九条 综合奖励资金优先支持的典型示范项目,是指财建〔2012〕245号文件明确的节能综合能力建设项目、绿色新区建设项目和天然气冷热电多联供示范项目,或根据《实施方案》予以完善调整的项目。典型示范项目应按要求编制具体实施方案,经批准后按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条 综合奖励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突出《实施方案》所确定的节能改造及节能技术推广应用、循环经济园区和再制造产业基地建设、交通工具低碳示范、绿色建筑推广、绿色新区和绿色低碳小城镇建设、流域环境治理、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现代服务业集聚发展、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节能综合能力建设等节能减排重大示范工程,与已有的财政政策支持紧密结合,与政策和体制机制创新相结合,着力打造节能减排综合示范的经验和亮点。

第三章 奖励资金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和市能源局等部门,研究确定综合奖励资金支持方向、原则和重点,发布年度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奖励资金支持项目申报指南,分类制定资金管理办法,明确奖励补助标准,下发征集项目的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与资金审批程序为:

  (一)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所属行业和隶属关系报送申报材料。各区县(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同级“六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本区县(市)项目申报工作,向市直“六化”项目牵头部门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市级(属)(含大河西先导区、长沙高新区、长沙经开区)项目直接向市直“六化”项目牵头部门报送申报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商务局、市环保局和市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分别对“六化”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并向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报送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

  (三)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直“六化”项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通过初审的项目进行评估和遴选。

  (四)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编制长沙市节能减排财政政策综合示范年度项目实施和综合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以下称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市政府主管领导批准。

  (五)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会同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将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在媒体上进行公示。

  (六)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联合行文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并上报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四章 奖励资金的管理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根据项目资金安排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将综合奖励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根据各类资金管理办法须按进度实行分期分批拨付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与“六化”项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开展绩效评价,确保财政资金安全有效。“六化”项目牵头部门和相关部门原则上每个季度对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一次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市财政局对综合奖励资金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市监察、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加强对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综合奖励项目实施单位对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设立专户进行管理,切实保证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追缴扣回财政资金,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对不按计划实施项目或项目完成情况不达标的单位,可以视情况采取警示、收回资金、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等处理措施。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会同市节能减排综合示范办及时向国家和省级财政、发展改革部门报告工作情况,接受其对综合示范工作的监管、指导与绩效评价。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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