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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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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珠海农渔水[2013]385号

颁布部门: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3-07-09生效日期:2013-07-09

各区(功能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现将修订后的《珠海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
  2013年7月9日

珠海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我市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置机制,规范和指导应急处置工作,积极应对、及时控制农业机械事故,高效组织应急救援,最大程度地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

  1.2 编制依据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广东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广东省农业厅重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农业机械管理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凡本市辖区内发生的,属于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及市委、市政府或省农业厅要求处置的有重大影响的农业机械事故都适用于本预案。本预案所称的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作业或转移等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

  1.4 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建立健全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制度,对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作出快速反应,及时启动本预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工作,严格控制事故及事态发展,依法查处事故责任人。

  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稳定社会秩序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本着救人优先的原则,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

  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的原则,实行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合行动的应急工作机制。

  预防为主。建立健全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提高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装备水平,加强农机安全宣传教育与巡查,落实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分析、评估和预警。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指挥体系

  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成立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较大以上农机事故的应急指挥、救援处置工作,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任领导小组组长,种植业科(农机化管理办公室)科长、市农机所所长为副组长,成员由局相关科室及局属市农机安全监理所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现场指挥组、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和后勤保障组等四个工作组,预案启动时,各工作组应严格按照各自的职责和分工,有条不紊地开展工作。当组内人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及时调整充实。

  2.2 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上级农业(农机)主管部门对农机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指示,提出农机事故应急救援的具体措施,负责相关情况上报工作;

  (2)指导监督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解决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掌握应急救援动态情况,及时调整部署应急工作措施;

  (4)负责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信息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处理工作;

  (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3 工作组职责分工

  2.3.1现场指挥组

  (1)掌握事故全面情况,观察、分析、把握事故现场动态,保护事故现场,制定现场抢救措施,维护现场秩序,尽快恢复农业生产和道路交通秩序;

  (2)组织协调其他各工作组,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组织抢救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3)根据事故发生状态,统一部署应急救援预案的实施工作,并对应急工作中发生的争议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根据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变化和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提出对预案的调整、修订和补充;

  (4)配合上级或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适时公告事故的原因、责任及处理意见,做好事故善后工作;

  (5)负责向媒体发布事故信息和新闻通稿。

  2.3.2 现场救援组

  (1)迅速、准确判断人、畜及财物的伤情或险情,疏散人员,组织救护车、医务人员和其他救援设备等及时到达现场,抢救伤员及财产;

  (2)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剧毒污染源,在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同时,迅速向领导小组、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尽最大努力使危害降到最低程度。

  2.3.3 事故处理组

  (1)按照农机事故处理程序和有关要求,开展事故现场勘查、取证,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写出调查报告,搞好事故责任认定;

  (2)组织对伤亡人员的处置和身份确认,收集保管伤亡人员的遗物,并有步骤地通知伤亡人员家属;

  (3)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事故调查处理意见、群众思想情绪及善后处理动态;

  (4)稳定群众思想情绪,解决伤亡者家属的实际问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协助做好相关理赔事宜。

  2.3.4 后勤保障组

  负责做好提供抢险救援应急的资金、各类器材、物资以及参加救援人员的食、宿、饮水、医疗及交通工具等后勤保障工作。

  2.4 各区农机应急管理机构

  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照本预案成立事故应急组织机构,并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和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应急准备措施

  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的管理,建立和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预防和减少农业机械事故的发生。

  3.1 事故分级

  本预案所称农业机械事故是指农业机械在田间、场院或机耕道路作业或转移过程中,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根据其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分为:特别重大农业机械事故、重大农业机械事故、较大农业机械事故、一般农业机械事故。

  3.1.1 特别重大农业机械事故

  指造成30人以上(“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的农业机械事故。

  3.1.2 重大农业机械事故

  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以下”不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农业机械事故。

  3.1.3 较大农业机械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农业机械事故。

  3.1.4 一般农业机械事故

  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农业机械事故。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接到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报告并经核实后,立即按规定报告,并报请局长或分管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局领导批准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 报告程序

  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或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规定逐级上报至农业部;各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按规定向同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政府报告,并通知同级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4.2.2 报告内容

  报告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2)肇事机具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4.3 先期处置

  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发生后,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在按规定报告的同时,必须作出快速反应,组织救援队伍和事故处理人员及时赶赴现场进行先行处置,迅速控制事故和事态发展,协助开展医疗救护,降低事故危害。

  4.4 分级响应

  根据农业机械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情况,农业机械事故响应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4.4.1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农业机械事故时,由农业部启动相关预案,在省重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导下,市、区两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先期处置工作。

  4.4.2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农业机械事故时,由省农业厅启动相关预案,市、区两级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指挥部做好各项先期处置工作。

  4.4.3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时,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处理机构进入应急工作状态,并启动应急预案,相关人员迅速到达指定的工作岗位。现场救援组、事故处理组等立即赶赴事故发生地,调查事故原因,作出调查结论,提出处理意见,协调指导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应急救援工作。局领导带班,安排有关人员24小时值班。

  4.4.4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农业机械事故时,由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处理。事故发生的有关情况按照事故报告的有关要求和内容上报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5 指挥与协调

  本预案启动后,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负责指挥与协调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4.6 信息发布

  事故重要信息由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统一对外发布。

  4.7 应急终止

  事故隐患和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终止。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向同级政府和上级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做好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抚有关人员,尽快恢复正常秩序,维护社会稳定。

  5.1.2 事故发生地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

  5.1.3 事故发生地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要做好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工作。

  5.2 调查与评估

  发生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或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认为有必要调查的农业机械事故,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应当派出事故调查组赶赴现场开展事故调查与评估。事故调查组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与,必要时由市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指定专家。

  5.3 责任追究

  事故当事人涉及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在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和事故应急处理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纪律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5.4 总结报告

  较大以上农业机械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应当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总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和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将应急处置工作总结报市政府和省农业厅。

  6 应急保障

  6.1 人力资源保障

  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争取当地政府支持,加强农业机械事故应急人才的培养、引进与储备,加强专业技术人员培训,提高农业机械事故应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建立专家库和救援专业人员库,充分发挥专家和救援专业人员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参谋、咨询处置和指导作用。

  6.2 经费保障

  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落实专项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农业机械事故应急预案演练、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处置等工作,确保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的经费。

  6.3 装备保障

  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装备建设,提高装备水平,确保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处置所需的装备。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组织开展农业机械事故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能力。

  7.2 宣教培训

  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业机械安全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应急处置培训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各区农业(农机)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

  8 附则

  8.1 本预案由市海洋农渔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8.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预案(珠农[2008]58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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