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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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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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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东环函〔2011〕385号

颁布部门: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事故与应急类

颁布日期:2011-04-12生效日期:2011-04-12

各环保分局,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推动和规范我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设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制,全面贯彻《关于印发〈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环发〔2010〕113号)和《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环发〔2009〕130号)等文件要求,实现应急预案动态、科学和规范化管理,结合实际,现将我市企业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应急预案的编制、评估、备案

  (一)应急预案编制

  1、各环保分局应结合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2、全市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生产、贮存、经营、经营、使用、运输危险物品的企业事业单位,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名单见附件1)

  3、应急预案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充分体现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预防与处置相结合等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4、应急预案基本要素齐全,认真进行风险评估,全面分析应急资源需求与现状,力求应急措施明确具体、符合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实际,便于操作。石油化工企业应按照国家环保部颁发的《石油化工企业环境应急预案编制指南》(附件2)进行预案编制,其他单位可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附件3)的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预案编制。

  5、第一批应急预案编制单位要求在2011年6月30日前完成预案编制,9月30日前完成评估,12月30日前完成公布实施和备案。

  6、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托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评估

  1、各环保分局及相关单位应急预案草案编制完成后,统一委托市环境科学研究所组织评估,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应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符合规定要求的评估成员对应急预案草案进行评估, 涉及相关部门职能或者需要有关部门配合的,应当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并应在收到委托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开展相关工作。

  2、评估小组完成评估后,应编制预案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环境应急预案名称。

  (2)评估地点、时间、参会单位和人员。

  (3)专家组会议评估意见。

  (4)专家名单(签名)。

  3、预案编制单位根据评估小组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评估意见要求预案重新组织评估的,预案编制单位需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估。

  4、环境应急预案通过评估小组评估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公布实施。

  (三)应急预案备案

  1、各环保分局环境应急预案通过评估后,报各镇区(街道)人民政府和市环保局备案。

  2、企业事业单位应急预案应当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30日内报市环保局备案,其中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应急预案应当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实施之日起45日内报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申请备案需提交下列材料原件(一式二份):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

  (2)环境应急预案评估意见;

  (3)环境应急预案的纸质文件及电子文件。

  3、市环保局在接收报备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报送备案的环境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符合相关规定并通过评估小组评估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对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备案并复函说明理由,由申请备案单位自行纠正后重新报送备案。

  4、市环保局每月10日前将上月已备案企业名单及其应急预案发送至相关环保分局和环境监察大队,环保分局和环境监察大队应根据监察职能,在日常执法监督时严格依照预案内容对企业环境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应急预案实施

  (一)各环保分局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预案培训工作。

  (二)各环保分局应建立健全环境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并积极配合和参与有关部门开展的应急演练。

  (三)各环保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及时修订本单位环境应急预案,并按程序重新报市环保局备案,市环保局根据预案修订的具体情况决定各环保分局和企业事业单位对修订后的预案是否需要重新评估。

  (四)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至少一次。

  三、责任追究

  (一)各环保分局未及时编制环境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或者未按规定进行预案备案的,由市环保局责令改正。

  (二)对未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应急预案、未及时修改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及时备案和未按照预案落实相关措施,或发生突发环境应急事件后,未及时启动环境应急预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企业事业单位,由环保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联络员回执.docx

  附件2东莞市危险废物专项调查表.docx

  附件3东莞市危险废物专项调查汇总表.docx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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