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国家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部门规章

应用分类:危险化学品

颁布日期:1995-02-16生效日期:1995-02-16

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实施细则
(1995年2月16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的环境管理登记,即外商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外商”)向中国出口未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外商向中国出口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化学品(以下简称“有毒化学品”,详见附表1)的环境管理登记、国内出口商向中国境外出口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以及国内进口商从中国境外进口有毒化学品的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条 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受理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申请。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使用的“化学品”、“有毒化学品”、“化学品首次进口”、“进口”和“出口”等术语,详见《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中第 四条规定的定义。

  关联法规:

第二章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类型

  第五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有毒化学品,每份合同的每种有毒化学品均须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当合同的执行期超过二年时,由评审委员会决定登记的有效期。

  第六条 国内进口商从国外进口有毒化学品,凭合同所涉外商办理的有毒化学品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证,每批到港货物的每种有毒化学品均须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第七条 国内出口商向国外出口有毒化学品,每批出口货物的每种有毒化学品均须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放行通知单》。

  第八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列入《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第一类化学品》(详见附表2)中的化学品,每种化学品均须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九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列入《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第二类化学品》(详见附表3)中的化学品,每种化学品均须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多品种规格的油墨、油漆、聚合物、染料、颜料等产品,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是系列产品的化学品时,以每个产品系列作为一种产品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一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添加剂、分散剂、助剂、专项化学品等产品,经评审委员会确认是精细化工品时,每种化学品均须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二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登记以外的化学品,每种化学品均须办理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该登记的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三条 外商向中国出口塑料制成品、橡胶制成品等产品,免于环境管理登记。

第三章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资料要求

  第十四条 《附件1 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附件1”)和《附件2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以下简称“附件2”)的项目是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全部资料要求。

  第十五条 申请办理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必须填写“附件1”中所列各项。

  第十六条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须填写“附件2”。

  第十七条 “附件2”中的第Ⅰ、Ⅱ、Ⅴ、Ⅵ、Ⅹ和Ⅺ项为申请的基本资料要求,任何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均须填写此六项。

  第十八条 “附件2”中的第Ⅲ、Ⅳ和Ⅻ项应尽可能填写。

  第十九条 “附件2”中的Ⅶ、Ⅷ和Ⅸ项须按照《附件4 化学品首次进口环境管理登记申请表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但当申请人能提供化学品的安全数据单(Material Safety Data Sheet)时,可免于填写此三项。

  第二十条 除申请人按照上述要求提供资料外,当登记主管机关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认为已提供的资料尚不能说明申请登记的化学品对环境的影响时,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资料,但所要求的资料将不超过“附件2”所列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没有得到登记主管机关的特别要求时,申请人不必提供样品,但登记主管机关在必要时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样品。

第四章 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的收费

  第二十二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10,0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三条 国内进(出)口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均为2,000元人民币。

  第二十四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2,0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五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1,5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六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2,0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七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2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二十八条 外商办理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环境管理登记,费用为1,000美元或按付款当日的等值人民币。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环境保护局化学品登记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一九九五年二月十六日起实行。

同地区相关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逃避监管违法排污情形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家工业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工艺技术设备目录(2025年版)
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
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省食品药品安全办 省教育厅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风险名单”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3年修订)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和《贵州省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