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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涉湖企业(污染源)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等若干涉湖管理制度的通知

市环保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涉湖企业(污染源)分类监管工作制度》等若干涉湖管理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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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武环〔2013〕79号

颁布部门:武汉市环境保护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8-14生效日期:2013-08-14

各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分局,各直属单位,各处室:
  为进一步落实湖泊保护工作,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探索建立湖泊污染防治长效管理机制,现将《武汉市涉湖企业(污染源)分类监管工作制度》、《涉湖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制度》、《沿湖执法巡查制度》、《沿湖执法“飞行监测”工作制度》、《沿湖信访工作制度》、《沿湖监测工作制度》、《督办和转办制度》、《沿湖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湖泊区域限批制度》等若干涉湖管理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2013年8月14日

武汉市涉湖企业(污染源)分类监管工作制度

  为规范环境执法行为,加强涉湖企业环境监管,提升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工作目标

  实施分类化监管,明确不同类别企业(污染源)监管的标准、方式,推动涉湖企业不断完善环保管理制度,提升环境管理水平,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分类分级

  根据企业(污染源)环保守法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企业监管类别(根据企业守法情况实时调整监管类别)。企业(污染源)共分三类,监管方式分为三级。

  (一)企业(污染源)分类

  一类企业(污染源):有过污染物排放超标记录或有过信访投诉、或有其它环境违法行为的涉湖企业单位,以及涉及重金属及有毒有害物质排放的涉湖工业企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

  二类企业(污染源):除一类企业外的其他涉湖工业企业。

  三类企业(污染源):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管理要求,没有环境违法行为,能够按照要求参与各项环保培训活动的一般涉湖企业单位。

  (二)分级管理

  一级管理:对一类企业(污染源)每月现场检查一次,废水每季度抽测一次污染物排放情况。

  二级管理:对二类企业(污染源)每两月现场检查一次,废水每半年抽测一次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级管理:对三类企业(污染源)每季度现场检查一次,根据企业状况按要求抽测污染物放情况。

  三、监管方式

  (一)定期检查

  针对企业监管级别,有计划的按期开展现场检查,保证检查频次。定期检查应提前制定检查计划、有重点、有目的,要求企业提供正常生产状态下环境监测记录、主要产污设备和工艺的运行记录、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记录及保证有了解情况的企业环境管理人员接待,以便检查。

  (二)不定期检查

  按照企业排污的特征和环境管理水平的好坏以及季节变化比较敏感的排污行为开展不定期检查。重点检查目标源的各类生产与环保记录和污染物处理和排放情况,防止企业污染防治设施擅自停运或偷排等行为。

  (三)特殊形式检查

  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重点污染源或环保信誉不良的企业,利用节假日、夜间进行突击检查。对排污行为隐蔽、不定期、时间短的必要时采取连续蹲点监视等手段。

  四、监察内容

  (一)环境管理制度的检查。依据《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对企业环境保护机构与规章制度的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如:企业环保规划、计划及有关措施的具体时间计划;企业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污染物排放标准、总量指标、污染物削减指标、排污许可证指标等;有关专项管理制度。环境监测制度、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报告、应急预案、措施、演练制度、污染源档案管理制度、环保岗位责任制度等。

  (二)检查生产使用原辅材料。了解原辅材料种类、成分、储存、消耗等,尤其是有毒成分情况。

  (三)调查生产设备、生产工艺、生产现状,主要生产设备的类型、规模,是否属于淘汰、禁止的。工艺、设备布局是否容易导致环境污染或发生污染事故等。

  (四)检查生产运行污染物产生环节。检查设备运行过程污染物产生的原因、产生的规律、产生的部位、排放方式和去向,污染物种类、毒性、浓度和排放量,现场技术资料与运行记录,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现象。

  (五)检查环保设施的类型、主要技术路线、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情况、运行记录,是否按规程进行运行操作,核算设施运行效果等。

  (六)建设期间环评批复要求的落实情况。

  (七)有在线监控设施的,检查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正常使用运行。

涉湖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管理制度

  为加强涉湖建设项目环境监管,督促建设单位严格落实环评文件批复要求,避免施工期行为造成湖泊污染,特制定本制度。

  一、 涉湖建设项目环评期要求

  环评审批阶段,除按审批要求审查相关部门意见外,还应重点要求评价单位和建设单位对涉湖清淤、桥梁建设、隧道等工程的淤泥、钻渣进行监测,依据监测结果有针对性地对淤泥处置方式、堆场评价,提出合理的处置堆放措施。对重大涉湖项目,应根据环评导则要求,组织公众参与,对公众意见采纳或未采纳情况进行说明。

  二、涉湖建设项目建设期监管

  (一)建设项目建设期的环境监察分为环评文件批准后未开工建设和开工建设两类情况进行管理。

  (二)对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及时追踪项目的实施情况;对已开工建设的工业建设项目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核查环评文件及批复中的要求落实情况。

  (三)建设期的项目环境监察工作内容:

  1.有针对性地制订施工期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现场监督检查计划;

  2.项目施工期是否按照环评批复要求开展环境监理和环境监测;

  3.建设规模、地点、生产工艺是否与环评文件及批复一致,如有变更,是否依法办理了变更手续;

  4.监督项目建设单位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对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且造成环境污染或扰民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三、涉湖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期监管

  (一)涉湖建设项目均需取得环保审批部门许可后方可投入试生产(运行),环保部门根据项目对环境影响的大小按工业(含生态项目、医院等)、市政基础设施、房地产实施分类监管。

  1.工业类(含生态项目)建设项目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1)企业环境管理机制的建立和运转情况;

  (2)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3)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和相关措施落实情况;

  (4)排污口设置和自动监控设备安装是否符合环保要求,自动监控系统验收工作是否纳入计划;

  (5)环境应急及风险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6)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

  (7)“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措施落实情况;

  (8)污染物总量控制和达标排放情况;

  (9)生态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10)限期整改、行政处罚和前次检查整改要求的落实情况;

  (11)申请环保验收及验收监测情况;

  (12)排污许可证、排污申报及排污费缴纳情况;

  (13)企业内部环境监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

  2.市政基础设施类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2)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落实情况;

  (4)污染物达标排放情况;

  (5)卫生防护距离内居民搬迁落实情况;

  (6)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3.房地产类建设项目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环境影响评价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2)主体工程和辅助工程生态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3)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措施落实情况;

  (4)达标排放情况;

  (5)其他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内容。

  以上监察内容视具体项目选定。

  (二)对建设项目(房地产除外)每月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对房地产类建设项目每两月不少于一次现场检查。

  四、涉湖建设项目违法案件查处

  (一)通过现场检查发现建设项目涉嫌环境违法的问题或接到群众举报、领导批示、上级批转后,应立即组织现场调查。

  (二)对未批先建、未落实“三同时”制度、未经批准擅自试生产、超期试生产等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三)对省级以上审批的建设项目建设和试运行期间发现的环境问题及时报告原审批部门,并向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工作具体承办机构通报;每季度向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工作具体承办机构定期报告市级审批建设项目环境监管和违法案件调查处理情况,如遇特殊情况及时上报。

沿湖执法巡查制度

  为加强湖泊污染防治工作,及时巡查发现湖泊周边异动情况,严厉打击向湖泊非法排污的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各单位根据职责和辖区确定现场巡查的对象、目的和任务。

  二、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划片包干,落实责任到人。制订现场巡视监察计划,加强污染源现场巡查。

  三、开展巡查活动,应当采取常规巡查与突出检查相结合,一般例行巡查与重点联合巡查相结合的巡查方式。

  (一)常规巡查。对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月不少于一次;对一般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每两月不少于一次。

  (二)专项巡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节假日,组织现场巡视监察工作。

  (三)突击检查。组织对主要排污企业不定期夜间和节假日巡视监察,其中夜间每季度不少于2次,节假日每季度不少于1次。

  四、巡查时要及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包括影像及声音记录、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和现场勘查记录等全套现场执法文书。巡查结果要详细,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相关领导。

  五、在巡查过程中发现违法事实清楚,情节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可先行制止,及时向领导汇报,立案查处。巡查人员应于巡查活动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提交立案申请及全套证据材料,进入行政处罚程序。

  六、巡查时如发现新建的小作坊,应及时了解情况,马上依法查处。如属于无证照小作坊,可提请辖区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七、按季度总结现场巡视监察情况,注明发现问题和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阅示。

  八、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对相关区局巡查活动开展情况进行考核,并不定期组织抽查。

涉湖执法“飞行监测”工作制度

  为提高执法效能,强化责任意识,有目的地开展执法监督工作,制定本制度。

  一、根据从各方面反馈意见(包括媒体、人大政协代表委员、行评代表、志愿者提出的问题以及信访投诉等渠道)确定飞行监测(暗访)的对象、目的和任务,制定飞行监测(暗访)工作计划。

  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对各区湖泊直接排污企业按10%的比例实施抽查。

  二、对涉湖企业、建设项目、限期治理项目不定期进行暗访,频次每季度不少于1次。

  三、对群众举报的污染源、投诉件、重大信访件进行处理后,视情况不定期进行暗访。

  四、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增加暗访频次。

  五、执法人员暗访时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随身携带有关现场取证、勘查仪器和必要的工具,执法文书及有关材料。

  到达现场后,执法人员可不出示执法证件,不表明执法身份。

  六、暗访时应携带采样工具,对可疑涉湖排污企业实时进行监测取样。

  七、暗访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应立即调查取证,表明执法身份,履行告知制度。

  八、暗访发现问题后,由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下达督办通知,责成相关区局进行处理;相关区局对职责范围内的应及时处理,职责范围外的要及时移送有关部门。

涉湖信访工作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涉湖信访办理工作,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信访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涉湖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环保部门反映与湖泊污染相关的情况,投诉环境违法行为并提出具体请求的活动。

  二、涉湖信访工作应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环保法律、法规、规章为准绳,实事求是,公正、及时、准确地进行办理。

  涉湖投诉,应做到有诉即查,有诉必查。接到投诉12小时内必须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处理。

  三、市环保局信访办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和具体办理涉湖信访工作,各承办单位按照职能分工和辖区管理分头落实。

  (一)信访办职责:

  1.受理、交办、转送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出的涉湖信访事项,以及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信访局等部门以及上级环保部门交由处理的涉湖信访事项;

  2.督促、督办、检查涉湖信访事项的处理情况和结果;

  3.组织对涉湖信访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4.每月、每季、每年对来信、来电、来访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建议、意见;

  5.做好所受理涉湖信访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二)承办单位职责:

  1.负责办理、答复涉湖信访案件;

  2.负责及时将办理结果报信访办存档;

  四、信访办理程序

  (一)登记。信访办负责登记信访人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以及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意见、建议等,同时记录受理信访事项的方式、时间等。

  (二)受理。信访办负责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审查,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涉湖信访事项之日起五日内告知信访人(信访人姓名、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无法联系的除外)。

  (三)转送与交办。信访办在受理信访事项后,负责在1个工作日内将信访事项转送或交办承办单位办理;接到重大紧急信访事项,应当立即报告分管领导并通知有权处理单位或部门现场处理;遇有交叉地带暂时辖区不清的,由局领导临时指定相关区环保局或分局负责处理。

  (四)办理时限。一般情况下,涉湖信访应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决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五)回复。一般信访件由承办人将办理结果答复信访人,同时报信访办存档;重点信访件由承办人将办理结果报分管领导审查后直接报市环保局领导签批,同时答复信访人并将处理结果报信访办存档。

  (六)结案归档。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信访办负责收集整理相关材料,按照信访编号,统一归档。

  五、对外公布的涉湖投诉热线电话应当保持畅通,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

  六、信访工作人员在接听信访电话、接待信访人时,属本单位管辖范围的,要做好登记工作;不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的,在做好说服工作的前提下明确告之信访途径或登记转办。

  七、针对情绪激动信访人,接待人员或者接听电话人员必须始终保持克制,耐心劝导、说服、解释,做到有理有节、不厌其烦,严禁对骂、恐吓等不文明言行。

  八、承办人员在办理涉湖信访事项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在调处过程中要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为信访人保守信息、秘密。

  九、对在信访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违法乱纪的,市环保局纪检监察处启动“治庸问责”机制,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分。对于随意拖延答复时间而造成恶劣后果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涉湖监测工作制度

  为及时掌握湖泊水质变化情况,为保护湖泊提供数据支撑,制定本制度。

  一、湖泊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组织各区环境监测站实施。

  二、89个重点湖泊实行“单月监测、双月通报”制度,77个非重点湖泊于每年11月发布监测信息。

  三、每逢单月,市环境监测中心应及时安排人员车辆部署监测工作,会同相关区局监测站开展重点湖泊水质监测工作。

  四、采样工作结束后,实验室应及时对样品分析处理,质控部门按要求对数据审核把关。

  五、湖泊监测数据报告应及时通报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并由监测部门按规定在市环保局网站上对外公示。

  督办和转办制度

  为理顺湖泊保护与污染防治工作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效能,特制定本制度。

  一、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工作具体承办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湖泊保护的督办和转办工作。

  二、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分局、市环境监察支队发现涉湖环境违法行为或收到涉湖投诉后,根据管辖区域和职责分工,如不属自己管辖的,12小时内将相关材料及证据上报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接到报告12小时内,以督办通知形式转责任部门查处。

  责任部门接到督办通知后,应在12小时内开展调查,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违法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环境监察支队定期对各区湖泊直接排污企业按10%的比例实施抽查,对通过抽查新发现未上报的环境问题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报告。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相关区局下发督办通知,各区局应在2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处理,并将结果上报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若未按要求进行查处的,由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转交市环境监察支队直接立案查处,同时提请市局监察处对相关单位人员进行处理。

  四、对不属环保部门职能范围,应移送水务、城管、工商部门处理的,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分局应自行移送,并在获得相关部门处理结果后,及时将所有材料报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备案。对需移送市水务、城管、工商等部门处置的,经办机构应将所有材料先移交市环保局湖泊保护具体承办机构,由其以市环保局名义向相关部门发出工作联系函,并跟踪办理。

  五、对无证照涉湖小作坊、小型养殖场等环保部门难以独立取缔的,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武汉化学工业区安环局、各分局可向辖区政府(管委会)提交报告,请求政府出面组织工商、城管、卫生、农业等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

涉湖行政执法后督察制度

  为规范涉湖行政执法后督察工作,提高涉湖环境行政执法效能,依照环保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制定本制度。

  一、武汉市环保局依法作出的涉湖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武汉市环境监察支队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

  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依法作出的涉湖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由各局(分局)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

  二、对日常检查、专项稽查、设施抽查、信访处理等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较为突出的涉湖排污企业,经责令整改、行政处罚(包括辖区环保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后,可适时开展后督察。

  三、后督察应当在涉湖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进行。

  四、应进行涉湖后督察的事项:

  (一)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环境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环境行政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情况。

  五、进行后督察时,后督察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可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有关场所进行检查、勘察、录音、拍照、录像、取样或者监测;

  (二)询问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要求其对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生产记录、排污记录、监测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后督察人员有义务为被督察的单位保守在检查中获取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六、后督察工作结束后,负责具体实施后督察工作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向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报告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后督察开展情况、发现的问题等,并提出处理建议。

  七、本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报告》提出的处理建议,依法进行处理或者处罚:

  (一)逾期未依法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逾期未按要求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停产、停业、关闭;

  (三)逾期未按要求改正环境违法行为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或者采取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试生产、强制拆除、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或者代为处置等行政强制措施;

  (四)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制度第四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严重污染环境或者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挂牌督办,已经实施挂牌督办的,不予解除;

  (五)国有企业或者国有控股企业逾期未履行或者未落实本办法第四条所列的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追究相关人员相应责任;

  (六)当事人或者相关责任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后督察人员在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武汉市环保局可以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依法作出的涉湖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后督察,并将督察情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及时向各局(分局)反馈,同时责成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或者处理。

  必要时,武汉市环保局可以向相关区人民政府进行反馈,或者联合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十、武汉市环保局对各区环保局、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环保分局依法作出的涉湖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命令等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情况进行的后督察,应当在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期限届满后进行,并不受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60日期限限制。

湖泊区域限批制度

  为进一步严格涉湖建设项目环境管理,遏制湖泊水质恶化趋势,特制定本制度。

  一、湖泊汇水区如存在以下情况,可实行区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一)湖泊周边未实现完全截污且湖泊水质达不到水环境功能类别要求的,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入湖排放量的建设项目。

  (二)涉湖区域的城市污水处理设施与污水收集管网建设严重滞后、已建成污水处理设施但无正当理由不运行、在承诺时限内仍未完成污水处理设施与收集管网工程的,暂停审批该区域内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和削减水污染物排放量项目以外新增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二、涉湖企业如具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以实行企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限批:

  (一)企业未完成国家、省和本市下达的污染物减排任务的,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二)企业被责令限期治理的,在环境保护部门验收合格前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企业已建成项目未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手续擅自投入生产经营的,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四)企业因环境问题被挂牌督办,未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暂停审批该企业除污染治理、生态恢复项目以外的建设项目。

  三、对符合限批条件的,由市环保局起草限批决定并对外公示,区域限批决定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四、限批意见应当载明限批事由、内容、范围、时限和整改要求等内容,并告知市发展改革、信息产业、城乡建设、国土规划、监察等行政管理部门。

  五、被限批区域或者企业完成整改任务后,可以向市环保局提出解除限批申请,市环保局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进行现场核查。

  经核查符合整改要求的,由市环保局起草解除限批意见并向社会公示。公示完成后,属于区域建设项目限批的,应当报市人民政府审核,经批准后予以解除;属于企业建设项目限批的,由市环保局予以解除。

  六、拟限批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由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市环保局提出限批建议,报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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