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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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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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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3-07-30生效日期:2013-09-01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7年12月27日被《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市、辛集市安全监管局:


  《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发布实施以来,为推动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结合国家的新要求和我省工作形势,省局组织相关专家,对《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后的《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原《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冀安监管应急〔2011〕12号)同时废止。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7月30日

  附件:河北省重大危险源分级评定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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