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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继续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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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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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环办[2013]89号

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污染排放与治理类

颁布日期:2013-09-18生效日期:2013-09-18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6年7月13《关于废止部分环保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环境保护部令第40号)废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及有关单位:

  我部自2011年起组织实施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统计报表制度(以下简称POPs统计报表制度)为掌握POPs排放源动态变化情况、明确监管对象提供了数据基础,为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建立POPs污染防治长效监管机制提供了有力支撑,因此,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实施POPs统计报表制度。现将调整后并经国家统计局批准(国统制〔2013〕76号)的POPs统计报表制度(见附件)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落实。为落实POPs统计报表制度,保证工作质量,提出如下要求:

  一、高度重视,落实责任。实施POPs统计报表制度是一项长期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继续按照《关于实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环办〔2011〕81号)中《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实施方案》要求,及时部署,明确责任,按时上报统计数据,并对数据质量负责。

  二、加强培训,注重审核。各地要保持POPs统计工作负责部门及人员的相对稳定,加强对基层环保部门具体工作人员和企业填报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POPs统计制度和相关知识的认识;针对近两年POPs统计数据发现的问题,进一步完善切合本地实际的质控方案,加强督导,逐级审核,确保数据质量。对瞒报、漏报及填报质量差的企业进行通报。

  三、深入分析,强化监管。各地要深入分析和充分利用POPs统计数据,跟踪本辖区排放源的动态变化情况;结合《全国主要行业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和各省级规划的实施,以及《关于加强二恶英污染防治的指导意见》的落实,强化监管,提升本辖区POPs污染防治工作水平。

  POPs统计报表制度是前两年工作的延续,各地要督促企业事业单位落实责任主体,于每年4月30日前提交上年度POPs统计数据。省级环保部门应于每年9月15日前将上年度统计汇总数据及有关工作报告上报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 臧文超 高新华

  电话:(010)66556259 66556286

  传真:(010)66556287

  附件: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统计报表制度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3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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