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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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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深市监〔2013〕611号

颁布部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特种设备

颁布日期:2013-11-01生效日期:2013-11-01

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以下简称施工告知)工作,方便施工单位,简化告知手续,根据国家质检总局《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13〕684号)及省质监局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我局对特种设备施工告知工作进行了调整,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告知依据及性质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实施施工告知的目的是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时获取现场施工的信息,方便开展现场安全监察,督促施工单位申报监督检验。施工告知不是行政许可。

  二、告知内容

  施工单位办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只需提交《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附件2)、施工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书复印件、使用单位身份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等3项材料,属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安装告知还需按市政府的有关要求提供项目基本信息单。各受理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提交除上述4项材料之外的其它材料。施工单位办理电梯、起重机械维修保养告知,提交材料不变。具体工作指引见附件1。

  三、责任分工

  (一)施工单位对告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告知书内容应完整、准确。告知书内容失实、错误或关键项目填写不完整的,应对告知书内容进行修改,施工单位修改告知书的行为视为重新办理施工告知。为方便企业,施工单位告知时可提交旧版告知书,但应在特种设备业务系统中将新版告知书中新增的施工日期和施工地点等信息补充完整。施工单位收到受理单位出具的接收回执后,即可施工。

  (二)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各分局在收到施工告知材料后,资料齐全的,应当出具接收回执,不得变相审批。各分局应切实加大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各检验机构在深圳开展监督检验过程中,应加强对施工方案、施工人员资质、设备生产合法性及其质量合格证明等安全技术资料的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事故隐患应按规定及时向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各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办理特种设备施工告知。此前对特种设备施工告知要求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工作指引

  2.深圳市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大修告知书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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