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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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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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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安监总明电〔2014〕3号

颁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法律效力:文件通知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

颁布日期:2014-01-30生效日期:2014-01-30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2月12日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1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切实做好春季防火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4〕2号,以下简称国办通知),针对近期火灾多发的严峻形势,专题部署加强春季防火工作。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办通知精神,切实做好工矿商贸企业春季消防安全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企业防火安全责任。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要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明确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强化员工消防安全教育和灭火技能培训,制定完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加强演练,不断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二、进一步深入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各类工矿商贸企业要对照国办通知要求,结合公安部关于今冬明春火灾防控工作的总体部署以及安全生产大检查“回头看”活动,认真开展以安全疏散出口、消防设施设备、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等环节为主要内容的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隐患,保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重大火灾隐患的整改,要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落实”。

  三、进一步加强节日期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各类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加强停产期间的工房清理、库房看护、值班值守。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严厉打击治理未经许可非法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积极配合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做好烟花爆竹运输工作,并加大烟花爆竹安全宣传工作力度,引导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燃放,确保烟花爆竹生产、运输、燃放等环节安全。

  四、进一步加强应急值守和应急处置。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相关单位要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工作,健全与有关部门的火灾事故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并督促企业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到岗带班、关键岗位24小时值班和事故信息报告制度,确保一旦发生事故,做到信息畅通、反应迅速、指挥有力、处置有效。

  五、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综合监管,会同相关部门搞好督促检查,加强行政执法,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4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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