备注:本法规有效期到2015年12月31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的管理,提高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公正性和权威性,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9号)的规定及省环保厅(粤环函〔2013〕1204号)的授权,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
2014年2月10日
附件:深圳市社会环境检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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