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EHS平台! 设为首页 收藏
EHS中国 法规首页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工作规则》等规则和相关文书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工作规则》等规则和相关文书的通知

收藏

下载法规

我要纠错

条款摘要

资料来自公开网络,仅提供网友学习讨论使用

原文版权归原版权人拥有

发文字号:苏安监〔2014〕104号

颁布部门: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建设项目管理

颁布日期:2014-04-18生效日期:2014-04-18

各市安监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安监局: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省安监局根据《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制定了《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工作规则》和《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工作规则》(以下统称“两个规则”)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相关文书,现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

  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是从源头上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和存在的职业病危害的根本措施,是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各级安监部门要以对劳动者生命健康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增强做好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从源头上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切实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

  二、认真学习领会和贯彻执行《办法》

  各地要认真学习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按照《办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简政放权、创新工作方法。各级安监部门的相关监管人员和参与相关工作的专家要准确把握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中的重要环节、程序步骤和审查要点,严把审查关口。各地在《办法》的基础上要不断完善工作制度、严格审查标准、简化审查程序、规范审查文书,切实提升“三同时”审查质量,提高安监部门权威性。要严格执行审查工作相关规定,属于备案事项的,一律实施形式审查,不得组织技术性审查;不需要备案或者审核、审查及竣工验收的,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审查,不出具相关备案通知书或者批复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审批。要遵循“分级审查、属地监管”的原则,按照职责分工和分级管理权限实施备案、审核、审查和竣工验收,杜绝越级审批、越权审批。

  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设计单位在编制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控制效果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中,必须按照附录的评审、技术性审查要点中对结论的相关要求提出具体、明确的评价结论或者预期效果。

  三、切实落实建设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和使用运行的责任主体,也是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施工和运行维护的责任主体。建设单位必须在规定的建设阶段做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等工作,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自行开展评审、验收工作,并认真做好整改。向安监部门提出相关申请时,应当提交相关意见书及情况报告,作出法律责任承诺。职业病防护设施建设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卫生管理,做好相应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职业病防护设施施工过程和工程质量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专家评审和审查制度

  为保证评审和审查结果科学、客观、公正,参与评审、技术性审查和验收的专家应当按照规定人数从专家库中选取,兼顾工程技术、相关专业和行业专家。要进一步明确专家评审、技术性审查责任制和专家组组长负责制,专家应当严谨、认真对待所承担的评审和技术性审查工作,对照“两个规则”附录中的评审、技术性审查要点提出意见和建议,出具个人意见书;专家组组长统筹汇总每一位专家的个人意见,经充分讨论后,形成专家组综合意见。相关单位根据专家组综合意见修改、整改完善后,将有关情况提交专家组组长确认,填写整改意见确认表。专家应当对修改后的报告书和整改后职业病防护设施承担相应的评审和技术性审查责任。验收时,有必要进行现场确认的,必须由专家组组长实地查看后签署确认意见。

  五、切实加强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督执法

  各级安监部门要切实加强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执法,督促可能产生和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对建设单位申请时或者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未完全按照规定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应当按照《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规定进行相应的处理;对竣工现场验收时发现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日常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情况时,应当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或者作出相关承诺,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整改的依法予以处罚。

  “两个规则”及相关文书自2014年5月1日起,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执行,与《办法》同步实施。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联系。省安监局将根据反馈意见和国家政策、标准的调整及时予以修订完善。自行组织评审要点、技术性审查要点以及相关文书电子版可在“江苏安全生产网”下载。

  联系人:储剑波,联系电话:025-83332433。

  附件一:《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建设单位自行组织评审工作规则》

  附件二:《江苏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工作规则》

  附录:

  一、自行组织评审要点

  1.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自行组织评审要点

  1.2建设项目职业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自行组织评审要点

  1.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自行组织评审要点

  1.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自行组织验收要点

  二、自行组织评审情况报告(模板)

  2.1建设项目职业病预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情况报告

  2.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组织评审情况报告

  2.3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情况报告

  2.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组织验收情况报告

  三、建设单位介绍要点

  3.建设单位介绍要点(限技术性审查)

  四、技术性审查要点

  4.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技术性审查要点

  4.2建设项目职业病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性审查要点

  4.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现场验收要点

  五、申请书

  5.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

  5.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

  5.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书

  六、申请材料登记表

  6.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材料登记表

  6.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申请材料登记表

  6.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申请材料登记表

  七、备案通知书

  7.1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备案通知书

  7.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备案通知书

  八、会议签到表

  8.1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自行组织评审会签到表

  8.2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技术性审查会签到表

  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4月18日

下载相关附件

同地区相关
江苏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20年修订)
江苏省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2025年修订)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小餐饮管理的决定
关于印发《江苏省初级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联合公布有关行业领域较大以上安全风险目录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2025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程建设地方标准管理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苏省室内冰雪活动场所防火设计导则》的通知
同专业相关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五版)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开展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告
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认真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等16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
太原市电梯安全管理办法
同行业相关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25年修订)
重庆市特种设备安全条例(2025年修订)
重庆市生态文明宣传教育条例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关于修订发布《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标志基本规范》的公告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机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
杭州市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