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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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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湘安监﹝2014﹞23号

颁布部门: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5-27生效日期:2014-05-27

各市州安监局:
  现将《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7日

湖南省安全生产举报受理与处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安全生产举报管理工作,强化社会监督,完善“打非治违”长效机制,有效遏制和减少生产安全及职业危害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安监部门受理的安全生产举报(以下简称“举报”)案件。本办法所称的举报,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通过电话、传真、网络(含电子邮箱、短信、微信、微博)等形式,向安监部门反映生产安全事故、职业危害事故、安全生产隐患、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非法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省安监局统一设立举报电话(12350)、传真(0731-89751258)和电子邮箱(jb@hunansafety.gov.cn),并向社会公布。各市州安监部门应开通“12350”安全生产投诉举报特服电话。

  第三条 各级安监部门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受理、核查、处理、奖励、管理等工作。
  省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中心”)为省安监局举报承办机构,主要负责电话接听(12350、0731-89751200)、受理、回复、奖励、管理工作。相关业务处室或执法总队为省安监局举报核查机构,主要负责举报的核查、处理工作。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明确具体的机构和人员专门负责举报承办工作。存在多个承办机构的,应明确职责分工。

  第四条 举报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管理;
  (二)公平、公正、高效、便民;
  (三)有报必接、违法必查,及时回复;
  (四)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二章 举报受理

  第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接受举报,实行首接负责制。安监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受理,不得推诿拒绝。举报受理后,属于本级核查范围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开展核查工作;属于上级、下级安监部门核查范围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职责范围的,接受举报的安监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上报、交办或者移交举报案件。
  上报上级安监部门、交办下级安监部门和移交其他部门,应当在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六条 接到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后,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举报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及时做好解释工作。不能当场回复的,接报人员应当规范填写《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尽可能掌握举报人联系方式、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人诉求等信息,并如实记录。对于生产安全事故,应当注重询问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人数、伤亡人员信息、现场见证人、救治医院、火葬地点、事故善后工作人员或瞒报、谎报经办人员等信息;对于其他类型举报,应当注重询问违法事实、安全隐患部位、违法时限以及举报人能够提供的证据材料或有效线索等信息。
  接报人员应当在接报当日,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连同举报原始材料一并转交承办机构。工作日晚上、公休日和节假日期间接受的举报,应当于接报后第一个工作日内转交承办机构。但对涉及瞒报、谎报较大及以上事故等紧急情况的举报,接报人员应当立即联系承办机构办理。

  第七条 举报事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无明确的举报对象或违法行为的;
  (二)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的举报,举报人在规定期限内向安监部门再次提出同一举报的;
  (三)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四)其他不属于受理范围的举报事项。

  第八条 举报受理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机构接到接报人员转交来的《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后,协调相关业务处室(科、股)初步确认举报情况,商定拟办理意见;
  (二)提出拟办理意见,报分管局领导批示。其中:需省安监局直接核查处理和上报总局以及移交其他部门的举报,报分管局领导批示;省安监局交办下级的举报,由应急中心主任审批,抄报分管局领导审阅。
  (三)由本级直接核查的,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开展核查工作;需要交办下级和移交其他部门的,承办机构根据审批意见,将《安全生产举报信息呈批件》邮寄或传真被交办的安监部门、被移交的其他部门。

  第九条 举报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相关安监部门协商决定受理机构;协商受理存在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决定受理机构。

第三章 举报核查

  第十条 举报核查按照属地为主、分级负责、行业管理原则进行。

  第十一条 上级安监部门可以直接核查下级安监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案件;也可以将本级职责范围内的举报案件交办下级安监部门,下级安监部门核查结束后应当向上级安监部门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原则上由省安监局直接核查: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商贸八大行业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其他行业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举报的;
  (二)煤矿外其它行业5人以上职业病危害事故举报的;
  (三)可能涉及国家利益或引发重大社会影响的;
  (四)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州)安监部门管辖区域且不宜指定单独一方管辖的;
  (五)有省属以上主流新闻媒体关注的;
  (六)省安监局承办机构认为重要的其他举报。
  市、县安监部门依据监管权限负责相关举报的核查。
  其他行业举报信息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核查。

  第十二条 举报核查由核查机构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相关业务处室(科、股)或执法机构组成核查工作组;
  (二)制定核查方案,开展核查工作;
  (三)核查结束后,形成核查报告。
  省安监局受理的举报按以下程序进行交办核查:属于省安监局直接核查的举报,交由相关处室或执法总队核查处理;属于下级安监部门监管范围的举报向市州安监部门交办或转办;属于综合监管或涉及其他部门的举报向相关省直部门交办或转办。

  第十三条 核查举报时,应按照以下工作要求进行:
  (一)举报核查应尽量采取突击检查、暗访等形式,不得提前告知被核查单位有关核查内容;
  (二)按照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程序和要求进行调查、取证,如核查人员不少于两名、向被核查单位出示执法证等;
  (三)举报核查人员与举报内容或被举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四)核查过程中,应加强与举报人的沟通、协调,认真听取举报人陈述事实及理由,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核实情况,避免激化矛盾。
  (五)涉及多个部门监管职责的举报,按照职责分工开展联合核查。

  第十四条 核查过程中,应当注重收集下列证据材料:
  (一)被举报单位工商登记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生产经营活动相关许可及资质证明、组织结构以及有关人员职责证明文件等资料;
  (二)现场影像资料、检查记录或者勘验笔录;
  (三)有关责任人员、见证人员询问笔录或者录音资料;
  (四)其他能够证明举报内容的资料。生产安全事故举报核查应取得伤亡人员基本情况、有关单位出具的伤亡证明材料、与事故发生单位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

  第十五条 举报核查工作原则上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形成核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承办机构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核查报告送核查单位领导审阅同意后,核查工作即告结束。核查人员应当在核查报告上签名。核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确认举报内容是否属实;
  (二)被举报单位概况;
  (三)说明举报内容发生的时间、地点和经过;
  (四)提出对举报核查情况的拟处理建议。

第四章 举报处理

  第十六条 核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符合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在用设施、设备、器材,应当依据有关规定依法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或者强制措施。
  举报内容经核查属实,需要立案处理的,在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正当的前提下,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安全隐患举报核查属实的,核查人员应督促企业及时录入《湖南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落实整改措施,明确整改责任人和时限。隐患整改到位后,应在《湖南省企业隐患自查自纠自报系统》反馈整改完成时间及隐患治理情况。

  第十七条 下级承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举报。因案情复杂等原因,下级承办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办结交办举报的,应当至少于规定期满前3个工作日向上级安监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举报,下级安监部门应以本单位的名义写出调查报告,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上级安监部门。调查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处理适当、证据齐全,有效证据材料和相关执法文书复印件应一并报送。

  第十八条 上级安监部门交办的举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级安监部门承办机构应当进行督办:
  (一)规定时限内没有报送调查报告以及证据材料的;
  (二)应当查清的问题没有调查清楚的;
  (三)应当整改的问题没有整改或者整改不彻底的;
  (四)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被举报责任单位、有关责任人作出处理或者处理不当的;
  (五)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督办可根据轻重缓急,视情采取打电话、下发督办函或者上级重新调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承办机构应当于收到核查处理结果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以适当的方式将核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匿名或无联系方式的除外),反馈时间、方式、内容应当如实记录。

第五章 举报奖励

  第二十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按照“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对本级受理、经核查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首报者进行奖励。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范围、奖励幅度和使用管理,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安监总财〔2012〕6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1000元至1万元。
  (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奖励3000元至5000元;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奖励5000元至1万元;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奖励1万元至2万元;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奖励3万元。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成立举报奖励审查委员会,由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分别担任主任、副主任,相关处室(科、股)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职责是对举报奖励资金的发放进行符合性审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省安监局举报奖励资金审批、发放执行以下程序:
  (一)每年年初,应急中心对留下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的实名举报,根据举报时效、举报材料的详细程度、举报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等情况,初步确定被奖励人和奖励额度,并提出奖励初步建议;
  (二)分管局领导召集规划财务处、纪检监察室、应急中心及相关处室负责人集体审查奖励依据和奖励金额,形成奖励资金发放意见并报局长审批;
  (三)应急中心根据局长审批意见,由接报人员联系举报人并进行身份确认,登记举报人用于领取奖励资金的银行账户。连续三次(每次间隔不少于1个工作日)无法联系举报人,视为放弃领奖权利;
  (四)应急中心拟定举报奖励方案呈批件,报分管局领导、局长审批;
  (五)财务人员根据审批意见,直接向举报人指定的银行帐号支付举报奖金。

第六章 举报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举报信息核查处理完毕后,承办机构应及时整理归档投诉举报材料,留档备查。

  第二十四条 安全生产举报信息提倡实名举报,在举报信息的受理和核查过程中,应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名称)、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以及可能导致上述信息泄露的举报内容;
  (二)将举报材料私自转给被举报单位、被举报人或者其他无关单位、人员;
  (三)私自摘抄、复制、扫描、拍摄、扣压或销毁举报材料;
  (四)调查核实有关情况时,向被调查单位和人员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
  (五)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或者宣传时,未经举报人书面同意,公开举报人信息。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或对核查结论弄虚作假的,由纪检、监察、公安等有关部门依法依纪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分级管理,逐级报送。下一级安监部门应当于每季度结束之后3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举报信息统计报表;于每季度结束之后8个工作日内,上报本举报信息分析报告。具体报表填报要求、分析报告内容、报送方式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信息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安监总统计〔2013〕17号)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将举报管理纳入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加大权重,每年进行考核。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安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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