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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制度(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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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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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颁布部门: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06-13生效日期:2014-06-13

各区、县(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安全培训机构:
  现将《长沙市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制度(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6月13日

长沙市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长沙市安全资格认定的考试管理,提高考试服务质量,引导、规范安全生产培训行为,根据《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长沙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资格认定考试是指按照国家相关的安全生产考核标准的规定,对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高危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进行的考试。

  第三条 在长沙市范围内从业的金属非金属矿山与危险化学品行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认定和复审(以下简称“安全资格认定”)的定期考试工作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以年度为一个周期,每年由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制订本年度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计划,并在长沙市安全生产信息网予以公布。

  第六条 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理论考试采用计算机考试,考试使用湖南省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网络平台及全省统一的考试题库,考试时间为120分钟,考试满分为100分,达到国家规定的及格标准为合格。考试不合格的可在成绩公布后60日内申请参加补考1次,逾期视为放弃补考机会。补考不合格的应重新接受安全生产培训。考试合格的成绩有效期为1年。

  第七条 安全资格认定考试合格方可依法按照有关行政许可程序规定向负有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资格认定,考试不得收费。

  第八条 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管理本地区的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工作。

  第九条 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受长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组织长沙市有关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科学制订、及时公布年度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计划,协调、指导定期考试点的考试日常工作,组织监考并依法依规处理考试中的舞弊等违纪行为。

  第十条 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点暂定为长沙市长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考点、浏阳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考点、宁乡沩安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考点。
  浏阳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考点负责浏阳市辖区范围内的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工作。宁乡沩安安全生产培训中心考点负责宁乡县辖区范围内的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工作。长沙市长安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考点负责除浏阳市、宁乡县以外的长沙市辖区范围内的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工作。
  考试点应根据定期考试任务,按考核发证权限和有关要求向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报送考试申请,并承担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具体考务工作。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任务不能满足考试需求的,考试点可根据实际增加考试计划并报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备案公布。

  第十一条 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工作遵循《长沙市安全生产资格考试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长沙市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考试中心2014年长沙市安全资格认定定期考试计划

(2014年7月—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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