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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和《吉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十条禁令》的通知(已废止)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和《吉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十条禁令》的通知(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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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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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吉安委办〔2014〕63号

颁布部门: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消防安全类

颁布日期:2014-08-19生效日期:2014-08-19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8年10月31日被《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宣布失效一批安全生产文件的通知》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市(州)安委会办公室,长白山管委会安委会办公室,梅河口、公主岭市安委会办公室,省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有关中省直企业:


  为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工贸企业粉尘防爆作业安全和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工作,省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和《吉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十条禁令》,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严防各类粉尘事故危害发生。

  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4年8月19日

吉林省企业粉尘作业防爆十条禁令

  一、严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和不按规定佩戴使用防尘、防静电等劳保防护用品的员工在有粉尘(包括铝、镁、锌及其合金等金属粉尘,面粉、奶粉、淀粉、血粉、鱼粉、纸粉、木粉、烟草、塑料、染料、纺织纤维、煤粉等其它可燃粉尘,下同)爆炸危险的场所进行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劳动防护制度。

  二、严禁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企业必须证照齐全有效。

  三、严禁在通风除尘、粉尘爆炸预防、粉尘爆炸控制等安全设备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或粉尘超标时进行作业,必须停产撤人。

  四、严禁每班不按规定进行检测和不规范清理粉尘,严防粉尘洒落、积累或聚集,不得违规使用压缩空气进行吹扫。

  五、严禁不按规定配备铝镁等金属粉尘生产、收集、贮存的防水防潮设施,严防粉尘遇湿自燃。

  六、严禁与粉尘直接接触的设备或装置表面温度超过相应粉尘的最低着火温度,对有过热可能的设备和装置必须按规定安装连续监测温度的设备。

  七、严禁作业场所存在各类明火和违规使用作业工具,必须按规范使用防爆电气设备,落实防雷、防静电等措施,保证设备设施接地,严防电弧、电火花和摩擦、碰撞火花产生。

  八、严禁粉尘作业场所不符合标准规范要求,不得将粉尘作业场所设置在违规多层房、安全间距不达标厂房和居民区内,新、改、扩建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规定。

  九、严禁违规设计、安装、使用和维护通风除尘系统,必须采用符合规定的泄爆、抑爆、阻爆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

  十、严禁不按规定组织全体职工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在发生险情时,在没有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情况下不得盲目处置及盲目施救。

吉林省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粉尘防治十条禁令

  一、严禁粉尘职业病危害项目不及时、不如实地向属地安全监管部门申报。

  二、严禁安排未经培训合格的劳动者上岗作业、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粉尘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

  三、严禁违章指挥、强令劳动者进行无有效粉尘危害防护措施的作业、向劳动者提供不符合要求的粉尘危害防护用品。

  四、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对具有爆炸性粉尘进行吹扫,严防爆炸性粉尘在生产车间、贮存室的积累和风管中有粉尘沉降。

  五、严禁工作场所粉尘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必须在有粉尘危害的作业场所实施专人负责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正常监测。

  六、严禁向劳动者隐瞒作业场所粉尘危害的真实情况、不按规定对劳动者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和书面告知检查结果。

  七、严禁将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粉尘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没有粉尘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粉尘危害的作业。

  八、严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粉尘危害的设备或材料,必须确保使用的粉尘危害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劳动者个人使用的粉尘危害防护用品的正常有效。

  九、严禁取消或降低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

  十、严禁存在粉尘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落实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 要求,违规建设或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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