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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HS中国 法规首页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规范》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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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安监发〔2012〕142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2-12-15生效日期:2013-01-01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局机关各相关处(室):
  《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和《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规范》已经省安全监管局2012年第4次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12月15日

  附件1

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

  一、《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 违法行为描述: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费用年度提取制度。安全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按标准自行提取,计入生产成本,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安全生产。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提或者未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提取安全费用或者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

  实施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未提取安全费用的,处以未提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2.将安全费用挪作他用的,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对矿山、道路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其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用于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提或者未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按时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实施标准: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未缴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安全工程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

  3.建设项目投资额一亿元以上,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定期检测或者分类管理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分类管理的,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3.未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进行检测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作业场所的生产性毒物、粉尘、噪声、振动、高温、辐射以及其他职业危害采取防护措施,进行定期检测,实行分类管理。经检测不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及时采取治理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或者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工序,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2.未对容易产生易燃易爆气体和容易积聚窒息性气体的场所,采取安全作业防范措施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不得隐瞒不报,擅自处理。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重伤事故或者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加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1.发生重伤事故的,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重伤事故的,加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一至二人死亡事故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死亡事故的,加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二)发生三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加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1.发生三至五人死亡事故的,处五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死亡事故的,加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六至九人死亡事故的,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死亡事故的,加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从业人员伤亡事故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三)发生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伤亡事故的,除按前款规定处罚外,加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按以下标准实施处罚:

  1.发生十人以上三十人以下死亡事故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死亡事故的,加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发生三十人以上死亡事故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隐瞒或者擅自处理死亡事故的,加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未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煤矿企业还应当为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还应当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处罚依据:《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煤矿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未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应当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其限期办理;拒不办理的,处以应当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二、《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建设单位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处罚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违反规定,安全生产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2万元的罚款;

  2. 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3.建设项目投资额1亿元以上,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应当客观、公正,并对作出的评价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处罚依据:《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工作的单位出具虚假证明,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细化标准执行。

  三、《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标准

  (一)违法行为描述: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一)未按有关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5名以下从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有5名以上从业人员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法行为描述: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处罚依据:《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二)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对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有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的罚款;

  2.有2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3.有3名以上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法行为描述: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处罚依据:《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三)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现场检查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处罚依据:《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对尾矿库实施停产整顿,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四)违法行为描述: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

  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2.未按照规定如实报告尾矿库事故或者重大险情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施工。

  处罚依据: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尾矿库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尾矿库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无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通过审查的,不得施工。

  处罚依据: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处罚依据: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 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尾矿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批准的设计施工,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八)违法行为描述: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相关规定:《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尾矿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其安全设施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处罚依据: 《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在尾矿库建设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法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四)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尾矿库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九)违法行为描述:将尾矿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处罚依据:《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尾矿库建设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

  1.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下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项目投资额1000万元以上的,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附件2

陕西省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规范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行为,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切实做到规范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执法形象,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

  第二条 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和专业知识,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并领取行政执法证件。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和证件的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准确理解和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维护法令、政令的畅通和行政执法的公信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做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第四条 涉密工作岗位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保密法》的规定,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第五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法律,忠于职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理念。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第六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做到廉洁奉公,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不得接受有关单位和个人的吃请、礼金;不得利用职权吃、拿、卡、要。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隐瞒、包庇、纵容违法行为,为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开脱、说情。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利用职权,通过不正当手段从行政管理相对人处获得好处或者通过配偶、子女取得非法利益。

  第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以各种形式参与和职权有关的各种经营性活动;

  (二)非因公务需要,执法人员在非办公场所接待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亲属、与其讨论案件,单独找当事人调查询问;

  (三)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但未回避;

  (四) 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

  第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遇到群众合理求助或者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提供必要的帮助、服务,不能及时提供帮助、服务的,应做出记录。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保持仪表整洁、举止端庄、态度和蔼、谈吐文明、着装规范、精神振奋、姿态良好。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应当使用文明用语,使用普通话表达执法内容,语言表达要清晰、准确、通俗易懂。不得使用蛮横的执法忌语;不得使用粗俗、歧视、侮辱以及威胁性语言,不得刁难当事人或者做出有损行政执法人员形象的行为。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积极履行执法义务,严格遵守执法程序,进行调查和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行政执法身份,说明调查和检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做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当告知行政管理相对人基本的申辩和陈述以及要求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申辨权和救济权,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

  第十五条 窗口行政执法人员在上班时间应当自觉做到仪容仪表整洁、佩证上岗;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不得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十六条 窗口行政执法人员接待前来办事、求助、咨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行首问负责制。对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应按规定负责为当事人办理有关事项、提供帮助、进行解答。对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但属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负责引导和帮助联系具体经办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也要热情接待,告知其应找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并给予必要的帮助。

  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询问相关情况,需要制作执法文书的,应按规定制作相关执法文书,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合法,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不得以偷拍、偷录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不得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调查收集证据。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人员收集书面证据时,应当尽量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调取原始凭证有困难的,可以复制,但复制应当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注明原件出处,并由出具书证人签章(名)确认。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人员询问证人和当事人,应当个别进行,并告知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制作《询问笔录》须经被询问人阅读核对后,由询问人和被询问人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有第三人在场的,可请第三人签字证明;没有第三人或第三人拒签的,可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并由两名行政执法人员签字。

  第二十一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勘验检查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

  第二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物品需要采取抽样调查措施的,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需要保管的应当妥善保管,需要退回的应当退回。

  第二十三条 调查取证中涉及专业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执法机构应当指派或者聘请有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的部门和人员进行鉴定,并制作《鉴定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执法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实施证据登记保存应当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并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处理决定。不得超过法定期限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或者登记保存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行政执法案件结案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制作行政执法案卷,并将相关材料收集归档,不得私自处理。

  第二十五条 本规范所指的窗口是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设置的对外办理行政许可的办公场所。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之外其他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2013年 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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