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护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井下作业人员生命安全,省安全监管局研究制定了《陕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八条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陕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八条规定》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5月13日
陕西省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八条规定
1、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2、必须在批准的范围内按设计进行开采,严禁以采代探、超层越界等违规作业。
3、必须确保矿井建立机械通风系统,风质、风速、风量达标,严禁独头无风作业。
4、必须落实防水、防冒顶、防地压、防中毒窒息措施到位,严禁违规冒险作业。
5、必须保证矿井机电和提升设备完好、安全设施完备、警示标志齐全,严禁使用不合格设备设施。
6、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配齐合格的个人防护用品,严禁违章指挥。
7、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演练,严禁违反规定盲目施救。
8、必须保证尾矿库干滩长度、外坡比等技术指标符合规范要求,严禁超库容、超标高、超能力排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