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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已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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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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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陕安监〔2013〕58号

颁布部门: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体系与认证

颁布日期:2013-04-15生效日期:2013-04-15

备注:本法规已于2015年6月30日被《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陕西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细则(试行)》》废止,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各设区市、韩城市安全监管局:


  为了规范我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等工作,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相关标准化工作文件精神,省安全监管局制定了《陕西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4月15日

陕西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推动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促进企业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自我约束、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防范生产安全事故能力,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陕西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陕安委会发〔2011〕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矿商贸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等级由高到低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

  第四条 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以及工矿商贸企业二级标准化工作的评审组织、审核公告和评审单位与培训单位的管理。

  各设区市、省内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以及工矿商贸企业三级标准化工作的评审组织、审核公告和评审单位与培训单位的管理。

  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和推动工作。

  第五条 生产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负责。

第二章 标准化创建

  第六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总体和分阶段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 工矿商贸企业要从组织机构、安全投入、规章制度、教育培训、装备设施、现场管理、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以及事故报告、绩效评定等方面,建立完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并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八条 工矿商贸企业应当按照本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无行业评定标准的企业应参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

  第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标准化有关法规、标准、政策以及相关知识培训。

  第十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矿商贸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的宣传,营造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氛围。

  第十一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示范地区和示范园区,并树立相应行业的企业典型,推动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第三章 标准化考评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制订的评定标准开展二级、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工矿商贸企业的评定,对于尚未制订评定标准的行业(领域),可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评分细则》,并参照有关评定标准进行。

  第十三条 陕西省工矿商贸企业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应按照自评、评审、申报、审核、公告、发证的程序进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程序可参照执行或按照严格标准、注重实效、分类指导、立足创新的原则由各设区市、省内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

  第十四条 申请达标的工矿商贸企业按要求成立自评组织机构,对照相应考评标准或规定要求完成自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建立企业达标建设基础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分类指导,严抓整改。企业自评可以邀请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持。

  第十五条 申请达标企业根据自评情况确定申报等级标准,并自行与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行业评审单位联系。评审单位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要求,对企业的安全标准化体系进行审查,做出评审结论。需要企业整改的,应告知企业进行整改,企业完成整改后编写评审报告。

  第十六条 申请二级达标企业完成评审工作后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申请三级达标企业,经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向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省内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域内三级达标企业直接向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请一级达标企业完成自评工作后按要求准备申报资料,经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申请。

  第十七条 省或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收企业申报资料后,对评审报告等相关评审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标准化专家对照评审报告内容组织现场审核,并结合企业日常安全管理状况形成审核结论。

  第十八条 企业达标审核通过后,由达标等级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对经评审不能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书面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设区市、省内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公告三级标准化企业后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二级标准化企业的达标证书(牌匾)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发,三级标准化企业证书(牌匾)由各设区市、省内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自行或委托制发。证书(牌匾)采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统一式样。

  第二十条 安全标准化企业证书有效期为3年,从公告之日算起。证书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企业应向审核批准部门再次提出原等级申请或提升等级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换发新证。

第四章 标准化培训与评审管理

  第二十一条 达标企业自评机构的负责人、自评员、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评审专家须经过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后方可开展标准化自评和评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标准化培训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相关单位组织。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委托单位负责组织二、三级评审单位的评审人员、评审专家以及二级达标企业自评机构负责人和自评员的培训。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三级达标企业自评机构负责人和自评员的培训。委托的标准化培训单位应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告。

  国家有行业标准化培训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安全标准化评审单位分行业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行业明确的条件要求在有关社团组织、技术支撑单位或具有乙级以上安全评价资质的评价机构中考核确定。二级评审单位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三级评审单位由各设区市、省内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确定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二、三级评审单位由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采取适当方式分别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 二级评审单位承担全省范围内二、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三级评审单位承担所在市(区)范围内三级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第二十五条 评审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开展考评的相关工作,并对作出的评审结果负责。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标准条件组织好标准化培训、考核工作,严把评审人员准入关。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省、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告的名单中自主选择标准化培训单位与评审单位。培训与评审活动的收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的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财政收费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相关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五章 达标企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企业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后,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并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评报告,及时发现和解决生产中的安全问题,不断提高安全保障水平。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对达标企业进行抽查,三年中必须有一次现场抽查,在抽查中发现有不符合相应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标准并达不到相应等级企业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达标的将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等级证书(牌匾)。

  第二十九条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

  第三十条 三级安全标准化企业在首次通过达标后三年内,申请延期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可免于安全现状评价。二级安全标准化企业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期满直接办理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延期手续。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审核批准部门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并进行公告,收回证书(牌匾)。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被撤销后,企业应在1年内完成整改,并重新进行标准化考评。

  (1)发现其隐瞒真实情况,出具虚假资料、报告的。

  (2)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

  (3)发现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4)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较大以上或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5)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6)被撤销安全生产或经营许可证的。

  (7)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有效期满未申请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8)按照有关法规、规定,应予撤销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行业标准化评审标准、细则以及申请表格、评审报告、证书(牌匾)样式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三条 煤矿、道路交通、建筑施工、铁路、民航、电力、军工、民爆物品等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考评与管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标准、程序等从其行业规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上述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统筹协调和监督监察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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