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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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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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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乌安监〔2014〕207号

颁布部门: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法律效力:地方规范性文件

应用分类:综合管理类

颁布日期:2014-10-13生效日期:2014-10-13

市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局机关各处室: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暂行规定》已经2013年10月13日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暂行规定》

  2014年10月13日

市安监局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条 依据《乌鲁木齐市安全生产专家管理办法》,制定我局安全生产专家使用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专家使用按照“先报告、后审批、再使用”的原则进行。局机关有关处室、中心、支队日常工作、检查、考核、事故调查等所使用专家原则为已纳入专家库的专家,不得随意聘用专家库外专家,确实因工作需要需报请分管领导审批。

  第三条 每年11月20日前,使用专家的有关处室、中心和支队需提出下一年度专家使用计划和费用预算,送法规处汇总后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会同局综合处报市财政局会商。

  第四条 专家使用实行计划审核制度
  (一)每次使用专家,由有关处室、中心、支队提前3-5天提出使用专家申请或报告,并报分管局领导审批,申请或报告内容应明确所需专家人数、专业、主要工作内容、对象、地点和时限。事故应急抢险等特殊情况下可事后2-3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对自治区或上级领导交办工作需使用专家的,有关处室仍需提出申请,待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二)使用专家人数在2人、使用天数在4天以内,由分管领导审批,超过3人或使用天数在5天以上的需经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三)根据分管领导审批结果,由局政策法规处向拟使用专家处室、中心或支队按申请或报告内容提供专家。
  (四)专家使用后的3个工作日内,使用专家的有关处室、中心、支队需及时填报《专家使用审核表》,并附活动通知或分管局领导的批示。经局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局综合处按照局机关财务管理制度监督审核专家经费使用情况,并履行财务报销手续。

  第五条 有关处室、中心、支队应本着精简、高效、节约的原则,严格控制专家使用。

  第六条 本办法由局政策法规处、综合处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办法自10月13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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